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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的人本内涵

2011-08-15芮立新

中国医疗保险 2011年1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待遇

文/芮立新

《社会保险法》的人本内涵

文/芮立新

《社会保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确定了该法的三项立法宗旨:一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二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三是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些立法宗旨在该法有关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中都得到了体现。

一、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根据这一要求,《社会保险法》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我国城乡所有居民都将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的主体。可以说,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将成为我国最广泛的社会关系之一。同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我国所有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都将成为工伤保险关系的主体。社会保险关系是经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调整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包括:用人单位与其职工之间的有关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作为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人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政府与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关系,等等。社会保险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确立。《社会保险法》的第一宗旨就是通过确定社会保险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来规范社会保险关系。这在《社会保险法》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中都有体现。例如,《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政府、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主体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提供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义务,也规定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享受待遇的权利。特别是《社会保险法》明确划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所应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与应由第三人、公共卫生等其他主体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确定了不同主体的义务。该法还在第三十条中明确,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既明确了负担医疗费用的义务人,又通过先行支付制度确保了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的权利。《社会保险法》有关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设计。

二、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保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的此项权利被称社会保障权,宪法将其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中,并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社会保险法》作为国家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专门法律,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社会保险制度保证公民享受社会保障权,包括享受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权利。为此,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总则中还明确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同时本法还对参保的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项目、待遇支付主体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为了减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垫付医疗费用的负担,《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了防止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而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再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这一规定,既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又确保了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个人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三、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保障常被形容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其实,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险制度正是从德国、英国等国家制定工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开始的。这不是巧合,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十九世纪中叶后,工业化在英国、德国等国家已然蓬勃发展起来,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工伤事故的产生和工伤事故受害人员生活得不到保障。疾病也导致人们生活艰难。大量伤残和患病人员的出现,一方面导致社会不稳定,另一方面也使得工业化发展所需的劳动力短缺。为此,德国、英国等国家先后制定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从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出发,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这样可以保证低收入公民也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疾病给其带来的风险,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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