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农村肉食品安全的思考与建议

2011-08-15李世龙

中国猪业 2011年9期
关键词:肉食品肉品畜产品

李世龙

(云南省腾冲县明光畜牧兽医站,云南省腾冲县 679103)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集市日益活跃,各类畜产品大量上市,村寨分散交易量不断增加。由于上市交易的肉品来源广,流通渠道多,交易场所分散,未经检疫的病害畜产品容易流入流通环节,造成畜产品卫生质量下降和疫病的流行。为确保畜产品安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繁荣农村畜产品市场,必须加强对农村畜产品安全的监管。近年来农村肉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令人担忧,应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

1 肉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及存在问题

1.1 检疫方法落后,无害化处理不到位

目前,农村肉品检疫主要凭肉眼进行检查,依检疫人员工作经验及相应专业知识进行判定,缺乏科学依据,检疫结果难以让人信服,使检疫执法缺乏权威性。有经验的检疫员可检出一些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而缺少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检疫员,检疫只流于形式,造成“为了收费而检疫”的现象。此外,由于没有相应仪器设备,违禁药物残留根本无法检测。在检疫中,检出来的不合格畜产品,由于没有相应的处理设备,无法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部分黑心屠户将不合格肉品迅速转移倒卖,带入其他市场或进入村寨分散销售;或将之制成熟食或肉制品再销售给消费者,以违法手段牟取暴益,严重危害人畜健康。

1.2 监管力量不足,执法难度大

每个乡镇仅1~2人从事检疫工作,工作人员既要搞好检疫工作,又要搞好执法监督。既要充当运动员,又要充当裁判员。部分货主为了免交检疫费,有意逃检,躲藏销售;部分肉贩带着区域外检疫证明不进行重检,都造成了不合格动物产品进入市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但处罚规定中缺乏强制性,且监管人力有限,又无任何保障措施,往往难以执行到位。猪肉往往不经检疫就走村串户或就地出售,逃避各种税收和检查,不法商贩从中牟取暴利的同时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猪肉销售给消费者。

部分检疫员(尤其是村级检疫员)无责任心,对工作敷衍了事,有的检疫员只收钱不检疫,有的不按实检数收费(包月收费)等情况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1.3 农村定点屠宰场徒有虚名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产品消费量随之增加,农贸市场逐渐繁荣,屠宰业也随之壮大。但当前屠宰管理不健全,定点屠宰场仅挂一块牌子,徒有虚名,屠户都是分散自宰,给检疫工作造极大困难。

1.4 产地检疫与宰前检疫执行不到位

因群众不主动报检,且农村过分分散养殖,导致产地检疫无法全面开展;而农村定点屠宰名存实亡,生猪大多由屠户分散自宰,故宰前检疫也仅是空谈。

1.5 检疫经费紧张

随着各级政府对三农工作的重视,检疫费收费标准已在原基础上作了下调,但下调后上缴各级的检疫费的返还比例并未调整,表面上看是一样的,但实际上每检疫1头牲畜基层所得经费已成倍减少。检疫工作量随着检疫标准的提高加大了,检疫经费实际减少了。且乡镇所留部分已纳入预算资金管理,作为检疫部门本身无权支配,更加剧了检疫经费紧张的状况。

1.6 执法人员无统一着装和标志

本地区对动物检疫及监督人员着装及标志无统一规定,检疫执法无任何标志,缺乏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之,上述问题是目前农村肉食品安全监管急需解决的问题。

2 违章经营的特点

违章经营的表现主要是:有的商贩出售未经检疫及无检疫标志和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意逃避检疫;有的商贩自身懂法,故意违章,将检疫证明涂改(日期、数量),一证多用,利用一头猪的检疫证明代替好几头猪的检疫证明;还有的商贩将肉品分割得十分零碎,不提供作为检疫样品的内脏器官,将加盖有检疫验讫的肉皮剥离,一旦查到,就以验讫没有盖全或盖有验讫部分已出售等多种理由狡辩。

2.1 违章者经营方式

违章者采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经营方式,检查紧了,就转移到另一地点经营或利用执法人员上班前、下班后的空档,违章经营,非法谋利。

2.2 不合格肉有销售市场

利用部分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违法者将不合格肉低价出售。

3 解决肉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

3.1 加大对肉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印发宣传材料、贴标语、挂横幅及报纸、电视、黑板报等形式加大对 《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守法的自觉性;加强科普知识宣传,让消费者能鉴别什么是健康肉,什么是劣质肉,以及食用病害肉品的危害等,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意识,不能贪图便宜,要加强自我保护能力,让病害肉品失去市场空间。积极与不法分子作斗争,实施举报有奖等办法,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抵制病害畜产品上市销售的行为。

3.2 加强培训

凡从事检疫、监督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学习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才能从事防疫、检疫工作。同时,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防疫、检疫、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使其尽快成为与新时期形势相适应的高素质检疫、监督人员。

对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经营者,要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知识培训,通过培训符合条件者方能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持证经营,经营者要自觉守法,严禁未经检疫的肉品上市出售,对经营病死动物的要从严处理。

3.3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成立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队伍并分片负责,每小组负责3~5个乡镇,不定期的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起到较好的宣传、警示作用。

3.4 健全定点屠宰管理机制

定点屠宰场要严格把关,必须持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才能进场,进场后必须经宰前检疫合格后方能屠宰,屠宰后的肉品经检验合格才能出场上市销售。市场上杜绝销售未经屠宰场屠宰的肉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3.5 认真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应做到四到位:即产地检疫到位——从源头控制疫源;屠宰检疫到位——杜绝病害畜产品的流通;检疫仪器和人员到位——提高各种产品检疫效率和检测标准,保证检疫结果的准确性;案件处理到位,切实加强饲养环节、运输流通渠道的监督,从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6 提高检疫水平

实施宰前检疫做好 “动、静、食”三观察和 “看、听、摸、检”四要领的操作;宰后检验要遵循 “五部十三刀”操作规程,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动物疫病及当地散发流行的畜禽传染病、寄生虫病等,按检疫程序和方法做到迅速、准确、不漏检、随宰随检、有宰必检、切实把好屠宰检疫关,严防出售病死肉类。

3.7 坚持依法治疫

切实坚持免疫、消毒、驱虫、检疫等疫病综合防治措施。对重大动物疫病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强制封锁、强制扑杀、强制消毒和强化疫病报告制度。严把产地检疫关,搞好带病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3.8 保障经费投入

检疫本身是政府行为,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收费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保障检疫工作能正常开展。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 “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对检疫收费作适当下调是应该的,但随着检疫工作量加大成本支出也在增加,各级政府应保障基层检疫经费的投入,将检疫费收入专项用于检疫工作,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由各级财政增加投入。

3.9 严格综合执法

与肉类市场相关的畜牧、工商、经贸、食品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在屠宰加工、购销、仓储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特别要强化市场、牲畜屠宰场等场所的肉类卫生质量监督检查,使之切实守法经营。肉品卫生关系着每个公民的身体健康,要发动全社会共同监督,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已经下发 《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各地应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抓紧制定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具体办法。

总之,肉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畜牧业能否得以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逐步完善肉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真正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猜你喜欢

肉食品肉品畜产品
春节畜产品供应面较为宽松
畜产品价格多数上涨
探析肉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监管策略
2016年10月畜产品进出口统计表
龙山县肉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影响肉品质量安全的几大因素和对策
做好水电移民安置区肉食品检疫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畜禽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
探析肉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监管策略
未来10 年我国农业展望:畜产品将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