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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概念的界定及其量化研究

2011-08-15张新光

关键词:小农农户土地

张新光

“小农”概念的界定及其量化研究

张新光

目前学术界给“小农”一词所下的各种定义,一般都是对其主体进行直观的描述和概括,而缺乏“量的规定性”。小农经济形态的变化,既受不同历史条件下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又受不同国家和不同民族消费需求弹性的影响,但其上限应由农民家庭劳动力的独立经营能力决定,下限由维持一个农民家庭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决定。我国实行高度分散的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已经超出了一个标准的小农计量单位所允许的最低限度,尚不足以使绝大多数农户过上温饱舒适的小康生活,它所具有的自我激励作用十分有限,必须重新塑造现代农业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小农;小农经济形态;小农计量单位;家庭承包经营;现代农业主体

“小农”一词,学界常用,真正能理解其科学内涵的人未必就多。任何一项科学研究的逻辑前提,首先是对所要研究的对象穿凿入微地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如果概念所指空洞无物、界限模糊不清就会产生诸多的歧义,在现实中遭遇各种困境。然而,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学者误以为“关于如何定义‘小农’的讨论纯属浪费时间与精力”[1]。特别是 20世纪 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及,已经销声匿迹多年的“小农经济”得以恢复,由此引发理论学术界对“家庭承包经营性质”问题的讨论。但在讨论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研究者对所用“小农”概念生搬硬套,热衷于制造所谓“新的小农理论分析范式和学说体系”,诸如“市场化小农”[2]、“社会化小农”[3]、“过渡型小农 ”[4]、“动态开放型小农 ”[5]、“效率改进型小农 ”[6]、“后工业化小农 ”[7]等等 ,试图肢解、淡化甚至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小农消亡”的理论,以致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马克思主义扑灭者”[8]177。由此观之,目前学术界关于小农理论范畴争论的实质和核心,不仅涉及中国当下的小农经济是否需要改造以及如何进行改造的问题,而且涉及我国下一步农村改革方向和目标选择的重大现实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在考察小农单位计量标准的基础上,拟对“小农”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作出进一步阐释。

一、关于“小农”概念的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小农”一词所下的各种定义,一般都是对其主体进行直观的描述和概括,而缺乏“量的规定性”。譬如,世界最具权威性的《不列颠百科全书》给“小农”(Peasant)一词所下的定义是指“耕种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或农业劳工。小农经济通常拥有简单的技术,按年龄与性别分工。基本的生产单位是家庭或家族。小农家庭自给自足,虽然一部分产品可以在市场上出售或付给地主。劳动者的平均生产率和土地单位面积产量通常都很低。随着社会的工业化,小农阶级趋于消失,但是类似小农的社会结构仍将可能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存在”[9]1792。《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给“小农”一词所下的定义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从事小规模耕作的个体农民”[10]1089。《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用了七千余字来解释“小农”一词的含义,但也不得不承认“什么是‘小农’?即使把我们地理上的焦点限制在易北河和亚得里亚海以西的欧洲,并把我们时间上的焦点限制在过去的 1000年,定义问题依然存在”[11]884。这说明,迄今为止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小农”概念的定义从来没有准确地被规定过。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五大基本小农经济理论 (包括恰亚诺夫的“劳动—消费均衡”理论、舒尔茨和波普金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理论、黄宗智的“内卷化”理论、斯科特和利普顿的“风险厌恶”理论、巴纳姆和斯奎尔的“家庭农场模型”理论)[12],都把“生存小农”、“理性小农”、“内卷化小农”等作为各自建构新的小农理论分析范式的“预先假设概念”使用,诸家自立标准,内涵不清,外延不明,生硬移植,胡造乱用,各说各话,莫衷一是。我国一些学者借助于已有的话语体系,习惯从抽象概念出发,从命题到命题,根据逻辑演绎推导结论,认为小农经济将顺着“古典小农→宗法小农→商品小农→现代小农”等几个阶段依次演进[13],甚至提出“小农制是一种普遍而长命的生产方式。因为,在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中‘重建个人所有制’即小农制,仍是社会的重要基础。只是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地方率先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他所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究竟为何物谁也说不清楚,姑且称之为‘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14]。凡此种种都是对“小农”概念单一面相的错误理解,以致造成同一议题的论旨转移,理论逻辑混乱和政策失准。

其实,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语境中,他们曾经使用过的“小农”概念既注重概念的涵盖性和包容性,又注重概念的一致性和通约性。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从来不把经济范畴看作是历来存在的、永恒的观念,而是把它看作是历史的、与物质生产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理论表现。”[15]616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在他论述“小农经济”最著名的两段话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即:

“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并存。同时,它们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16]371

“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英国的自耕农,瑞典的农民等级,法国和德国西部的农民,都属于这一类。”[17]909

由此不难看出,马克思所说的“小农”主要是指“农民家庭为了自身的需要而生产粮食、牲畜、纱、麻布、衣服等等的那种农村家长制生产”[16]95。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或小农维持生计的农业”[17]694,“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17]909。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只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它灭亡的原因表明了它的限度”[17]909。不过,“资本在农业上作为一个独立的和主导的力量,并不是一下子普遍出现的,而是逐渐在各个特殊生产部门内出现的”[17]903,“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业上比在工业上出现得晚些”[18]533。比如,在 18世纪上半叶的英国,由于当时正处于“以手工分工为基础的真正的工场手工业时期”向“以使用机器为基础的现代工业时期”过渡的时期,因此“它产生了一个新的小农阶级,这些小农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把产品直接或通过商人卖给手工工场。这就是首先研究英国历史的人困惑不解的现象所以会产生的一个原因”[16]816-817。但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大工业在农业领域内所起的最革命的作用,就是消灭旧社会的堡垒——“农民”,并代之以雇佣工人”[16]551。

恩格斯关于“小农经济”的论述,与马克思的观点是一致的。他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以前,即在中世纪,普遍地存在着以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基础的小生产:小农、自由农或依附农的农业和城市的手工业。劳动资料——土地、农具、作坊、手工业工具——都是个人的劳动资料,只供个人使用,因而必然是小的、简陋的、有限的”[19]619。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小农——大农属于资产阶级——有不同类型:有的是封建的农民,他们还必须为自己的主人服劳役。……有的是佃农。地租已增加得如此之高,以致在得到中等收成时,农民也只能勉强维持本人和自己家庭的生活,而在收成不好时,他们就几乎要饿死,无力交纳地租,因而完全依附土地所有者。……还有的农民是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进行经营。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靠抵押借款来维持,因而他们就像佃农依附土地所有者那样依靠高利贷者。他们只有很少一点收入,而且这种收入由于收成的好坏不同而极不稳定。……此外,凡是中等地产和大地产占统治地位的地方,农业短工是农村人数最多的阶级。”[20]629为此,恩格斯晚年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给“小农”概念下了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即“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21]486-487这个定义的前半部分规定了小农的主体构成及其社会经济性质,属于“生产关系的质的规定性”;后半部分界定了小农单位的计量标准 (即“其上限由农民家庭劳动力的独立经营能力决定,下限则由维持一个农民家庭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决定”),属于“生产力的量的规定性”,二者共同构成小农生产方式的有机统一。这是迄今为止有关“小农”概念的各种不同解释中表述最完整、最严密、最准确的一个科学定义,具有极强的历史包容性和理论解释力[22]。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小农一般”,所谓一般的东西,就是抓住了事物本质特征的一般抽象,“它或多或少属于一切社会形式”[23]46——“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23]44接下来,恩格斯进一步区分了“现代的小农”或“现时的农民”与“传统的小农”或“过去的农民”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他丧失了自己过去的生产工作的一半。过去他和他的家庭用自产的原料来生产他所需要的大部分工业品;他的其余的需要则由那些除农业外同时兼营手工业的乡村邻居来满足,后者从他那里得到的报酬大部分是交换的物品或换工。家庭是自给自足的,几乎生产它所需要的一切,而村庄则更是如此。这差不多是十足的自然经济,货币几乎根本不需要。资本主义生产借助于货币经济和大工业结束了这种情况。而如果说马尔克土地使用权是农民生存的一个基本条件,那么工副业则是另一个基本条件。于是农民每况愈下。捐税、歉收、继承人分家、诉讼,将一个又一个农民驱向高利贷者;负债现象越来越普遍,而且每个人的债务越来越沉重,——一句话,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21]487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小农特殊”,所谓特殊的东西,“它只能作为一个既定的、具体的、生动的、整体的、抽象的、单方面的关系而存在。……它可以在发展了的、萎缩了的、漫画式的种种形式上,总是在有本质区别的形式上,包含着这些社会形式”[23]38-43。总之,“小农一般”反映事物的本质规定性和一般特征,“小农特殊”反映事物的具体规定性和个别特征,二者构成事物的多样性统一。

二、关于小农单位计量标准的确定

判断某种农业是否属于小农业,是否越过了小农经济阶段,关键不在于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如何,而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一般说来,凡是依靠农民家庭劳动力的独立经营能力耕种小块土地,并借此能够养活其全部家口最起码生计的农业经济类型都属于“小农经济”的范畴。然而,直到现在为止,“如何定义‘小农’这个短语仍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难题。这个定义的主要缺点是它并不适用于世界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所有农作物经营类型,而对于一个生产高价值作物并在市场上销售的小农户与另一个在同样大小农地上生产自家消费的基本粮食作物的小农户作比较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土地质量和资源可获性,如水资源的可获性,也是区别小农户的关键因素。这些制度和技术特征对定义‘小农’是很重要的。不幸的是,国际上现在尚没有可比性的统计数据来帮助我们完善对‘小农’的定义”[24]。

对小农单位计量标准的确定,主要涉及三大难题:一是,如何认识和判断小农主体构成的问题。列宁曾经指出:“在自然经济下,社会是由许许多多同类的经济单位 (父权制的农民家庭、原始村社、封建领地)组成的,每个这样的单位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从采掘各种原料开始,直到最后把这些原料制作得可供消费。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种不同类的经济单位在建立起来,单独的经济部门的数量日益增多,执行同一经济职能的经济单位的数量日益减少。”[25]17这里引出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人类史前文明时期 (即马克思所说的“古典古代社会的极盛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其低下,个体家庭尚未成为独立的社会经济单位,“它们或者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为基础,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16]96。对于这样一种过渡型的小农经济形态,究竟应当如何确定小农的主体构成及其单元合成规模。对此,我国经济史学界在近年来的讨论中主要形成五种观点:有人主张“家庭自给说”,认为“它是建立在部分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自己劳动基础上,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以农户为单位的个体小生产”[26];有人主张“乡里自给说”,认为“它并不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而是以乡里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生活在大大小小部落中的人们,依靠那里的地方小市场调剂余缺,基本做到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自给自足”[27]21;有人主张“经济共同体自给说”,认为“无论是家户、村社还是乡里范围内都不足以实现自给自足,必须依靠一个更加复杂的经济共同体来满足其需求”[28]196-207;有人坚持“双重自给说”,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幅员和资源等要素构成的宏观自给自足和耕织结合、两性结合的小家庭微观自给自足共同构成双重自给自足的结构”[29]111-112;有人主张“松散联合体说”,认为“小农经济表现在家庭层面是合作生产型,表现在家族、村社和乡里则呈现松散协作型,它是笼罩在乡村社会整体主义和集体主义氛围中的经济形式,将其视为孤立的、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生产和生活单元是不准确的”[30]226-227。事实上,即使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农业小生产者劳动的终极产品不仅是为了自家消费,而且作为地租和赋税的那一部分有多种流向,因此也不能说它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30]195。而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农村家庭生产、生活、交往已被卷入或融入一个高度开放的社会化体系中间,农民生活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以现金购买服务和商品作为主要媒介,小农成分之复杂即使用黄宗智的大综合理论也无法解释”[3]。二是,如何测算一个相对标准的农户最大耕作田亩数的问题。世界各国的地理位置、自然禀赋、气候条件、水资源分布、土壤质量肥瘦、农作物种植类型、农业生产结构、农业技术水平、土地集中或分散程度、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即使拥有相同资源条件的农户,也因其家庭成员年龄结构、健康状况、劳力强弱、经营好坏、人口负担、经济状况、生活习惯、对外依赖程度大小而存在差异,因此很难找到“同一尺度”来衡量世界各国的小农最大的耕作上限。比如,中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自然资源、气候条件、土壤质量、水资源分布等千差万别,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不一样,南方与北方不一样,平原、山地、丘陵地区不一样,“我们绝不能以全国统一的田亩数作为农户分类之共同标准。而对于各地农户的分类,应根据各地不同的土地生产力规定各种不同的标准。甚至对于同一地方的生产力的不同的土地 (如水田、旱地、果园等)耕作类型,亦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形而折合为统一单位去计算 (如以几亩旱田或几分果园折合为一亩水田等)。但是除了这个物质的因素的基本尺度外,我们在农户分类时必须更加注意社会生产关系作为参考。……当农户分类的物质尺度失去了‘灵验’的时候,这种社会的尺度是很好的一种补救方法。……这种注重物质因素而又兼顾社会因素的农户分类法是研究错综复杂的现代中国农村经济的最好办法”[31]56-57。三是,如何看待维持一个农民家庭“最低生存水准”(minimum substanstenee level)的问题。我国一些学者提出“凡农民所有土地之收入,仅能敷其生活之必要用度,即生理上的生活所必须之最低限度的费用者,是为农民之生活最低限度”[32],这是一种“糊口农业”最低的衡量标准。而根据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工人最低生活保障时所提出的标准要复杂很多,即“活的个体要维持自己,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因此,生活资料的总和应当足以使劳动者个体能够在正常生活状态下维持自己。由于一个国家的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食物、衣服、取暖、居住等自然需要也就不同。另一方面,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因此,和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但是,在一定的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是一定的。劳动力所有者是会死的。……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16]194-195。这种测算方法同样适用于“小农维持生计的农业”的衡量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最低生存水准”这一术语“更为恰当的说法应当是‘平均生活水准’比较明确和客观”[33]。比如,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根据各国的消费习惯,利用恩格尔系数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居民生活质量提出了一个相对标准,即食物消费占家庭总支出 60%以上为绝对贫困水平,50%~60%为勉强度日水平,40%~50%为小康生活水平,30%~40%为富裕水平,30%以下为最富裕水平。此外,“根据我国国情和农民生活习惯,经过营养学家分析计算出来的结论是,农民每人每天平均最低需要 2 400大卡热量。按照这一标准计算,一个农村人口每年至少需要 500斤原粮,720斤蔬菜,6斤食用油,6斤肉,6斤蛋,还有少量的盐及其他物品。这是满足人们最低的生理需要,是基本生活界限。但是人们的生活并不是只要满足生理需要,还要求满足其他的必需生活品,如最低的住房、衣被、燃料及取暖需求等等”[34]。这里忽略了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费支出项目 (如婚丧嫁娶、人际交往、子女教育等方面),因而很难说它就是维持一个小农家庭的“最低生存水准”。

尽管对小农单位计量标准的确定至今尚存不少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不可测度。事实上,在我国距今 2 400多年前的先秦时期就有“人地相称,食力相济”的说法。《孟子·滕文公上》中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这里说的“五十亩”、“七十亩”、“百亩”就是中国上古时期授田给一个农户耕作的最大限度,所谓“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则是指官方依据若干年的农作物平均产量核定和征收实物税的一种计量方法。《管子·禁藏》中说:“富民有要,食民有率,大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则人有三十石。”这是以个人消费量计算农产品产量的一种计量标准。《孟子·尽心章句上》中说:“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以无失肉矣。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八口之家”能够过上温饱生活的理想标准。《吕氏春秋·上农》中说:“百亩之分,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损。一人治之,十人食之,六畜皆在其中矣。”这是根据各地不同的土地产出率运用“分数”、“倍数”、“平均数”对小农家庭收支状况进行复合分组的一种计量方法。《汉书·食货志》中记载魏国相李悝“尽地力之教”的史料更为详尽,即“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另据《汉书·食货志·第四上》记载:“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 (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 (供)税,下足以蓄妻子极爱,故民说 (悦)从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 (无)立锥之地。又颛 (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 (无)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兴,循而未改。”这说明随着封建剥削的不断加重,一般小农家庭难以做到“自给自足”。因此,“农民在对自己的生计进行盘算的时候,对于他所要投入的劳动,以及利用这些劳动可以从土地上得到多少生活资料,都心中有数。他那一小块土地能否养活一家人?他的子女何时结婚生子,对于这些问题谁都能毫不迟疑、不假思索地回答出来”[35]321。不过,“这种小农仅仅用头脑记账,只有资本主义农业,才产生使用簿记的租地农场主”[36]151。

18世纪中叶以后,人类进入蒸汽时代,工业文明逐渐取代农耕文明。随着资本向农业领域的渗透,把无数个体农民纳入社会化大生产体系,“农民依靠自有的或者租佃的耕地不足以养活家口,而只是作为从事某种家庭手工业的基础,确保这种手工业有可能支付通常无法思议的低工资”[21]486。面对这种支离破碎的新的小农经济形态,如何确定小农单位的计量标准显得相当困难。为此,英国农业学派创始人阿瑟·杨格提出可根据农业中资本主义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量和不同组合形式,以种植大田作物的一般农场为对象,按农场经营规模大小进行分类,即二马拉一犁耕种8公顷土地属于小农场,四马拉二犁耕种 22公顷土地属于中等农场,6至 12头马拉农具耕种 57公顷土地属于大型农场,12至 20头马拉农具耕种 100公顷以上土地属于特大型农场[37]。随后,德国历史学派创始人威廉·罗雪尔提出:“从国民经济学的角度来测定农场大小,与其说用几何学的标准识别,无疑说应该用价值的标准计量,因而我们所说的大、中、小农业经营,是根据其收益,根据经营者的社会地位,或者在通常的集约度上从事经营所必需的资本的量来进行的。”[38]112但在马克思看来,“德国国民经济体系学派没有给我们提供一把理解劳动和资本分离以及资本和土地分离的根源的钥匙”[39]89。他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旦占领农业,或者依照它占领农业的程度,对农业工人人口的需求就随着在农业中执行职能的资本的积累而绝对地减少”[16]704。而工资劳动者为取得副业收入而耕种小块零星土地的农场,其规模小到不能容纳全部家庭成员从事农业劳动,这些人只是偶尔耕种几小块土地,平时需要购买大量农产品才能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因此不能将其称之为家庭经营农场。为此,马克思根据 1840年的统计资料对法国小农家庭经济收支状况算过一笔细账,即“全国农业的总产品合计为5 237 178 000法郎。从这个总数中除去355 200法郎的耕作费用,这里包括从事农业劳动者的个人消费在内。余下来的纯产品收入合计为1 685 178 000法郎,其中扣去55 000法郎用来支付押地借款利息,1亿法郎付给法官,35 000法郎用于交纳赋税,10 700法郎用以支付公证费、印花税、典当税等等。原产品剩下的只有 1/3,合计为578 178 000法郎;按人口平均计算,每人还分不到价值 25法郎的纯产品。这项统计资料自然并没有把土地抵押以外的高利贷利息或律师费等估计在内。”[40]455-456这样,法国的农民就以押地借款交付利息的形式,以向高利贷者的非抵押借款交付利息的形式,不仅把全部纯收入交给资本家,而且甚至把自己工资的一部分也交给资本家,于是他就下降到爱尔兰佃农的地步。到了 19世纪 60年代,约占法国农户总数 74%的小农,平均每户占地不足 2公顷,其中 92%的极小农户占地不足 1公顷。这样在大革命爆发后不到 70年的时间,法国农民手里的土地就只剩下 1/4[41]。在路易·波拿巴统治时期,“受到资本这样奴役的小块土地所有制使法国的一大半国民变成穴居人。1 600万农民 (包括妇女和儿童)居住在洞穴中,……除了官方计算的 400万乞丐、游民、罪人和妓女外,还有 500万人濒于死亡,他们或者是居住在农村,或者是带着他们的破烂和孩子到处流浪,从农村到城市,又从城市到农村 ”[42]681-683。

19世纪末和 20世纪初,根据欧美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特征,列宁提出“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农场土地面积大量减少而同时其人造肥料费用大量增加的情况,因此‘小’生产——如果仍然按照惯例,根据土地面积把它算作小生产的话——按其投入土地的资本数量来说却是‘大’生产。这种情况并不是个别的,而是所有正在以集约农业代替粗放农业的国家的典型现象。一切资本主义国家都是这样,如果忽视农业的这个典型的、本质的、根本的特点,就会犯小农业崇拜者常犯的错误——只根据土地面积的大小来作出判断”[32]176。为此,他根据美国 1900年和1910年的人口和农业普查资料,提出应把土地面积、主要收入来源和货币总收入结合在一起 (以复合表的形式)进行农场分类:“按土地面积我们分为:(1)小农场 (不满 100英亩的);(2)中等农场(100~175英亩的);(3)大农场 (175英亩以上的)。按产品产值我们分为:(1)非资本主义农场(不满 500美元的);(2)中等农场 (500~1 000美元的);(3)资本主义农场 (1 000美元以上的)。按主要收入来源我们分为:(1)资本主义不发达农场 (畜牧;棉花);(2)中等农场 (干草和谷物;混合产品);(3)高度资本主义的农场 (即前面所列举的那些特种‘商业性’作物)[43]213。至于说到极小的 (无产者?)农户,按照美国的一般惯例,对占地不到 3英亩的农户,只有收入达到 500美元的才作统计。也就是说,大量的占有土地不到 3英亩的农户根本没有登记注册。这是它同欧洲大陆一个最大的区别。那么,按土地面积分类的方法究竟适用于哪些范围呢?列宁认为:“它适用于大多数普通的谷物农场。在美国,干草和谷物农场 =23%,畜牧农场 =27.3%,混合农场 =18.5%,三项合计 =68.8%。因此,一般规律也可能在总平均数中显露出来。但仅仅限于总计数字中,仅仅限于没有发生从旧农场向新农场的明显转变 (然而哪里没有发生这种转变呢?)、各农场每公顷土地相等的投资额不变的情况下。”[44]557但对于像俄国和欧洲大陆农业中资本主义因素尚不发达的国家来说,这些地方大部分农民现在仍以经营小块土地为生,“土地无疑是农业的主要生产资料,根据土地的数量可以最正确地判定农户的规模,自然也可以判定农户的类型,如判定它是小农户,中等农户,还是大农户,是资本主义农户还是不使用雇佣劳动的农户。通常把占地 2公顷以下的农户叫作小农户 (有时候叫作所谓小块土地的农户或极小的农户),把占地 2~20(有时为 2~100)公顷的叫作农民农户,把占地 100公顷以上的叫作大农户,也就是资本主义农户”[45]320-321。列宁认为,“欧洲大陆的农民农户 =5~20公顷 (少于 5公顷就不能养家活口)”[46]179。“俄国一半以上的农户(1 230万户中有 620万户)每户只有 8俄亩 (1俄亩≈1.09公顷,约合 16.35市亩)以下的土地,一般说来,这是绝对不够维持全家生活的。每户占有土地 15俄亩以下的为 1 010万户 (他们共有7 290万俄亩土地),也就是说,在目前的农业耕作技术水平下,全国有 4/5以上的农户过着半饥半饱的生活。”[47]189同时,“谁都知道,市郊农民的 1俄亩土地,相当于偏僻地区农民的 10俄亩土地,而且经营形式由于临近城市也有极大的改变。……按生产规模 (衡量农户规模的唯一准确的标志)来看,这根本不是什么‘小农’”[48]141。总之,“像土地这样的‘因素’,其举足轻重的意义在农户分类法中仍旧存在并很突出,但它也 (同样)从属于资本”[44]559。

三、研究结论

关于“小农”概念的界定及其量化研究,表面看似一个统计学上的技术性问题,实则涉及到对小农经济社会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正确与否。自 19世纪初期以来,西方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直鼓吹和宣扬“小农经济稳固论”的反动谬论,关于“资本主义农业大生产与小生产孰优孰劣”的争论不时成为焦点。倘若人们能够真正搞清楚“小农”一词所指究竟为何物,试问“谁还会相信,现在仍有二三个社会主义者在继续说教的那种赞美、祈祷农民家庭经营光荣的福音的小农经济呢?”[49]175-176

英国早期的农业经济学家阿瑟·杨认为,“假设一个仅有一小笔资本和 15英亩良好沙地的勤勉男子靠铁锹耕作,不仅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养活一家人,交付适当的地租,而且可以在他的一生中积蓄一大笔钱,那么由于他们受到同一万能原则的激励,私有财产的魔术将会把沙土变成黄金。但是,如果农民拥有一小块土地 (即令他拥有全部产权)不足以使他的家庭过上舒适的生活,则这种耕作方式就具有小地产的全部缺点而几乎没有任何好处;因为这时他或者必须依靠自己土地的生产物过贫困生活,或者会失去土地而经常受雇于人,靠工资过日子。如果附近一切农场的土地面积大小差不多,他们还很少有希望找到被雇佣的机会。也就是说,自耕农制度在他们的土地不分得过细的条件下才有好处;这些土地无需供养太多的人,供养人数同这些人能用这些土地生产的产品成比例”[35]304-313。所以,马克思指出:“大规模的耕作 (即使在目前这种使耕作者本身沦为役畜的资本主义形式下),从经济的观点来看,既然证明比小块的和分散的土地耕作远为优越,那么,要是采取全国规模的耕作,难道不会更有力地推动生产吗?”[50]128恩格斯也指出:“英国的农业家往往拿他们的大农场来和欧洲大陆上自耕农的小农户对比而感到自豪。但是,美国大草原上那些占地 4万英亩甚至更大的农场,是由训练、指挥和组织得像士兵一样的人、马和工具的正规军来耕作的,比起这样的农场来,联合王国最大的农场又算得了什么呢?”[51]296-297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加工→销售“纵向一体化”的形成,一般都是以土地适当集中和农场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横向一体化”作为基础和前提,二者相伴而行、交融互补,根本不存在孰优孰劣、互相排斥的问题。

我国自进入清代中叶以后,人地比率逐渐下降到“一人一岁之食约得四亩”(洪亮吉:《卷施阁文甲集》卷一·生计》)维生型小农经济的临界点,标志着小自耕农经济开始走向没落和破产。如在 1766年,中国人地比率下降到 3.75亩 /人,1784年减至 2.66亩 /人,1812年减至 2.36亩 /人,1822年减至 2.03亩 /人,1851年仅为 1.75亩[52]474-475。“这是引发白莲教起义和空前规模的太平天国起义的重要经济根源”[53],然而“像太平天国起义的内战充其量只是给了国家一段喘息的时间,并不能调整全部旧的人地平衡”[54]323。到了民国时期,据古楳先生推算:“中国农民平均每人至少需要 6.5亩或每家需要 36亩,然后每年周岁所得的收入才有 328.9元,足敷支出。”[55]34而在1933年,全国人地比率仅为 2.94亩 /人,其中人口比较稠密的广东省最低只有 1.26亩 /人,浙江省为 1.5亩 /人,湖南省为 1.74亩 /人,福建省为 1.75亩 /人,四川省为 1.96亩 /人,湖北省为 2.38亩 /人,江西省为 2.61亩 /人,江苏省为 2.64亩 /人,山东省为 2.98/人,河南省为 3.39/人,安徽省为 3.67亩 /人,河北省为 3.86/人[56]122,绝大多数省份的人均耕地都不足以维持一个小农家庭生计。根据日本学者山田盛太郎 1942年在“中国种稻农家经济的基础”一文中提出的“适当规模农家”概念,一般农户耕作规模至少应保持在“2.45英亩至 7.35英亩”之间,低于这个标准就不足以维持一家人的正常生计[57]125。尤其是对于佃农来说,“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限制下,他们既不能少佃土地,也不敢多佃土地,结果是经营单位都在三亩五亩或七亩八亩上下。由于地主阶级及其国家剥削残酷,他们不能依靠租来的或者自有的少量土地来维持生活,而必须经营一些可能经营的家庭副业,用以一方面满足自己的需要,另一方面还可以把多余的一点产品出卖,来补贴生活”[58]92。但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展关于“中国社会性质”问题的思想大论战中,国共双方的知识分子都极力回避解答“中国的农业生产究竟是向资本主义之途迈进呢,还是逗留于‘饥饿’的零碎经营上面呢?”[59]93

新中国成立后,大陆地区开展的“土改”以自然村落为单元,实行“按人头分地,不分男女老幼,一律平分”的土地政策,这实质是一种“小农经济再版”。毛泽东指出:“古代有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现在被我们废除了。……但是,在今天,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的农业和手工业,就其基本形态说来,还是和还将是分散的和个体的,即是说,同古代近似的。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就要犯‘左’倾机会主义的错误”。[60]1430但在土改后中央政府要求各地“查田、估产、定税”政策遇到阻力而难以执行时,他又违背初衷提出“克服这一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惟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61]934。其主要理由是“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制基础也是可行的”[62]191。殊不知,“毛泽东在当时忽视了两点:一是农业生产不同于工场手工业的生产,很难像工场手工业那样进行分工和协作;二是农业合作社不是资本主义手工工场那样的商品生产企业,基本不存在来自外部的竞争和制约,除了成员退出和解散重组外,缺乏一种机制逼迫它的效益必须高于家庭经营”[63]。因此,“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从一开始就是一种严重的思想的和政治的斗争”[64]243,“在经济上是将全国大约一亿一千万农户由个体经营改变为集体经营的过程”[64]172,“在政治上则是中央行政关系在乡村社会渗透、扎根和深化的过程”[65]253。这种依靠行政强制手段硬性捏合而成的农业合作社,并没有起到促进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实际效果,相反严重地挫伤了亿万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直到1956年底,全面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后,“我国有大约 1亿多农村人口缺少口粮,每年需要国家返销粮食 300多亿斤”[66]39,“占到农村百分之六七十的农民人口仍不富裕,富裕的或比较富裕的只占百分之二三十”[67]。

从 1958年下半年开始,我国仅用短短三个月时间就完成了农村人民公社化,把 5亿多农民人口全部变成清一色的公社社员,这实质是一种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化小农”[68]249。之后,我国一直实行按“人头”和“工分制”分配口粮或少量现金的平均主义制度,致使农民“早婚、早育、多生、生男”的传统生育观点重新抬头,直接刺激农村人口过快增长,繁衍出接近2亿的“集体小农后裔”。因此在这一时期,“中国的农业总产量提高 3倍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但这是以劳动投入总量增加 3至 4倍换取的,每一个社员日均工分值长期停滞不前、甚或是递减。大集体时代的农业只不过促进了与过去同样的内卷型过程,这是没有发展的增长”[69]3。如从 1957年到 1978年,中国农业生产率年均递增 0.3%,不仅低于印度年均增长 0.7%的水平,更低于其他中等收入国家年均增长 2.6%的水平[70]420。直到 1978年底,中国共有 2.5亿农村居民长期处于“食不果腹、衣不保暖”的绝对贫困状态。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村调查队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农村居民平均每日摄取热量为 2 215千卡 /人,摄取脂肪为 31克 /人,摄取蛋白质为 57.6克 /人,这与正常人的营养素量相比分别降低了 7%、52%和 23%[71]169。究其根源在于,国家在汲取大量农业剩余支持工业化发展的同时,却没有把农村隐性的剩余劳力转移出去,导致几亿农民在高强度劳动投入和“过密型”种植模式下出现土地报酬递减和劳动效率下降的现象。

20世纪 80年代,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自动解体,国内一些学者将其弊端全部归咎于“劳动激励不足,监督成本过高,搭便车现象严重”[72]44-69。但在 1984年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形成以后,每个农户平均占有耕地仅为 8.35亩,被细分为 9.7小块,每一块大约在 0.86亩左右[73]14,结果造成“地权分散化”和“经营细碎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从 1986年到 2006年的 20年间,全国耕地面积减少了 1.92亿亩,而农村人口净增加了 1.4亿人,这样“一增一减”就使全国的人地比率迅速下降到 1.39亩 /人。这种“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的小农耕作模式,事实上已经算不上是一个真正的“小农计量单位”。这说明,我国单纯依靠农业组织形式创新,虽能在短期内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人均占有资源量极少和农业劳动生产效率低下的突出矛盾和现实问题。因此,“大概这 20多年来,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同志一直有一个声音,就是呼吁推动农村规模经营”[74]。1987年 3月和 8月,邓小平同志在接待外宾时两次谈到:“长期以来,我们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农村劳动力被束缚在土地上,农村每人平均只有一两亩土地,多数人连温饱都谈不上”[75]251-252,“总不能老把农民束缚在小块土地上,那样有什么希望?……大量农业劳动力转到新兴的城镇和新兴的中小企业。这恐怕是必由之路”[75]214。1990年 3月,他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进一步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是很长的过程”[75]355。1992年 7月,他在审阅中共十四大报告稿时再一次重申:“从长远来说,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有的地区农民提出集约化问题了。这个问题这次不提也可以,还是巩固承包制,但是以后总会提出来的。现在土地是公有的。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一家一户是做不到的。特别是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有的要超过村的界线,甚至超过区的界线。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就是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还是要走这条路。我最早提出两个飞跃思想的时候,李先念同志说他都赞成,说这是一个大思想。”[76]1349-1350

20世纪 90年代以来,邓小平的这些意见和建议,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阐发、宣传和落实。1998年 9月 25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大包干”发源地——小岗村考察时,提出“家庭承包经营再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承办经营的问题。深化农村改革,首先必须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77]212。这个讲话实际是为稍后召开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定下的总基调。1998年 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出现一段最抢眼的文字,即“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据参与《决定》起草工作的人士介绍,中央之所以作出这样一个论断,主要是考虑到“中国人均占有耕地只有一亩多一点,即使把 100个人的耕地集中起来给一个人种也只有 100多亩地,这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根本算不上什么‘规模经营’。即使这么做了,要解决好另外 99个人的就业和吃饭问题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我国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应当坚持家庭承包经营,通过发展区域化种植、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等办法来提高土地的产出水平,扩大经营规模”[78]64。直到 2005年 5月 27日,薄一波同志在《给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信》中,他公开站出来澄清党对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认识偏差,即“按照邓小平同志的思想,有一点需要从认识上和理论上搞清楚,就是这种一家一户的经营,其潜力毕竟是有限的;从生产方式来说,这种生产责任制尚未从根本上摆脱传统的小农经济、小生产的生产方式。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如果不逐步从小生产的方式走向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式,是无法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79]下一步怎么办?笔者认为,如果继续维持这种“人人分地、户户种田”的小农村社制度,势必将贻误对小农经济改造的时机把握和政策目标选择。因此,我国应当在逐步消化和吸收“工业化超前发展、城镇化严重滞后”积压下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基础上,建立农民与土地分离的退出机制,为实现“农业内部的规模经济”创造有利条件。这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历史遗留问题,早解决、早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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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antitative Research on Peasant and ItsDefin ition

Zhang Xinguang

The ter m of“peasant”has thousands of definations.In general,themajority of these definations belong to intuitive description or summary limitedwith quantitive prescription.The changingof peasants’economic formation is restricted by the productive forces under different historical conditions as well as by the flexible consumption demand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nations.The limit ought to be decided by the independentlymanagerial ability of the labors available to rural households,on the contray,the lower should be determined by a household’s instinctive needs.China’s family-contract operation,which is highly deconcentrated,has gone beyond the lowest li mit a standard peasantmeasurement unit tolerates,not yet adequate to guarantee the overwhelmingmajority of peasants to live comfortablywell-being lives.Since its influnce of self-motivation is limited,subjects ofmodern agriculture need to be remodeled and a moderate-scaled operation is to be developed.

Peasant;Peasants’Economic Formation;Peasant measurement unit;Family-contract operation;Subject of modern agriculture

2011-01-16

张新光,信阳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农村政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邮编:464000。

(责任编辑:常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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