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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患利益冲突

2011-08-15

中国卫生产业 2011年8期
关键词:医德医疗卫生医患

(威海市立医院 山东威海 26420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各地医疗卫生服务规模、服务条件、服务水平有了很大改善和提高。然而,医患矛盾却日益突出,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激化,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该问题提出几点个人的看法。

1 产生医患利益冲突的原因

(1)消费观念成为患者求医过程中的主导观念,这种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为突出。绝大多数患者视自身为消费者,而将求医视为一种特殊消费。这种观念认为,患者到医院挂号就意味着双方建立了一种合同,一种契约关系,在这个关系的履行中,一旦医生出了医疗差错就被视为违约,医疗事故就被视为侵权。然而,本人认为,患者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它含有消费者的成分但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消费者。原因是:医患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一致的,而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是对立的。经营者是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为目的的,消费者是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为目的的,二者是对立的,而患者与医生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治病,其利益关系的本质是一致的。此外,患者是不是一般的消费者,要看决定权掌握在谁的手中。消费是决定权的意思表达,一般的消费者掌握着决定权,但在医患关系中,更多的诊断治疗的决定权掌握在医生的手中。错误观念的引导,是医患利益冲突的根源所在。

(2)患者的经济意识和期望值同医疗费用和医疗结果之间的矛盾。高新技术的引进,给患者带来医疗便利的同时,检查费用也迅速增长。新药、进口药的应用,一次性安全用品的增加,使患者承受较大的经济压力。由此,患者对医疗费用极为敏感,特别是花了钱,治疗效果又不明显时,就会发泄不满。另外医疗服务不同于一般的消费服务,优质的服务不一定有理想的服务效果,难免造成患者和家属的不理解,进而引发医患矛盾甚至冲突。

(3)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及落后的医疗保障体制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①医疗卫生体制和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看病难、看病贵”成为当前城市居民认为最突出的社会问题。②投入因素,低投入使政府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难以很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客观上迫使医院追求经济效益来维持生存与发展,这不仅使医药费上涨幅度过快,也使自身公益性质逐渐降低。

(4)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利益是医患双方进行争夺的焦点,也是双方冲突的直接动力[1]。从法律角度看就是权利之争。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是事实上的弱者,应是法律保护的主要对象。但是,现在人们所提及的各种患者权利多数是一种不成文的社会道德行为规范,这种权利属于医学伦理学范畴中的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患者权利内容是分散在其他有关的法律制度条文中或通过规定医方的义务来确认的。总之,我国还没有全面系统确认患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文件。相对于患者而言,医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制度中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其权利怎样保护,如何救济等问题都有许多模糊的地方。无法可依仍是引发医患冲突的隐患[2]。在实践中,患方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而责任义务意识淡薄,常常忽视医方的权利。医患发生矛盾时,患方往往难以把握法律底线,极易出现过激行为。此外,目前国内尚没有一个法规能全面指导医疗纠纷理性而有序地解决,医闹现象时有发生,大多数医疗机构为了维护医院声誉,维持正常医疗秩序,多数医疗纠纷是以医院赔钱了事而告终;政府对医闹打击不力,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而向医疗机构施加压力,赔钱了事;即使有些医疗纠纷得以诉诸法律,但医疗鉴定多是由本地各医院相关领域专家及法医组成,未能完全走出“亲族鉴定”的圈围,难以产生公信力,患者及亲属在鉴定前后均带有不信任感。

2 缓和医患矛盾冲突的见解

(1)应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改变患者传统的消费观念。医患之间的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为了治病。但患者应该对医学的高风险性有一定了解,对治疗效果有恰当的期望值。目前很多疾病的病因、药物作用于人体的机理都是人类尚未认识的,加上病人个体差异,许多疾病尚难治愈,医疗风险在所难免。

(2)提高医护人员技术水平,培养良好的医德医风,加强医患沟通。一个合格的医师应具备精湛的医术、良好的医德、良好的沟通能力。精湛的医术是提高医疗服务,减少医患冲突的根本;医德[3]是调整医务人员与病人、医务人员之间以及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种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道德在医疗卫生领域中的特殊表现。高尚的医德能激励医务人员为解除患者病病而积极思考,刻苦钻研和忘我劳动,使医疗卫生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资料表明[4],在中华医学会处理的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中,半数以上是因为医患之间缺乏沟通引起的。没有沟通、不会沟通、沟通不恰当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紧张对立情绪。因此,加强医患沟通至关重要。

(3)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政府责无旁贷。①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使医院和医生把更多精力放在治病救人上,而不是放在创收、赢利上。在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通过设立“紧急医疗救助基金”、“平价医院”、“惠民医院”等,为贫困人群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②积极协调社会各部门从不同侧面积极协助、支持和保障医疗机构充分行使其职能。③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设立医疗损害赔偿基金,并通过建立医疗责任豁免制度、损害赔偿限额制,医疗侵权归责原则的合理选择以及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等多种途径,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④完善相关医疗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加强卫生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密切合作,开通独立于医患双方的医疗纠纷投诉渠道,用法律保障医疗纠纷的公平处理。同时,加快制定医疗争议处理法规,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正当权利。

[1]张萌,吴雪松.医患冲突中的权利边界[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10:50~51.

[2]王伟杰.当前我国医患冲突的法律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2:105~106.

[3]吴海峰,张明勇.对医学生医德教育几个问题的分析与探讨[J].医学教育探索,2009,8:1013~1014.

[4]申桂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与减少医疗纠纷的思考[J].中国实用医药,2009,29:24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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