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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减少诉讼信访的几点思考

2011-08-15卢晓斌

科技传播 2011年18期
关键词:认定书火灾事故成因

卢晓斌

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广西 南宁 530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要求,在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和消防事业发展的不协调性,致使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有时处理不慎就会引起信访案件,特别是在火灾原因认定、统计损失和灾害成因分析缺少相应的规范和工作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在实际的火灾调查中,特别是一些涉及纠纷和赔偿的火灾中,公安消防机构当事人的纠纷当中,疲于应付,被动难堪。火灾调查中导致诉讼信访的原因很多,主要是调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等因素,这些方面大家讨论得多了,认识也比较深刻了。现针对在火灾调查实际工作中常遇到的,也是在与当事人解释火灾调查时常遇到的3个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如在火灾调查工作中解决这3个问题,会对减少诉讼信访案件起到积极作用。

1 火灾调查存在的3个问题

1.1 排除法认定起火原因存在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认定火灾起火原因的方法有两种,即直接认定方法和间接认定方法。直接认定方法是一简便直观的认定方法,是对现场苦难中提取的并需要加以鉴别的物证,来分析认定起火原因的方法,它一般是在调查证据比较充分的情况下采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火灾现场是一个破坏的现场,火场经过长时间的燃烧,同时在救火过程中的破坏,许多火灾痕迹物证丢失或难以查找,导致采用直接认定的方法来认定起火原因十分困难。因此在很多的火灾事故调查中,调查人员常常使用的是间接认定的方法,即是排除法来认定起火原因。排除法认定起火原因的方法是先将起火点内所有能引起火灾的起火源逐个排列,然后用事实逐个加以否定排除,最终肯定一种能够引起火灾的起火源来认定起火原因,这是一种科学的火灾调查认定方法。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在使用此方法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调查一些存在纠纷矛盾的火灾中,许多当事人对此种认定方法不认同。笔者在进行火灾调查时,也觉得此种方法在使用时,没有相应的规定和标准,怎样才能算排除穷尽,是一直困绕着许多火灾调查人员的疑问。首先,关于火灾起火原因的分类没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只有在一些教科书中进行了说明。如公安部消防局编的《火灾事故调查》一书中说明火灾事故原因分为入火、电报气、违章操作、用火不慎、吸烟、玩火、自燃、雷击、不明、其他共10种。这仅仅是教科书内的分类,而没有相应的规定标准,所以在火灾起火原因分类不规范情况下,那么在使用排除法时,如何对起火点内所有能引起火灾的起火源逐个排列,怎能样才算是将起火源排列完全呢?同时,在将起火点内所有能引起火灾的起火源逐个排除时,调查到何种情况下就能将某种起火原因加以排除,这也是没有相应的规定和标准,现在的调查一般都有是靠调查人员的经验分析来排除,这也是使用排除法认定起火原因的方法得不到当事人认可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在《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当中列举了十种可以认为有放火嫌疑的情形,但没有对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排除放火嫌疑进行规定,是否在调查当中没有发现所列举十种的放火嫌疑的情况,就可将放火嫌疑排除?排除法是一种很有用的火灾调查方法,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一些存在纠纷矛盾的火灾中使用时却也容易导致当事人对火灾调查结论的不认同,从而增加了当事人信访机率。

1.2 灾害成因分析存在问题

公安消防机构没必要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作出灾害成因分析。在原来旧的消防法律和法规中确定了火灾的四种责任,新的消防法对此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消防机构在调查火灾结束后可以不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新消防法中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一大进步。但新的消防法却又规定了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要填写火灾灾害成因,而灾害成因分析原其目的是调查还原火灾从起火到造成灾害结果的主要过程,通过对火灾灾害成因的调查,发现影响火灾灾害结果的主要因素,通过对大量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揭示出火灾发展蔓延的特点,找到火灾致灾规律。与起火原因相比,灾害成因的调查结论对于修改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更为重要。例如,针对建筑结构和耐火等级的调查,可能会发现建筑物或构筑物在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缺陷;针对消防设施效能的调查可能会发现某些设施在设计、安装、产品质量或维护保养等方面存在缺陷;针对火灾中人的行为的调查,可能会发现一些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不当行为等等。所有这些,都能直接为采取相应的火灾防治对策提供依据,为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提供数据支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灾害成因分析比原旧消防法的责任认定要求更为细致,要求调查得更为深入,分析得更透澈,这无形中增加了火灾事故调查的工作量和难度。同时,火灾当事人和其它相关部门均认为即然灾害成因分析在《火灾事认定书》中有所描述,它就是认定该起火灾责任的依据,这必将会使消防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更多的因火灾成因分析所引起的诉讼信访。

1.3 火灾损失统计在问题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统计火灾损失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职责之一。统计火灾损失,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受损单位或个人的申报和调查核实情况,按照国家有关火灾损失统计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的数据核实、统计活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损失统计的目的,是便于国家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灾规律,为消防工作决策服务。但在消防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公安消防机构统计的火灾损失是否能为当事人赔偿的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中,仅说明了火灾受损单位和个人因民事赔偿或保险理赔等需要的,可以自行收集有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证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鉴定,对火灾损失统计的法律性质未进一步明确,未明确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损失统计是否能作为赔偿的依据。而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消防机构火灾损失统计均被视为针对火灾损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极易因火灾损失统计导致争议和行政诉讼。首先是当事人认为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火灾基本情况提及了火灾损失,《火灾事故认定书》是法律文书,其认定的火灾损失就具有法律意义,当事人之间的赔偿应当参照《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提及了火灾损失。其次是法院在进行审理火灾赔偿纠纷时,由于大多的火灾现场已灭失,所以法院只能应当参照《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提及了火灾损失进行审理,从而也加大了当事人因火灾损失的所引起的诉讼信访。

2 火灾调查改进的措施

2.1 如何解决排除法认定起火原因的措施

因为在火灾现场勘验中能找到直接物证的机率较低,导致排除法认定起火原因在火灾调查实际工作中应用广泛,所以规范排除法的应用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应通过建立相应标准来规范火灾原因的分类,只有先将火灾原因分类确定好之后,在火灾调查过程中才能按照火灾原因分类中将起火点内所有能引起火灾的起火源逐个排列,为使用排除法认定起火原因奠定前提基础。同时还要制定相应标准,规定在调查中某种起火原因按照怎样的标准就能加以排除。比如认定为放火嫌疑案件,在《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具有所列举的十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放火嫌疑。那在排除放火嫌疑时,是否在调查中只要能排除《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第二十四条规所列举的十种情形,就可排除放火这一起火原因;如果认为《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第二十四条规所列举的10种情形还不能完全排除放火嫌疑,那么就应该对什么情况下能排除放火嫌疑进行规定标准。同样理由,其它的起火原因排除也应制定相应标准。只有这样,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火灾时使用排除法认定起火原因才有依据,规范调查减少因为使用排除法认定起火原因导致的诉讼信访。

2.2 灾害成因分析思考

即然灾害成因分析的目的是揭示出火灾发展蔓延的特点,找到火灾致灾规律从而修改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那么在发给当事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可以不在该法律文书中进行灾害成因分析,而是另外制作专门分析灾害成因的文书,作为今后完善消防法律和规范的材料。如果不在发给当事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进行灾害成因分析,就可以避免当事人把灾害成因当作是认定责任的依据,减少因火灾成因分析所引起的诉讼信访。

2.3 火灾损失统计思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损失统计的目的,是便于国家掌握火灾情况,为消防工作决策服务,不作为当事人赔偿的依据。同灾害成因分析一样的,在发给当事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不应描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损失统计结果,火灾损失统计结果就由现行的《火灾损失统计表》来体现就可以了。因为笔者在火灾调查的实际工作中,在与当事人或其律师解释《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火损失数据不作为赔偿的依据时,当事人或律师均提出,如果公安消防机构统计的火灾损失不作为赔偿的依据,就不应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确定该损失数据并发给当事人,特别是在发生了赔偿纠纷的火灾案件,当事人损失情况除了请中介公司评估外,唯一只有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有火灾损失的表述能证明当事人的火灾损失,该火灾损失统计结果必然就会被当事人当作赔偿依据。因此,火灾损失统计应按国家相应标准进行,但在制定《火灾事故认定书》时只描述烧损的物品基本情况,没有必要描述损失数额。

[1]金河龙.火灾痕迹物证与原因认定.

[2]公安部消防局.火灾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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