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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科企合作 实现共赢发展
——在第一届全国种业科企合作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

2011-08-15马万杰

种业导刊 2011年1期
关键词:农科院科研单位种业

马万杰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河南是全国第一农业大省和粮食生产大省,新品种选育和推广应用对河南省农业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河南省农科院作为全省农业科技的主力军和排头兵,长期以来高度重视新品种的选育和品种权保护及实施工作。“十五”以来,河南省农科院先后有187个农作物新品种通过省级以上审定,其中国审(鉴)定品种73个。同时,全院品种权申请量保持快速增长,包括小麦、玉米等九类作物86个新品种(系)申请了保护,其中58件被正式授予品种权,处于全国科研单位的领先行列。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十余年来,河南省农科院充分利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力实施品种权战略,不断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通过完善管理工作体系、规范品种权实施和对外许可转让、加强与优势企业合作,使全院品种权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涌现了以郑麦9023和郑单958为代表的科企结合的成功典范,实现了科研——企业双发展、社会——经济效益双丰收。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振兴民族种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河南省农科院在此方面的一些做法介绍如下:

1 以品种权为纽带,多策并用推进科企联合

自2000年以来,河南省农科院采取多种举措拓宽与企业的合作渠道,一是建立品种权许可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二是建立对受让企业的实力、业绩、信用进行评估制度,三是建立与合作企业的互信机制,四是建立与合作企业的定期会商制度。通过建立以上机制,河南省农科院采取自主实施、对外许可、合作开发等形式,以品种权为杠杆,结合政策、市场容量等因素,灵活采取适宜方式与企业合作,为新品种的快速推广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渠道,“十五”以来,河南省年种植面积66.7万公顷(千万亩)以上的小麦、玉米、棉花、花生等农作物生产中均以河南省农科院育成的品种为主导,一大批新品种的规模化推广应用,为河南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

在小麦新品种郑麦9023的推广过程中,充分考虑常规种的特点、市场容量和合作企业实力等因素,在河南省内采取与多家企业合作、多家授权、联合开发,确保在河南这样一个常年播种面积达500万hm2(7500万亩)的小麦大省,有足够的推广力度和种源;在容量较小的省外市场,采取选择当地龙头种子企业合作,独家许可的方式进行合作,确保当地龙头企业的利益,以调动合作企业的积极性,并针对该品种的特性,在种源质量、技术指导等方面全方位跟踪服务;在合作过程中,充分利用品种权的杠杆作用,坚持与合作企业互信、互利,实现双赢。通过与省内外数十家种子企业的共同努力,使郑麦9023的种植面积迅速扩大,被农业部推荐为主导品种,截至2009年已连续六年种植面积位居全国小麦品种第一位,累计种植面积1226.7万hm2(1.84亿亩),社会效益达63.4亿元。

在紧凑型玉米新品种郑单958的推广中,采用“产权保护,技术转让,联合开发,跟踪服务,共同维权”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与北京德农种业、秋乐种业、金博士种业等四家种子企业对“郑单958”进行联合开发(2010年中种加盟)。为发挥其在生产中的作用,作为品种权人,积极协调4家企业建立“郑单958”生产和市场销售的联席会制度,对该品种当年的生产规模、市场营销及维权打假等行为采取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建立了完整的产业化开发体系,使科技成果实现了快速有序转化。自2002年以来,连续七年成为我国第一大玉米主栽品种和年种植面积最大的农作物品种,已累计推广2933.3万hm2(4.4亿亩),为河南省粮食生产连续5年突破500亿kg(1000亿斤)作出了突出贡献。

2 以合作共赢为目的,助推民族种业发展壮大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以来,河南农科院不断强化与种子企业的合作,有效推动了品种权的有序流动。迄今为止,我院已先后对外许可品种权37件,与国内60多家种子企业开展了合作,许可收入达7000多万元。近年来,我院利用品种权收益,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科研条件,投资建设了一批国家级、省级领先的育种科研平台,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高;通过与企业合作加速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郑麦9023和郑单958已连续多年成为全国种植面积第一的品种,先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两大品种的大规模应用和先后获奖再次确立了我院在小麦和玉米育种领域内地位。

同时,受让企业通过对竞争优势明显的新品种的市场开发,迅速扩大了市场份额,增强了在业界的竞争实力,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得到不断提升。例如:授权企业以郑单958为载体,短短几年就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打造出“德农”、“秋乐”、“金博士”等国内著名种业品牌,其中,“德农”、“秋乐”两家公司2009年入围中国种业骨干企业前“十强”,在种业界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带动了我国种业界的产权意识、质量意识、管理水平、市场运作能力的提高,促进了民族种业的快速成长,提高了我国种子企业的竞争力,为民族种业的壮大作出了积极贡献。

3 科企合作中的问题与建议

在科企合作的过程中,科研单位和企业取得了一些合作经验,也遇到了一些共性问题,如品种权的维权打假、政策扶持等,科研单位和企业对这些问题处理解决力度不够或成本过高,迫切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重视。

3.1 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品种权执法能力建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起《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赋予的职责,发挥其体系健全的有利条件,着力提高检查办案能力、长效监管能力、协调联动能力、突发事故处理能力、监督能力和运行保障能力。切实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科企合作过程中维权成本和难度,切实调动科企合作双方的积极性,保障科企合作的利益。

3.2 营造有利于科企合作的政策环境

我国目前种业发展的现状,需要政府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在促进科研单位与企业合作方面,发挥其纽带作用,一是要及时掌握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的相关信息,动态跟踪合作的过程,评价合作成效;二是要根据跟踪评价的结果,制定有利于科企合作的优惠政策,分别在在税收、科研立项、企业诚信等级确定等多方面给予科研单位和企业不同的政策和资金扶持,确保科研创新能力持续提升,企业市场能力有效扩大,科企合作硕果不断。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十余年来,在激励育种创新和推动种业发展等方面已得到充分彰显,使众多的作物育种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焕发出了生机和活力,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农业科技的整体水平特别是在转基因等现代育种技术的规模化应用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差距;在市场化进程中,国内种子企业规模过小,尚不具备与跨国种子企业的竞争实力。因此,振兴民族种业,保障种业安全,要求国内农业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在更高的起点上、在更广的领域内应对新的挑战和竞争。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切实推动科企合作,促进科企协同发展,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种业安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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