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加强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
2011-08-15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2011年2期
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质检总局发布了2011年第44号公告,加强对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自4月8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二是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三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四是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五是从日本进口水产品(HS编码: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如下信息: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