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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五大“亮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011-08-15

中国医疗保险 2011年1期
关键词:补助金适用范围合法权益

新《工伤保险条例》五大“亮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卫生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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