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等五部门规定所有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婴儿配方食品为1 mg/kg
2011-08-15
中国乳业 2011年4期
【本刊辑】2011年4月6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出2011年第10号公告,公布了三聚氰胺在所有食品中的限量值。
公告明确指出,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总结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实施情况基础上,考虑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提出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特制定我国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 mg/kg,其它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 mg/kg,高于上述限量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