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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公民社会的构建

2011-08-15王慧娟

科技传播 2011年6期
关键词:非政府公民建构

王慧娟

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可见和谐社会的建设是当代中国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公民社会的培育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所具有的重大作用。本文试图在和谐社会视野下谈公民社会的构建。

1 公民社会概念

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源于欧洲的,人们用来理解社会秩序的概念。 通常,它包括了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诸如指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当下公民社会理念包涵了以下价值理念:权利优位﹑多元主义﹑以人为本﹑自主自治精神以及开放性和参与意识。

正因为公民社会理念体现了传统社会所不具备的上述现代性的价值理念,所以它成为一个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之一。

2 公民社会的基本功能和现实意义

2.1 公民社会的基本功能

第一,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为遏制公共权力的异化趋势,对权力的监督是绝对必要的。我国目前对公共权力监督主要有内外两种监督体系;

第二,理性的文化再生产。文化的再生产不是现代社会才有的现象,前现代社会中的传统价值的延续也要借助文化再生产得以实现。教育是文化再生产的基本形式;

第三,沟通﹑理解﹑社会自律和社会服务。

2.2 公民社会建设的现实意义

我国当前的一项大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谓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说是指组成社会的各要素按照特定的规则运行,使之处于大致协调发展的状态。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些不和谐的因素,显然公民社会的建构对当前社会治理很有帮助,公民社会对民主法制的尊崇,其宽容性﹑包容性﹑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很强的社会责任感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存在相通之处,所以培育公民社会与建设和谐社会存在异曲同工的功效,同时它们也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这里重点说下公民社会的建构对和谐社会的推动作用。当然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公民社会的建设对和谐社会有压力,即有利也有弊。从现实来看还是理论上公民社会的建设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是利大于弊,所以我们应该推崇和倡导建设公民社会。总的来说,公民社会对建构和谐社会有以下优点:

第一,有利于协调矛盾,化解多种多样的纠纷,成为缓解群众情绪的缓冲阀;

第二,有利于形成新的治理机制;

第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有利于促进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

3 公民社会的建构

3.1 培育公民意识和建构公民伦理

所谓公民意识就是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能积极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转型时期。经济体制的转变;淡化了社会成员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固定化的身份界限,而强化了作为市场主体不同社会成员的共同的基本身份——“公民”的角色。这对增强公民意识提出了客观要求,又为增加公民意识提供了客观条件。

传统中国在社会生活中奉行家国一体,依靠礼法秩序维护统治,当今时代建设公民社会,建设公民伦理也要在宏观的宪政精神指引下对传统伦理进行扬弃,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张扬公民权利,增强公民参与和责任意识,改变过去公民的被动﹑指令型从事社会工作。公民伦理的建设一方面要继承和发扬传统伦理道德中的精华,另一方面要注意正确借鉴西方现代民主理念。

3.2 积极进行社区建设

我国的历史决定我国不可能像西方那样——民间社团组织活动丰富。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处于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下,民间活跃的组织非常少,它们所起的作用也非常有限,鉴于此,建设公民社会有必要扩大社区组织的范围与领域,发挥政府以外的自治力量。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活动领域是在社会基层,为民众特别是为弱势群体服务。随着改革开放,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必然向多元的管理模式转变,使各种管理主体的功能都得以发挥,减轻政府在企业制度﹑住房制度﹑福利﹑医疗等方面改革所带来的压力。社区组织通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主要依靠社区内在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社区事务进行共治﹑共享﹑共有。通过公民自理社会问题能力的提高,减缓日益复杂的公共问题所导致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紧张关系外,更能使公民社会的一些治理理念归于现实,在现实社会中起到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所以说,和谐社区建设是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理想切入点。

3.3 大力发展NGO促进公民社会建设

结合外部资源,创造合法性机会来推动NGO和其他公民组织参与到社会公共管理中来。由于国际非政府组织通常要求在中国的合作伙伴是民间组织,这促使了一大批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以及政府办社团向民间转变,也诱发了体制内许多新型的社团的产生。国际非政府组织还积极扶持体制外的各种小型的所谓草根民间组织,通过自主﹑合作以及拓展国际渠道等方式,一方面达到特定的活动目标;另一方面培植中国的这些被称作“真正的”非政府组织的组织基础。另外中国经济改革的科研与国际NGO的支持与参与联系在一起。所以我们应从政策上放松与国外NGO合作的门槛,接受并运用国外先进管理理念,利用外部资源来提高国内政府外的自我管理能力,增强社会自治。

3.4 公民社会的“硬件”系统

这里所指的“硬件”系统主要指使公民社会得以实现和完善的媒介,是相对于公民社会的文化和意识领域的,它通常指传媒系统和教育系统。首先,社会监督主要由传媒系统承担但教育系统并非完全与权力的监督无涉。其次,教育是传播知识培育人才的关键武器,它是公民社会建设中可谓功不可没。

3.5 依据国情建设我国的公民社会

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渐推行公民社会建构的进程。任何事情都不能太绝对,中国的公民社会的建构当然与西方的公民社会建设有所区别。首先,我国的民间组织绝大多数由党和政府创建,并接受党和政府的主导。其次,我国的民间组织形成之中,具有某些过渡性和不规范性以及发展的不平衡性。这些特殊的情况都影响了我国特色的公民社会建设工作,因此我们要循序渐进﹑科学民主地实行公民社会的进展,不能跨越性地把理论和国外先进理论实践运用于中国,否则会适得其反。值得高兴的是,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修改了宪法,进行了以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的国家等为重要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规范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转变了对公民社会的态度。总之,一定要结合中国具体的制度环境建设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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