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探讨
2011-08-15凌涛贤张清平
凌涛贤,张清平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长田镇林业站,广东 平远 514639)
1 引言
经济合作模式是有效集成各类分散生产个体者,合理维护其经济利益与社会地位的良好运营组织,通过合作互助构建起来一种社会化、科学化的经济模式。它有效地解决了社会市场经济中小规模个体间的经营矛盾,令各个生产加工与销售环节实现了良好的衔接与巩固的一体化发展。世界各地范围内林业发达国家均构建了丰富类型的林业合作组织模式,例如德国构建的林业合作社、日本建设的森林组合模式等。
2 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发展进程
2.1 建国初期的自主合作发展
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便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实施了一系列山林体制改革,除西北、东北与西南等面积较大天然林归国家所有外,对原有其他从属于地主阶级的山林实施了征收与没收,将其折合成普通类别土地进行统一分配,优先分给原来便从事山林经营或自身有较大经营热情的山林农户,对一些不适宜进行个体经营的特殊山林资源则分给联户农民合作经营或统一归村公有。该类农民林木、林地所有权的科学确立为广泛实施林业经营合作模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的农业化生产互助组织便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迅猛发展,并在各地呈现出以互助劳动力合作模式为主,采伐作业与造林建设完善结合的发展趋势。
2.2 人民公社阶段的集体化发展
随着合作社的初步形成及升级发展,依据按劳分配与生产资料归公所有的原则,林业产业逐步发展成为高级合作社模式。经过阶段性发展,我国对人民公社策略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并构建了三级所有的经营体制,将山林所有权分配下放至生产队。在这样一种时代背景下,林业合作经济模式发生了质变,剥夺了农民对林木与林地的所有权,也令其丢失了直接对林业的经营权,因而不良违背了构建合作社的本质原则,令林农利益受到了不良损坏,其积极性受到的严重挫伤。
2.3 林业发展的重新组织建设
随着联产承包体制的科学实施,集约化林管体制实现了全面改革,农民分配到了自留山并行使了一定的承包责任,令长期以来束缚林业生产力的体制得到了合理解放,林农的林业经营积极性得到了全面的激发,并在各地涌现出大批量的林业建设专业户、家庭林场或重点户,通过逐步的发展,林农已成为林业集体经营的主要力量。同时该类家庭林业经营模式仍包含一定的局限性,具体体现为经营规模分散、较小,管理经营效率不高,令生产建设成本居高不下,无法全面提升产品生产的综合竞争力,在抵御市场风险层面则体现了能力不强的弊端。再者由于缺乏强化联合模式令林农始终处于弱势群体。基于这些不良现状,只有从市场客观需求出发,有效令以家庭为单位的林农更新发展组织起来,才能通过合作建设与经济模式维护自身的共同社会地位与经济利益。
3 经济组织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林业合作政策法规不明确
由我国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外界经营发展环境不难看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与扶持措施,令林业合作模式有失稳定性与强效性,无法实现法制化、健康化与持续化的科学发展。缺位的法律建设令林业合作经营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及性质规定,造成了合作组织登记法人的混乱局面。而对于纳税、发票开具与贷款等正常的企业事务在林业合作经营模式中却需要采用迂回策略或擦边球方式才可实施。另外林业市场国际通用策略为对林业合作模式、组织给予多层面的有效支持,而由于我国现行体制中,各类资本、土地、技术与人才等生产要素均会受到体制政策的不良制约,因此客观环境并不利于林业经济合作模式的独立构建与自主发育成长。受到金融制度与工业、城市发展的影响,我国林业组织合作很难得到良好的融资支持。再者,依据合作社性质,其产品内部交易应同等于农户的自产自销模式,因而需要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然而在现行执行中,却很难落实增值税发票,令合作社产品难以履行增值税抵扣。另外我国林业合作模式实施管理进程中由于各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调管理,令其合作数据统计相对缺乏,无法掌握基本管理状况。
3.2 内部运营机制不健全
现行合作经营中多采用优惠供给生产材料、种苗,为成员组织提供信息技术、林业产品加工销售等服务模式,无法真正以营利为基础,实现二次返利合作模式,因而没能充分激发林农的合作建设兴趣,并严重制约了其合作优势功能的发挥。加之内部管理体制、章程不完善,没有真正提供经营生产服务,对各权、责、利关系不明确,令组织中的公平权、公开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与表决权无法真正发挥。
4 强化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对策
4.1 科学认识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作用与性质
林业合作组织是民营、民办与民受益的科学模式,是基于林农资源性而紧密构建的所有者利益组织关系,以当地林业特色项目产业为主体经营生产内容,树立经济发展、组织共同富裕的目标。合作型林业经济组织主体发挥着三林服务,提升林农组织化发展水平,合理维护其权益的重要功能。由此可见,正确、深刻认识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与性质,可有效促进林业产业的综合发展,保护林农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克服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并切实提升林农组织化发展程度,推进其实现产业化的全面提升。为了繁荣林业经济,切实提升林农收入,必须通过合理组织学习交流、现场观摩、报告会、丰富形式培训班广泛宣传发展与建立合作林业经济组织模式的原则、宗旨、形式与优势,全面提升广大群众、领导的思想意识,令其不断的总结成功运营经验,合理推广行业典型,切实增强群众主体参与性、自觉性与广泛支持性,进而有效带动更丰富林业合作经济模式组织的全面发展。
4.2 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强化政策扶助,合理明确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法律地位
切实推进立法进程,明确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法律地位、性质、分配原则与成员资格等体制,明确财政扶植、税收减免、信贷支持等层面的法律规定,为合作林业组织模式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维护林农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基于我国合作林业经济组织模式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此在实施与制定专项扶助政策阶段应全面发挥雪中送炭职责,对合作组织产品减免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落实针对专业组织合作的抵扣产品增值税政策,针对组织及成员展开基础生产性设施建设、人员培训与技术引进扶助,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并构建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贷款贴息机制,对较大规模、农户较多、规范运行、增收效果显著的合作组织应给予重点化的奖励与扶持。对于林业合作组织要求进行推广与技术开发的项目应优先立项,向专业化林农合作组织实施必要的辅助倾斜。
4.3 强化宣传培训力度,培养经济合作模式管理人才
相关部门与政府单位应将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成员培训纳入实践规划中,预留一定的资金经费并合理制定科学培训计划,依据分类指导、便捷灵活与注重实效的要求,展开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能手及骨干培训,大批量造就懂技术、有文化、善于经营的创新型林农成员,强化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模式带领林农共同走向致富之路的综合能力。丰富宣传途径,广泛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在社会范围内营造支持、鼓励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模式的良好舆论环境及发展氛围。
4.4 完善内部机制建设,强化监管指导,规范组织运行
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内部制度构建的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其未来稳定与健康的发展,因此应健全监事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确保成员享有的民主权利与主体地位,还应健全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利益分配等规章体制。合理引导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从单一的技术性服务、产品收购向供应物资、加工产品、销售及储藏等综合化服务模式转变,切实拓宽管理服务领域,全面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良好规避市场风险,通过合作式经济模式引导成员构建紧密型关系,真正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推进林业化产业建设进程,并为构建创新型、和谐型社会做出必要贡献。
5 结语
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是促进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为合理改善其实践管理中的不良发展现象,推进我国林业实现可持续的全面发展,令林业合作经济模式、组织得到科学地引导并营造快速健康的发展模式,正确认识其作用与性质,加速立法进程,合理明确林业合作模式、组织的法律效力与地位,强化政策扶助力度,全面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合作管理组织人才,强化内部体制建设的监管与引导,才能令林业合作经济模式朝着健康、稳定、高效的方向努力发展、不断提升。
[1]王新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7(3):61~62.
[2]杨永军.关于培育和发展农村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思考[J].林业科技,2009(5):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