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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监控与个人隐私如何兼得

2011-08-15刘国芳

中国公共安全 2011年10期
关键词:熊掌公众设置

■刘国芳

安防监控与个人隐私如何兼得

■刘国芳

前不久,一张交通监控拍到的超速行驶车辆主人的不雅私密照片开始在网上疯传。在部分网友满足了自己的窥私欲而嬉笑怒骂的时候,更多的人却似乎感受到了背后的阵阵阴风,因为没有人能确定下一个被暴露在网络台前的会不会是自己,关于安防监控与保障公民个人隐私的热论再一次掀起。

对我们而言,监控并不陌生,在银行、医院、超市、公园等大众公共场所监控探头随处可见。原本是为安全防范而设置的电子眼,无形中却最先冲击了公众的心理安全防线,造成了公众个人隐私安全感的丧失。究其原因,这和网络上屡屡曝出的因电子监控而造成的公众隐私泄露的事件不无关系,而实际上监控和隐私并不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

然而,绝大多数人对于安防监控都心存芥蒂,甚至有些人认为应该弃之而后快,其原因在于还没有建立起对安防监控的正确认识。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加大,社会人群结构日益复杂,社会不安定因素也随之增大,社会的安全防范也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监控正是目前安全防范较为有效的手段,它不仅能给不法者以心理上的威慑,最重要的是它能够最真实的还原现场,提供最为有力的证据。即使网络流传的暴露个人隐私的视频,对于监控来说,它充当的也只是一个记录者,此种事件的症结在于监控管理者,因此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应该从规范监控管理入手,而不是“因噎废食”。

监控管理者本着规范监控操作流程的目的,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从监控点的设置来说,一方面其监控的范围应该是较少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公共场合,对于更衣室、浴池、卫生间等私人空间不能安装监控,所涉及到的安全、防盗等问题即使没有其他有效的防控手段也不能设置监控设备。另一方面从监控对象来说,除了诸如警方监控嫌疑人等特殊情况之外,监控所涉及的对象应该是大众群体,而不能针对公众个体。因为监控的设置只是对某一时间段、某一区域的安防状况的记录,而不是对某个个体的跟踪和监督。

其次在布设有监控的区域应该设置警示标志,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让公众明白进入了监控区域,需要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样,既起到了威慑作用,减少了公共场合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也给公众以提示,避免拍摄到他们的私密行为,减少其对监控的抵触心理。

第三,对于视频监控管理人员来说,除了依靠职业道德、个人素质等隐性的约束之外,监控单位应当通过加强视频图像管理规范的建设,加设监控密码等多种手段来保证监控内容的安全性。一方面避免监控人员违规对监控内容进行传播,另一方面对于监控的调用也可以有效的进行管控,保证监控内容不被违规使用和泄露。

另外,除了单位自身加强监控管理,自我规范之外,国家也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法规。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电子监控现状来说,使用电子监控的部门、单位、企业乃至个人越来越多,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规范,造成了电子监控安装使用的无序和混乱,迫切需要一部相关法律出台。无论是监控设备是否需要安装,安装的范围,还是监控内容的调阅和使用都不能由单位或个人随意进行,都要有法可依。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几千年前孟子曾这样说。今天,安防电子监控的广泛使用,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对公众隐私侵犯的个案,恰恰有了一种安防监控和个人隐私像鱼和熊掌一样不可兼得的假象。但是,当我们透过假象对其进行分析时可以发现,安防监控是一种可以进行管控和规范的行为。当监控这种行为从安装实施到调用整个过程都得到规范管理的时候,它对个人隐私侵犯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保护了公众的隐私权,可以实现安全的有效监控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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