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事办好 实事办实
2011-08-15本刊编辑部
◎ 本刊编辑部
把好事办好 实事办实
◎ 本刊编辑部
5月18日,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标志着我国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正式建立。这是福及城乡困难群众的一件大好事,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政策性实事。把这件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不仅是事关基本民生保障的政治态度,也是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在2011年全国民政工作会上,民政部就把“推动建立低保标准与物价波动联动机制、低保标准科学调整机制”作为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的明确目标,列入《2011年民政工作要点》,进行了安排和部署。现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出台,各地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积极抓好《指导意见》的宣传、贯彻,要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探索建立全国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许多地方早已开始。以北京为例,2007年起就尝试物价与低保标准及相关补贴联动。不少地方都在探索低保、最低工资、基本养老金与物价水平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中积累了经验。在开局之年,如何借助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措施来提升水平,推进发展?关键是要按照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动态性、规范性等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制定城乡低保标准,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
把为民、利民、惠民的好事办好,就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组织上提供保障,从职责上明晰任务,从落实上加强问责。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成立由民政、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队)等部门组成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小组,细化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城乡低保标准测算完成后,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需要备案的,要同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复,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以适当方式,将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向社会公告,并按批复要求的时间执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发挥好指导和调控作用,注意引导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地区逐步缩小地区间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试行制定本辖区内相对统一的区域城乡低保标准。
人民群众是杆秤。党和国家的民生政策落实得好坏,人民群众最清楚、最明白、最有发言权。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贯彻落实好惠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党和人民交出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