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安全现状与保障措施探讨
2011-08-15刘青琼
刘青琼
(重庆市江北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重庆 400020)
1 引言
在近50年里,经济飞速发展,现代化工业、合成化工业突飞猛进,同时也造成大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排放,如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等,使水体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了明显的改变。20世纪80年代初科学家发现,水体中含有有机物2000多种,而饮用水中也含有有机物700多种,其中56种致突变物、18种促癌物、23种可疑致癌物、20种致癌物。因此做好饮用水安全管理措施和水环境的保护,保护好水资源,是创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的一项紧迫任务。
2006年2月国务院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并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在2007年的统计报告中显示,我国城市及县级政府所在镇的集中供水水源有4002个,然而只有80%水源的水质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近20%水源的水质不符合我国水质标准。目前,地下水型水源地污染的主要原因除原生污染和地质因素外,还包括垃圾堆放渗滤液下渗、河流补给等方面。水上娱乐场所、宾馆、旅游度假村、农业种植及规模化畜禽养殖造成了湖库型水源地的环境问题,上游超标来水、工业及生活排污口、沿岸建筑物、采砂场、航运以及趸船码头则是河流型水源地污染的主要原因。
2 饮用水安全保护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 饮用水安全保护现状
我国针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中。在《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订)中,用了相当长的篇幅对保护饮用水水源做出了规定,立法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就是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而提出的相关措施和要求。1989年7月原地矿部、原建设部、卫生部、水利部、原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是从国家层面上,专门立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与此同时,许多省、市、自治区也都颁布了相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条文,例如《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饮用水水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性规章制度多达100多个。
依《水污染防治法》建立国家水源保护区制度,应当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禁止排污,准保护区内禁止扩建、新建对水资源有严重污染的改建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不允许增加排污量;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扩建、改建、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能从事垂钓、游泳、旅游、网箱养殖以及可能污染饮用水资源的一切活动。
2.2 饮用水安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在保护饮用水水源工作中,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做到5个“落实”,即落实保护区的环境应急措施,落实消除保护区的安全隐患,落实设立保护区内标志和宣传牌,落实清除保护区内的污染源,落实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随着公众对饮用水质量要求的提高和水资源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在饮用水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2.2.1 薄弱的环境监管能力
16.1%的饮用水水源地每年仅监测1次,全国68.9%的饮用水水源地仅设置1个监测点,与此同时许多可能破坏和污染水源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尚未纳入管理和监测范围。常规监测手段不可能满足客观、科学、全面的评价环境的需求和水源地水质状况,更不用说满足突发事故时应急监测的需要。
2.2.2 部门之间权责不明,管理体制缺乏协调性
在管理体制上,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的综合性管理机构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管理和保护,水利、环境保护住建、卫生、农业等相关部门分别在各自领域对饮用水水源的安全进行管理和保护,这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使得众多部门责任模糊,权限不明,这既满足不了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发展需求,同时对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非常不利。
2.2.3 政策法规执行力不强
我国尚缺少一部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专一行政法规或综合性法律。对于水资源保护的相关条文散见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因此导致立法系统缺乏协调性和系统性,条款相互矛盾,体系内部冲突。另外,处罚力度太轻,责任追究没有威慑性。而相关的执法部门也没有行使行政强制权力,也没有行使封存、扣押污染设施、设备的权力,这也给违法者逃脱惩罚提供了机会。与此同时,执法部门往往只在发生了重大危害后才对违法者进行处罚,而水体一旦污染就很难治理,所以保护饮用水资源应当贯彻预防在先,治理为辅的原则。
2.2.4 不规范管理与划分水源保护区
到2007年底,我国依旧还有3.15%水源地没有划为保护区进行保护,而39%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缺乏执法依据,也没有经过审批。同时,仍有一些水源保护区没有设置标志,在保护区内存在畜禽养殖项目及居民排污口。
3 饮用水安全保护的措施
(1)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体系。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初就有了饮用水的立法,法律体系详尽而且针对性强,成为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前提基础。例如,在日本就有《水质污浊防止法》、《水质保全法》、《工厂排水规制法》、《水道法》、《工业用水法》、《河川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等多项法律,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对饮用水安全实行有效保护。因此,我国应在这方面有所跟进,对饮用水所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立法。
(2)建立系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体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集中管理,管理权由国家统一实施。设置独立的饮用水环境保护部门,下设水质保护局,将包括饮用水水源在内的管理权集中到环保部门,建立由其统一领导的综合环境管理体制。再次,应该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机制。
(3)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制度进行规范。美、德、日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代表了世界标准的最高水平,这与3国对饮水安全的投入与监管密不可分。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切实保护饮用水的安全。
4 结语
水是我们得以生存的根本,饮用水是我们的基本需要。饮用水的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息息相关。然而,我国饮用水安全管理还存在问题。因此,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饮用水的安全保护。从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体系,建立系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体制,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机制3个方面入手,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制度进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饮用水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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