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尼山乡彝人的法律生活
2011-08-15张剑源
张剑源
撒尼山乡彝人的法律生活
张剑源
从昆明驱车,我们一行 7人不到两小时就到达了石林县城。透过车窗,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极具撒尼彝族风情的建筑物,每一面白色的墙壁上都刻画着彝人生活的场景。自然,最多图画的是反映阿诗玛和阿黑哥爱情故事的。天刚下过雨,被薄雾笼罩的撒尼山乡更加展现出它神奇的一面。
这就是彝族支系之一撒尼人聚居的地方。很久以前,传说中的阿黑哥和阿诗玛为了爱情在这片红土地上与财主热布巴拉进行了顽强的抗争。今天,撒尼人已然告别了那样一个依靠自力救济来获取自由的年代。在如今这样一个没有了财主、没有了传说的年代,撒尼人在寻找自由、追寻正义的途中又是怎样展开他们自己的生活的?
法律与开化
“在我们这儿少数民族做工作不难,民风都比较好,难的是在汉族中做工作”。“少数民族大多比较直率,不会占比人便宜。”县法院的几位法官在谈及工作体会的时候都不约而同地说出了对少数民族民风和秩序传统的肯定。如果假定这是当地法官们对本地固有秩序状况的一个最基本的判断的话,接下来的谈话却又让我们疑惑不解了,“社会是否和谐不是看纠纷的数量,是要看开化,我们希望开化,不怕纠纷增多。人都开化了的话在他们中做工作就好做了。”
接受过正规大学法学教育的撒尼法官楼法官反复地强调着“开化”的问题。在他看来,在有国家法律运作的具体场域中,“开化”了的人是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法院的主导下创造出良好的秩序的。如果假定这是当地法官对本地法律秩序状况的一个最基本的判断的话,我们想要知道的是,这个地方是否是一个如楼法官所言的“开化”了的地方呢?法律秩序状况是否如楼法官所言,在开化了的人之中达致和谐呢?从事实上来看,新中国数十年来的普法运动和法律下乡运动无不展现出这种由国家法律秩序来代替固有秩序传统的趋势。那么,撒尼山乡彝人的法律生活在这样的大变迁背景下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
作为“标杆”的老赵和他的牛
1996年,老赵饲养的黄母牛生下一头小公牛。老赵将母牛和小公牛都放养在山上。1998年 8月老赵发现小公牛不见了。一年后,本村老李在山上看到一头牛有点像老赵家丢失的那头。于是,请人告诉了老赵。得到消息后,老赵急忙前去辨认,发现这头牛就是自己家丢失的那头,于是把这头牛拉回到家中。没想到,这头牛却引发了老赵和邻村老毕的一场官司。1999年 7月,老毕将老赵告到了县法院,提出小牛是自己的,要求老赵赔还小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老赵主张牛是自己家的缺乏证据,遂判决被告老赵将拉走的牛返还给原告老毕。一审宣判后,老赵不服,向昆明市中院提出上诉。在律师的建议下,老赵花了 7 000元钱对小牛做了DNA鉴定,根据鉴定报告,双方所争议的小公牛系老赵家的母牛所生。2000年 2月,法院二审作出老赵胜诉的判决。
老赵赢得了官司,他也被当作了“标杆”,一个普通农民充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标杆”——“我们的普通老百姓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依靠法律,还相信科学,就是为牛做‘亲子鉴定’也在所不惜,这是社会的进步,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这样的‘牛官司’实在是值得称道的。”[1]“一个依靠科学和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举动发生在一个文化程度不高的普通农民身上,这本身就说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公民的科学意识和法律意识真正提高了。’”[2]
如果单从媒体的宣传来看,老赵的“标杆”意义在于:他用实际行动证明了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同时也证明了普法运动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成功。时值三五普法结束之年,也值“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提出不久。媒体的宣传或许代表了一种在国家整体范围内推进法治建设的要求。然而,老赵一人之力是否真正代表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了呢?是否在撒尼山乡,彝人的法律生活就从一种“固有秩序状况”顺利进入了国家主导的“法律秩序状况”呢?
法律是如何剪裁人们生活的
我们遇到一位当地的农民企业家王云生(撒尼人),他说一年前他驾驶着自己的高档轿车在路上与一辆外地的旅游大巴车相撞。经过修理厂检查,他的车维修大概需要 30万元,旅游大巴车需要 5万元。当时大巴车司机找了好多人来说情,说自己家里没有钱,赔不起那么多钱。于是,农民企业家王云生就没再和他们计较。双方在最后一次碰面中说好,受损车辆各修各的,互相不再追究。一年过去以后,旅游大巴车司机将王云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车辆受损费及其他费用。
审理此案的游法官说:“从将心比心的角度,我也认他 (王云生)的说法。也可以说,他们两家当时是达成和解协议,债权债务都互相抵消了。但是法律就不管他们这些了,法律只讲证据,因为私下他们也没有什么纸 (协议)。”王云生说:“像是我们不讲法律的时候,几个男人在一起,比如哪块地基给谁盖房子,几个男人说一下就可以了,不用什么纸。”
游法官最后依法采纳了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判定由王云生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说服王云生,游法官进行了细致的说服工作。游法官说:“当时我告诉他们,我作为法官,也是彝族,从来都相信不用一个条子。但是法律需要有证据,你们没有写任何条子,法律上就不能认可你们”。王云生说:“刚开始,他 (游法官)知道我冤,在我窝火的时候他开导我,我就觉得应该听他的。不然他也为难。”
在王云生看来,当地彝人有着一种“无需法律的秩序”观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非需要法律来维系,完全依循一种固有的习惯。在他看来,正是因为一年前那起交通事故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是外地人,才会有反悔的情况发生,也才造成固有习惯无法再发生作用。在“不讲法律的时候”,人们靠商谈和诚信过活并维持着社区基本的秩序;在“讲法律的时候”,他反倒弄不懂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了,所以觉得自己“冤”,因为这件事而感到“窝火”。王云生的个案说明;法律在带给人们一种全新体验的时候也在剪裁着人们的生活,转变着人们的期待,重新安排着社会的秩序。
法律无所不在
据当地人介绍,在撒尼人的婚姻恋爱传统中,有一项“拖小姑娘”的习俗。当一名男孩看上同族的女孩,会邀请她进公房一起互叙衷情。假如女孩由于羞涩而假装矜持的时候,男孩会主动去“拖一下”,女孩愿意的话就会接受男孩的邀请并一同前往。在撒尼人的习惯法传统中,“拖小姑娘”只能“拖”本民族的女孩,不能“拖”已婚和未成年的女孩,“拖”的时候必须得到女孩的同意,不能违背女孩的意愿,否则就会受到族内的惩罚。
应该说,“拖小姑娘”是有条件的。然而,也有一些现代年轻人会误认为其是一种没有条件限制的风俗习惯,因此会在行动中违背习惯法的要求,同时也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2008年 4月,几名撒尼青年连续几天骑摩托车从所在村庄来到县城强拖女青年回到村内公房,强行脱掉“拖”来的姑娘的鞋子,将他们抱上床,搂抱、乱摸。后因一名女孩挣扎逃脱报案,几名小伙子被刑拘。
法院审理认为,5名年轻人假借“拖小姑娘”的风俗,预谋后聚众在街道上公然强行将路过的妇女、儿童拖回村庄,实施强行搂抱、乱摸等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猥亵妇女、儿童罪。最后,县法院以猥亵妇女、儿童罪分别判处他们3年 (缓刑 4年)至 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然而,几名年轻人却认为“拖小姑娘”并不是违法,他们以前“拖”过本村的姑娘进公房“也没什么事”,他们甚至对哪些人能拖,什么情况下才能拖也一无所知。
这一案例反映了法律普及在撒尼人中的弱化。这也从一个侧面证伪了 10年前老赵案发生后媒体的“惊喜”。从这一案例也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像想象中的那样深入到每一个人心中,甚至可以说,在法律和习惯的博弈中,法律并未能够完全战胜习惯而统治人们的意识,只不过习俗的统治也处在一种不断被异化的境地。
发展进程中的山乡法律生活
撒尼山乡正处在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中。据当地人介绍,自从石林搞起旅游以后,经济虽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发生的案件也是越来越多。国家整体的发展进程正在深深地影响着每一个人,并改变着他们的生活。在即将结束石林走访的时候,一个新近发生的案例引起了我们的极大关注。由于石林“申遗”成功,2009年 3月底,位于石林景区内的五棵树村村民们突然收到了一份“搬迁公告”,要求村民整体搬迁。对此,村民提出了极大的抗议。
很多村民认为他们才是石林的主人,他们祖祖辈辈生活在石林,在石林里劳作、歌唱。村民们深知,搬出石林景区以后,他们将失去原来依托旅游开发而开展的一些经营项目,收入来源将会成为一个未来需要面对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他们想不通为什么景区内可以建高尔夫球场就不能保留他们居住的空间……在质疑之后,五棵树村村民开始了对县政府的诉讼。然而,昆明中院没有受理村民的起诉,也没有给任何书面答复,村民们和代理律师又去了云南省高院立案,同样未果……
在这种时候,村民们不可能再像王云生一样怀念“不讲法律的时候”,也不可能再像“强拖小姑娘”的 7名撒尼男青年一样表现出一副对国家法律一无所知的样子。村民们正试图去接近法律、接近司法。然而,不幸的是,法院并没有在村民提起诉讼的时候提供一个可行的法律诉求的管道。
这是否会影响到村民们对待法律、对待司法的态度我们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撒尼人在从传统还是现代的纠葛中走出,勇敢地选择了国家救济的时候,他们又陷入了新的困顿之中。
尾语
国家的正式社会控制、法律人 (法官)的智识和行动、乡民的风俗传统、普通撒尼人的态度和行动,同时还包括来自外部 (现代化)的力量……各种因素纵横交错,搭建了一幅并不清晰明朗的有关撒尼人的法律生活图景。在这幅并不清晰的图景上,撒尼人告别了原有的生活状态。固然,也有过老赵从 10年前所带来的惊喜,然而,王云生、7名“强拖小姑娘”的撒尼青年以及五棵树村村民的事例都说明了他们正在遭遇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
在这样一幅图景中,要让我们对“送法下乡”[3]抑或“迎法下乡”[4]分别做一个单独的评价都是不合理的。对于撒尼山乡的民众来说,在两者中任取其一都有可能是福也是“祸”,是福,如老赵一样;是“祸”,如王云生,如五棵树村村民一样。况且,自从进入“讲法律的时候”以后,自上而下的政策推进就已经完全取代了乡民选择的可能。对于计划者来说,如何从乡民的具体行动中来考察政策推行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是迫切的也是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乡村秩序的重建,也关系到乡村发展的前途。
[1] 沈永昌.为“亲牛鉴定”喝彩.人民法院报,2001-05-15
[2] 李子文等.农民求助 DNA“亲牛”鉴定讨公道.北京青年报,2000-11-07
[3]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 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