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国标清理“八合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征求意见稿出台
2011-08-15薇晓
近日,卫生部在网站上开始公开征求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征求意见稿)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征求意见稿)与之前公布实施的各项饮料国标相比,删除了一些原有国标中曾有明确限值的指标,比如乳酸菌饮料中的蛋白质指标、碳酸饮料中的二氧化碳含量指标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删除之前国标中有明确限值的一些具体指标是出于怎样的考虑?我们采访了一些参与标准清理工作的专家,他们对这些疑问给出了解释。
饮料标准是清理重头戏
2008年12月,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0789-2007《饮料通则》正式实施。在GB 10789-2007《饮料通则》中,对饮料的定义是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不包括饮用药品。
根据这一定义,GB 10789-2007《饮料通则》对饮料按照原料或产品性状进行分类,共有11个类别及相应的种类,包括碳酸饮料(汽水)类、果汁和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包装饮用水类、茶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风味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和其它饮料类。
从分类上可以看出我国饮料市场的庞大,而针对各种类别饮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也数目繁多,在强制性国标中,就有《固体饮料卫生标准》、《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茶饮料卫生标准》等多项。
GB 10789-2007《饮料通则》的正式实施,对当时庞大而又繁杂、各种“自定义”名称和功能层出不穷的饮料市场来说,无疑是一记重拳,起到了有效的规范作用。但在逐渐明确和理清饮料类别、功能等基本要素后,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摆在了面前。
在如此庞大的饮料市场中,相应的配套饮料标准其实并不完善,标准间存在重复、交叉、矛盾、与国际并不接轨等诸多问题,在去年正式实施的《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中,饮料方面毋庸置疑的成为了重点清理整合的标准之一。
根据工作安排,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焙烤食品和糖制品工业协会、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共七个单位负责饮料标准的牵头清理完善工作。
“我估计,光这个饮料标准清理起来可能就要涉及几十项甚至上百项相关标准。这其实是一项化繁为简的工作,把原来各项标准中涉及到安全的指标突出,其它一些交叉或者矛盾指标删除。”在2010年召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会议上,一位参与过多项饮料标准制修订的专家表示。
现在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征求意见稿),印证了这位专家的看法。前言部分中,明确表示该标准代替了GB 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 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GB 11673-2003《含乳饮料卫生标准》、GB 16321-2003《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GB 16322-2003《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GB 19296-2003《茶饮料卫生标准》、GB 19297-2003《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GB 19642-2005《可可粉固体饮料卫生标准》共八项饮料国标。
而对饮料的定义,则与GB10789-2007《饮料通则》的定义保持一致。
质量指标删除侧重安全
与被代替的八项饮料国标相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几项变化:删除了碳酸饮料中铜、砷、二氧化碳含量的要求;删除了乳酸菌饮料中的蛋白质、脲酶指标;删除了含乳饮料中的蛋白质、脂肪、铜指标;删除了茶饮料中的铜指标;修改了微生物指标。
对于为何删除这些指标,这里我们主要是从标准层面进行分析。对于碳酸饮料、含乳饮料和茶饮料中铜指标的删除,一位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其实早在2011年1月10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就曾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1年第3号,公告表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意见,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GB 13106-1991《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GB 15199-1994《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和 GB 15200-1994《食品中铁限量卫生标准》等3项国家标准,请各有关方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国家标准。
这意味着锌、铜、铁不再被作为污染物指标管理。同时,在饮料中,铜也不是一个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安全指标,因此,标准中不再保留铜。
在砷这一指标中,则是严格按照《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的具体安排来进行。在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上,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明确指出了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的清理完善内容,要求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为基础,研究食品中铅、镉、砷等重点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另外一个比较受人注意的指标,就是乳酸菌饮料和含乳饮料中的蛋白质指标,该专家表示,删除这两种饮料中的蛋白质指标,是因为“蛋白质属于产品的质量指标,而不是安全指标”。
显然,在这个问题中,负责标准清理完善工作的专家们是做了一次取舍的。在很多次标准的制修订会议中,参与标准起草的专家们常常会面临一个难以抉择甚至还有点尴尬的问题,就是到底应该把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施行、具有法律属性的国家标准定在一个怎样的程度。
按照我国对国家标准的定义,国家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而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从定义可以看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的一个根本出发点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但结合到我国具体国情,很多专家在制定强制性国标时在确保安全指标后,还不得不去顾及其他一些指标,这也导致了很多标准指标中不仅有安全方面的指标,还包括质量指标。而在这次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征求意见稿)中,所有限值指标几乎都是涉及人体健康的安全指标,蛋白质等质量指标的删除,可以明显看出饮料标准清理组的专家们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保障安全这一根本目的的回归。
新国标有待市场检验
早在2006年,一篇名为“中国乳酸菌饮料行业呼唤更为科学的标准”的报道就曾在饮料行业引起轰动,文中明确表示我国现在执行的标准中,对乳酸菌数在保质期内的要求过低,造成市场上大量低品质产品的出现,而乳酸菌既然作为活性乳酸菌饮料中的一个组成,在保质期内应保持一定数量级,才能起到活菌应有的作用,低标准会使乳酸菌饮料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降低,这就会使大量的短期投机企业涌入该行业,从而导致恶性价格战,而这种价格上的低层次竞争又会使乳酸菌生产企业的质量和服务明显下降,最后影响消费者对市场信心,这是乳酸菌市场的隐忧。作者在文中呼吁应科学制定与国际标准相接轨的国标, 规范市场。
这篇文章的矛头指的是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征求意见稿)替代的GB 16321-2003《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在乳酸菌数这个具体指标中,GB 16321-2003《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对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数的要求是:出厂时≥1×106CFU/g(ml),销售期内要求有活菌检出 。清理完善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征求意见稿)对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数的要求为≥1×106CFU/g(ml),而不再区分出厂时和销售期内。
这也从侧面验证了饮料标准清理完善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安全为重,同时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个例证,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碳酸饮料中二氧化碳含量的要求。二氧化碳气容量是碳酸饮料一个特征性指标,足够的二氧化碳气容量能使饮料保持一定的酸度,具有一定的杀菌和抑菌作用,并可通过蒸发带走热量起到降温作用。GB 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中规定成品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不低于2.0倍。
该标准目前删除了二氧化碳含量指标,主要考虑的是二氧化碳的含量属于行业内规范和调整的范畴,且其使用要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应规定,其本身的质量要求须符合其产品标准,如《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没有必要在饮料安全标准中重复规定,这也体现了本次标准清理整合的初衷,解决标准间的交叉与重复。
但是,即便是十分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根本职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还是引起了一些讨论。比如删除多项指标是否意味着标准门槛放低,如何约束饮料企业、蛋白质指标删除,企业是否会胡乱添加、很多指标删除饮料口感是否会发生变化等等。对于总体“门槛”放松,对于整个饮料行业来说到底该喜该忧,我们曾试图采访一些饮料企业,但是他们表示由于新标准还没有正式出台,现在还只是征求意见阶段,因此这个标准会否对整个饮料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还不便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