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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回顾与展望

2011-08-1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邱建平汤亚农

浙江国土资源 2011年3期
关键词:采矿权矿业权有偿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邱建平 汤亚农

浙江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回顾与展望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邱建平 汤亚农

采矿权市场建设是采矿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矿产开发管理的重点工作,在矿产开发管理工作中处于重要地位。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采矿权市场建设工作正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过渡时期,回顾总结“十一五”期间采矿权市场建设的经验,展望“十二五”期间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前景,对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十一五”时期采矿权市场建设工作的回顾

“十一五”时期,我省继续加大采矿权取得方式改革力度,优化采矿权市场化配置机制,全面结束了采矿权无偿取得的历史,完成了所有采矿权的有偿取得,采矿权市场全面建立。

(一)采矿权市场建设成效明显

1、采矿权市场建设全面推进。采矿权出让全面公开竞争。深入推进采矿权公开竞争出让工作,除探矿权人可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直接申请采矿权,以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施工需采矿予以协议出让外,其他采矿权均以招拍挂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采矿权出让全面进入公共交易平台。除协议出让和探矿权转采矿权外,采矿权出让全部进市、县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2006年以来出让所得每年保持在10亿元左右,“十一五”期间共收取出让金60多亿元。既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又为全省矿政管理的开展及地质矿产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2、采矿权全部有偿取得 。 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企业历史长、包袱重、资源危机突显等特殊情况,依照循序渐进、尊重历史、照顾现状的原则,多方面、多途径解决国有矿山采矿权有偿取得中存在的障碍。至2009年,全面完成了101个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企业采矿权的有偿取得。至此,全省所有采矿权全部完成有偿出让工作,实现了从“双轨制”到“单轨制”的顺利过渡,终结了采矿权无偿取得的历史。

3、采矿权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十一五”期间,不断建立健全采矿权管理制度,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矿产资源需求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采矿权管理进一步规范。与此同时,采矿权市场中介组织相继成立,先后出台了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等一系列管理制度,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制度不断完善。

4、采矿权网上审批公开透明。 扎实推进采矿权网上审批信息系统建设,完成了省、市、县三级联网,采矿权审批与省纪检监察系统实现联网监督,并作为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试点省,实现了采矿权审批的公开透明运行,加强了廉政建设,促进了依法行政,提高了办事效率。

5、采矿许可证全面换发 。 全面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摸清了采矿权家底,全面更新数据库,已有采矿许可证按1980坐标系统全面换发,构建了统一管理基础性平台

6、采矿权实行统一配号 。 按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采矿权实行统一配号,“一证一号”。到2010年底,全省已配号的采矿权总数2333个。

7、中介机构培育壮大。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作为中介组织,是采矿权市场建设的重要环节。按照部的规定,依法出具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作为出让的必备要件。我省是国土资源部储量评审改革的试点省,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培育壮大的过程。目前,全省有储量评审机构4家、矿业权评估机构6家,每年备案350多份报告,满足了采矿权市场建设的需要,在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采矿权市场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省采矿权市场建设实现了从无偿到有偿的革命性、历史性转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1、地区封锁仍然存在 。 采矿权出让以挂牌方式为主,主要是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都尽可能将采矿权保留在本地区,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处理涉矿相关政策,外地竞买人一般难以进入。

2、转让交易难以监管 。 采矿权出让以属地运作为主,采矿权转让市场尚未显化,一定程度上存在信息透明度不足、转让交易不公开、监管难度大等问题。采矿权转让的二级市场监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制度也未能对采矿权的转让形成有效的管理。

3、配套措施不够健全 。 一是现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尚不完善,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措施不够健全,容易在政策理解及执行上产生分歧,部分地区偏面强调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的保护,对已经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存在重复出让、收回出让、多次出让等不合法、不规范、不合理现象,过度强调、重复维护国家所有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转让管理不适应采矿权资本化的需要。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出台时间较早,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于当前形势需要,文件内容较为笼统、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于采矿权转让的情形没有具体的规定。三是采矿权出让合同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已经出让的采矿权因未按时履行合同,未能正常办理延续登记,按照法规规定已自行失效,但采矿权注销管理规定不具体,导致采矿权逾期又无法清理,同时,出让合同无法终止,在审批与出让合同之间形成两张皮状况。四是协议出让审批条件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依。现有审批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协议出让条件限于省级自行设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一定冲突。

二、“十二五”时期采矿权市场建设工作的展望

(一)采矿权市场建设的总目标

总的目标是:要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取向,以服从服务于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要求,以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为重点,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求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更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审批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和促进审批制度的透明公开。

(二)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的主要任务

1、建立平台,进场交易 。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建立省、市两级采矿权交易平台。通过交易平台,推进采矿权在固定场所进场公开交易,交易信息全面公示,交易过程全程监管。凡是招拍挂的,一律进场公开操作;凡协议出让的,先公示再批准;凡转让的,一律进场接受公开监督。进一步规范出让、转让行为,并接受社会监督。采矿权交易机构设置在省、市二级,县级不建交易机构,不得进行采矿权交易。

2、总量控制,合理投放 。 按照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规划期内全省主要矿种采矿权出让总量及阶段性采矿权出让进度,把矿产开发总量调控落到实处。在保障国家所有权益的基础上,使合法的采矿权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3、健全机制,规范市场 。 进一步建立完善采矿权有偿出让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矿业权市场中介机构建设,以培育公平、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4、提高门槛,规范审批 。 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引导鼓励有投资能力、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的采选企业集约开采。采选企业的资源利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安全、技术人员配备、机构设置等必须达到省规定的相关技术指标和要求。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采选项目,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一是要做好“净采矿权”出让工作,二是要做好一次性整体出让工作,不得按年度开采量出让,确保资源开发整体规划、综合利用,三是严格按发证权限审批,四是要从源头上引导、促进矿业转型升级,采矿权的设立要向综合实力强、社会责任感强、开发层次高、产品附加值高的企业倾斜,五是采矿权的审批设立要与矿地综合利用相结合,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土地资源利用共赢。

进一步规范审批环节。在具体审批环节上,坚持接办分离制度、集体会审制度、网上公示制度和专家审查制度,对具体审批程序按照标准化、精细化要求进行完善和规范,促进审批制度的公开透明。

(三)“十二五”采矿权市场建设的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 目前,矿政管理队伍力量相对薄弱,人员素质亟待提升。要加强对采矿权市场和审批制度改革的领导,高度重视,在机构、人员、经费上予以保障。

2、完善配套制度。 一是积极推行采矿权审批标准化和精细化,完善统一受理、集中办理、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二是要认真总结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的做法和经验,督促各地针对采矿权审批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优化编制审批流程;三是健全采矿权审批设定听证、实施透明和结果公示制度,创造条件方便社会各界的监督。

3、提高队伍素质。 采矿权市场建设政策性强,专业素质要求高,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管理水平,保障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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