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机构改革应关注的四个问题 ①
2011-08-15周志忍
周志忍
深化机构改革应关注的四个问题①
周志忍
按照《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我国的机构改革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阶段改革的深化将要触及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包括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明确部门责任,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包括部门间和部门内职责的合理分工;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的机构设置;调整和完善垂直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的职能,整合完善行业管理体制等。这一阶段的机构改革不再大刀阔斧具有高度可见性,而会呈现出精细化管理和持续性改进的特点。
本文聚焦于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并简要讨论四个方面的问题:宏观与微观职责的合理配置;推进和管制职责的合理平衡;国家直接经营和监管机构并设问题;决策/执行职责与机构编制的合理匹配。这些问题不仅涉及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的技术理性,而且反映出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施政理念。
一、宏观与微观职责的合理配置
在强化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实现宏观职责与微观职责的合理平衡,已成政界和学界的普遍共识。虽然理论上宏观与微观职责的内涵及其相互区别很清楚,但其外延却存在诸多模糊地带。当不同类职责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配置时,问题会更为复杂。当我们审视国务院几个宏观管理部门时,都会看到它们还承担着一些具体微观管理职责。原因在于,政府部门多是按照职能领域设立的,多数部门在所辖领域同时承担着宏观和微观管理双重职责。
部门宏观/微观职责集于一身,往往会出现厚微观而轻宏观的行为倾向。理论上看这有几个原因:(1)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领导层高度关注,涉及多元主体间制度化的协商机制,过程相对公开且处于社会监督之下,官员个体在决策中发挥的作用有限;(2)政策过程是一个很长的链条,要达到所期望的效果,不仅需要政策本身的高质量和良好的政策执行,而且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官员个体对政策效果的控制力更有限;(3)微观管理针对特定的对象,或者给予某种稀缺资源,或者掌握罚与禁的自由裁量权,更能凸显官员的个人权力;(4)从被管理者的角度来看,他们热衷于到中央“跑项目”,但很少去中央“跑政策”(这里指具有普惠性的政策,如提升省级政府在某种税收中的分成比例,而针对个案的政策优惠只是项目的特殊方式)。原因很简单,“跑”是要花费巨大成本和代价的,自己独立承担巨额成本争取普惠性政策,竞争对手会搭便车坐享其成,理性行为者不会违背这一“集体行动的逻辑”。
从实践来看,许多部门的行为为上述理论提供了现实证据。厚微观的表现之一,就是对项目、资金审批权的热衷和强烈的地盘保护意识。如果说项目、资金审批是微观管理,制定审批的有关制度和标准规范显然属于宏观管理的范畴。更重要的宏观管理职责当属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战略规划和宏观调控的前提是经济走势的把握和预测,有关部门在宏观调控预见性方面的表现备受争议。以企业出口退税为例,前些年每年确定退税指标,有关部门称“有一套完整的方法来计算这个数字”,但计算结果跟实际退税需求之间的差距很大。有的学者直言:“差了20个百分点,还能叫做预测吗?”再如电力供应,上个世纪90年代,有关部门依据中国电力将长期过剩的预测,采用压低上网电价和其他政策限制民资和外资办电,导致几百亿的资金损失。前些年出现猪肉价格的快速上涨,有关部门拨出巨额资金扶持生猪生产,9个月后猪肉价格大幅下跌,又拨出巨额资金采购储备,以维持价格稳定。一个通过科学日常管理本应解决的问题变成了应急式管理,一年内付出巨额代价,猪肉价格大涨大跌。
《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中央政府要加强经济社会事务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具体管理事项,把更多的精力转到制定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上”,笔者认为,减少“具体审批事项”的治本之道是宏观/微观职责适度分离基础上的制度化分权。具体措施如:(1)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赋予地方政府资金使用上更大的自主权,中央政府部门逐步淡出专项基金审批“一竿子插到底”的做法,或者大幅度提高中央政府部门项目、资金审批的门槛;(2)明确国务院相关部门在资金、项目审批中的分工标准,宏观职责为主的部门没有必要介入专项资金的审批;(3)可考虑设立类似澳大利亚拨款委员会之类的独立机构,逐步试行规划权和项目资金审批权的适度分离。2008年机构改革以来,在加大地方自主权、提高审批门槛、部门审批分工等方面取得一些进步,但似乎依靠部门自我约束和部门间讨价还价,制度化建设相对滞后。减少“微观管理事务”从而强化宏观管理,不仅涉及到部门工作重点的自觉平衡和官员观念转变,更需要审视宏观/微观职责在部门间的配置,为强化宏观职责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二、推进和管制职责的合理平衡
从一定角度,可以把政府功能划分为“推进”和“管制”两种基本类型,特定政府部门往往同时承担两类职责,这点在行业管理部门尤为明显。所谓推进,就是保证行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具体措施包括科学规划指导、国家资金投入扶持或政策优惠、创造并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合理定价以便行业能自我积累和健康发展等。所谓管制,则立足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具体措施包括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职工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推进类似于为行业发展“加速”,而管制则有点“减速”的成分,两类职责之间的内在矛盾冲突是显而易见的,其根源主要在企业的外部性。比如,减少环境保护和安全方面的投资、忽视职工和消费者权益有助于行业经济效益,但会造成资源的非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损失。解决外部性是政府干预的重要理由,干预的主要方式则是管制,不论涉及安全、环保还是权益保护,管制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从而产生“减速”的作用。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往往同时承担推进和管制两类职责,两者之间合理的动态平衡,相应成为部门管理中的一个难题。
从国际经验看,被管制行业的主体是民营企业且处于高度竞争的环境下,推进和管制的界限比较模糊,管制成为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平衡两类职责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同时,避免给企业带来难以承受的成本和负担,进而损害行业的生存和发展。这就是美国出台空气质量法等环保法律时强调社会成本核算的原因。我国的一个特色是,一些行业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而且处在不同程度的垄断之下。对这些行业而言,主管部门成了企业的“婆婆”,两者共同构成公共部门的一部分,共同向政府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换句话说,这些行业主管部门具有和企业一样的“底线目标”,即经济效益和盈利,当一个此类行业面临全面亏损时,主管部门的压力可想而知。
中国民航管理局、铁道部是行业主管部门。按照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有关的“三定”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具有“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定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民航重大科技项目开发与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等接近于“推进”的职责,而“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和行业价格有关工作”等,则属于“管制”的职责。铁道部具有“组织拟订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政策,拟订铁路发展规划,编制国家铁路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国家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属于“推进”的职责,而铁路运输价格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属于管制的职责。推进和管制职责集于一身,在国有垄断的条件下,厚推进而轻管制就自觉不自觉地成为一些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为选择,即自觉不自觉地重视扶持、倾斜政策以提升行业的经济效益,轻视从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着眼对行业实施合理的管理和约束。
1998年4月,民航出现19年以来首次全行业亏损,当年5月8日,民航总局规定各航空公司机票最多只能打8折,1999 年民航总局又连续两次下达“禁折令”。当年民航行业扭转了亏损,实现行业盈利7.9 亿元,2001年实现利润17.96亿元。对此,我们有两方面的质疑。第一,主管部门并没有在内部挖潜和提高效率方面下大工夫。中国民用航空业长期靠高投入、高负债、高成本的粗放式经营实现其扩张。以1998年为例,中国民用航空业资产负债率高达72.3%,仅利息支出就达到了55亿元。美国的人机比例是1:80,而中国的人机比例是1:200 。中国民航市场油料供应价格比国际航空市场油料供应价格高出52%。仅这一项,1997年和1998年国有民航企业就分别多支出20多亿元。第二,民航行业在旅客运输量平稳、航班平均客座率下降、自费旅客比重大幅下降等情况下实现“扭亏为盈”,价格高是其主要原因。中国国内民航市场价格是美国的1.3倍以上,是国际航线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这种情况下的“扭亏为盈”,意味着其他国有部门的“亏”换来了民航行业的“盈”。②在经营效率没有明显提升的情况下实现扭亏为盈,必然意味着社会福利的损失和资源配置的扭曲。最近有关高铁票价过高和上座率过低的争论,反映了同样问题。
推进和管制职责的合理平衡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从职责分工角度,可以考虑推进和管制职责的结构性分离,由不同部门分别承担两类职责。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德国铁路部门,联邦铁路局负责铁路监管(管制职责),交通部铁道司负责铁路行业规划管理(推进职责)。也可考虑维持现有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用完善管理和改革责任制度来促使部门合理平衡两类职责,比如构建科学的、体现先进理念的部门绩效评价体系。
三、国家直接经营和监管机构并设问题
垄断行业存在种种弊端,因而需要政府实施干预;政府干预可以从两种方式中选择:一是实行国有化,二是对私营企业实施管制。从英国的实践看,在电信、电力、铁路等行业国有国营时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只是私有化之后才设立了相应管制机构。国有化和管制两者取其一,不必同时搞。原因在于,通过直接拥有和直接经营,国家相应获得了人事任免、资源投入、重大事项决策、价格确定等方面的权力,理应克服自然垄断可能带来的弊端和风险。我国存在国家直接经营和监管机构并设的问题,下面我们以电监会为例进行分析。
按照有关“三定”规定,电监会具有“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等职责,这些具有“推进”性质的宏观职责,完全可以由其他机构来承担,比如由国家能源委员会及国家能源局承担。电监会的大部分职责属于微观管制的范畴。问题在于,我国的电力行业特别是输送网络在国有基础上实施垄断经营,电监会本身的存在隐含着,国家拥有和直接经营无法克服垄断弊端保护公共利益,所以需要另外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如果国家拥有和直接经营不能保证行业社会责任,不能克服垄断弊端保护公共利益,那国有国营的必要性何在?
从实践来看,国家直接经营和监管机构并设确实带来了一些问题。首先是反垄断面临的问题。垄断及其潜在风险是政府管制的主要理由,反垄断理应关注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等行业的大垄断企业,但这些被监管行业都有一个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者之间的关系复杂而敏感,反垄断法能否在这些行业得到有效执行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其次是监管的有效性问题。电监会脱胎于电力部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同源,存在难以撇清的利益关系,电监会难以有效、公正地履行职责。
深入研究这些问题,英国的做法也许可资比较借鉴,其中富有启发意义的是:英国是在电力私有化之后设立独立电力管制机构的;监管机构比较精干,最初20多人专门负责电力行业管制,目前不到120人负责电力和天然气行业的监管;人员组成具有特色,多数属于一般辅助人员,决策职责由董事会承担,董事会成员来自社会各界,与电力公司没有利益关系;设立了一系列的战略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指标体现出公共利益、社会责任等理念;运作高度透明公开,这包括目标实现情况的年度绩效报告公开,决策依据和相关调研数据的完全公开,机构各类工作人员数量、分布及其工资档次的公开,机构开支情况的公开;为了提高效率节约开支,该部门提出并连续实现了“RPI-3”的目标,即部门开支增长率低于零售物价指数3个百分点,据测算,如果目标实现,2010-2015年间可以节约成本1100万英镑。③
四、决策/执行职责与机构人员编制的合理匹配
不同层级政府的相同机构,其决策和执行职责具有不同的比重。一般说,层级高的政府部门,决策职责所占的比重比较大,执行职责的比重比较小;自上而下,则会出现决策/执行比重的相应变化。因此,根据决策/执行职责的相对比重,合理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发达国家这一问题并不严重,因为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明确,而且地方政府的自主权比较大。对我国而言,“职责同构”是府际关系的特征之一,不同层级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上高度统一、一致,相应地,机构设置基本对口,“上下一般粗”。④从部门职责表述上看,不同层级政府部门的“三定”规定大同小异,没有充分反映决策/执行职责分工的复杂现实,这为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合理配置带来困境。
实践中普遍存在“头重脚轻”的人力资源配置失衡。级别较高的部门以决策为主、权力大、责任模糊,财政和人力资源相对充分,结果是人浮于事和自我服务倾向明显,而承担执行职责的部门面临职责任务与资源配置不对称的难题。以国税系统为例,中央和省级基本不承担税收征缴任务,税收政策制定的主要职责又属于财政部门,但中央和省级国税部门编制数比较多,自我服务倾向明显。机构设置上内部管理和自我服务类机构比重大。目前省级国税部门一般设立14个左右的下属单位,半数以上属于内部管理和服务机构。与级别较高国税部门人员编制较多的情况相比,征税第一线机构编制偏紧,大量雇用合同工、临时工或扩充事业单位编制以应对工作压力。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同一级别的部门,决策和执行职责的比重也存在巨大差别。省政府公安厅主要履行决策职责,而直辖市政府公安厅同时履行决策和执行的双重职责。重庆升格为直辖市后,市公安厅的机构设置最初参照省政府公安厅的做法,结果是人员编制向市级机关倾斜,一线执行力较弱。前段已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
实现决策/执行职责与机构人员编制的合理匹配,需要探讨科学的定编依据、标准和核批程序。比如省级国税部门,人员编制核定可考虑征税总量和征税对象数量,但主要依据还是所管辖的税务工作人员数,因为省级部门主要履行内部管理、控制和服务职能。压缩省级部门人员编制,才能保证人力资源配置向一线执行部门和主要责任部门的倾斜。
(作者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① 本研究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0年度特别委托项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批准号10@ZH00)资助。
② 有关情况可参见李炎谛.试论中国航空业的规制改革[D].西南财经大学.2007.张湘赣.透视民航机票“禁折”[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0(10).王艳.对我国民航业价格管制的反思[J].消费经济,2005(6).
③ Office of Gas and Electricity Markets, UK(2010),Change, Challenge and the Customer (Annual Report 2009-2010).
④ 朱光磊.“职责同构”批判[J].北京大学学报,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