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需处理好四个关系
2011-08-15吕兴元
中国民政 2011年6期
吕兴元
结婚登记需处理好四个关系
吕兴元
婚姻,乃人生大事。结婚登记,既是国家法定程序,也是个人一大喜事。在结婚登记实践中,有必要处理好几个关系,达到喜事办好之效。
一是处理好法定程序与自选动作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对结婚登记的程序等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既严格也明确,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守。至于是否举行规范而隆重的颁证仪式等,应视为自选动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与选择,如果强求为之,恐怕不仅依法无据,而且效果不佳。
二是处理好经济保本与服务于民的关系。结婚登记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但事关民权、民利、民福,收取费用当慎重处之,控制在保本范围,对于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坚持少收或免收费用。倘若虚高成本,巧立名目,搭车收费,人民群众自然对民政部门既反感又抱怨。
三是处理好职能设定与办事力量的关系。民政部门作为承担婚姻登记与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理应恪尽职守。现实中,存在着婚姻登记机关缺人员编制、缺财政经费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工作执行力的强化和积极性的激发,而工作人员工作不尽心、服务不到位,又直接影响着民政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应有形象。这就提醒我们,必须把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作为打牢婚姻登记工作基础的要事、急事去真正落实。
四是处理好硬件到位与软件到功的关系。毋庸置疑,随着多年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婚姻登记机关硬件条件普通得到一定的改善。然而,时代在发展,形势在变化,对婚姻登记机关硬件建设有新期待的同时,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会水涨船高。因此,要一手继续优化硬件设施,一手着力抓好人员队伍建设,在增强责任意识、提升能力水平上下功夫求实效,切实把结婚登记这一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安徽省蚌埠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