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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层居住建筑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安全性的探讨

2011-08-15周德海

科技传播 2011年20期
关键词:消防电梯前室水柱

周德海

黑龙江省鸡西市消防支队,黑龙江 鸡西 15810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第7.4.2条规定: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即两股水柱同时到达。这是我们进行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时必须满足的一个最重要的技术参数,但对于居住建筑,由于每层的公共面积有限,消防竖管往往布置在电梯和楼梯间的小厅处,此时设置两条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故《高规》对于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和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消火栓设置条件给予放宽,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来满足两股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的技术要求。《高规》对居住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放宽条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代替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做法,其出发点主要考虑了两个方面,一是居住建筑公共面积限制所致,二是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可靠性能满足两股水柱同时到达。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欠妥当,而且有悖于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的设计理念,其安全性也有待商榷。

1 高层建筑设一根竖管并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的设计无理论依据

《建规》对其第8.4.3条文解释中认为,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任何初期建筑火灾条件下,均可使用室内消火栓进行灭火,当一个消火栓受到火灾威胁不能使用时,相邻消火栓仍能保护该消火栓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而《高规》对其第7.4.6.条文解释中则认为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的设计目的是一支水枪扑救初期火灾的控制率仅40%左右,而采用两支水枪扑救初期火灾的控制率达65%左右。因此,扑救初期火灾使用水枪数量不应小于两支。《高规》还认为两股水柱同时到达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也是为了保证在正常情况下有两支水枪进行扑救,在其中一支水枪发生故障时,仍有一支水枪扑救初期火灾。从上面两部规范的条文解释中,不难看出,《建规》认为保证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的目的是发生火灾后其中一支消火栓受到火灾威胁不能被取用,还可以使用另外一支消火栓进行灭火。《高规》认为保证两股水柱同时到达有两个目的,一个是保证灭火成功率,二是一支消火栓故障还有另外一支消火栓备用,《高规》这种设计理念和《建规》有明显差别,高层建筑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来满足两股水柱同时到达建筑物被保护范围内任何部位显然是极其不可靠的,也是不安全的。

2 高层居住建筑楼层内具备可以设置两根消防竖管的空间

根据《高规》第6.3.1条及第6.3.3条要求,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均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居住建筑前室面积不应小于4.5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居住建筑前室面积不应小6.00m2。综合上述各规范要求,在《高规》7.4.2范畴内的居住建筑均应设置电梯或消防电梯,也均应有候梯厅或前室等公共面积。根据《高规》第6.1.3 条规定,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而应通过走道与前室相连接。当确有困难给予放宽条件时,也只允许部分户门开向前室,其余的与前室之间应设置走道。因此,在《高规》7.4.2条范畴内的居住建筑除了应有前室或候梯厅外,至少还应有一处与前室相连接的公共走道。综上所述,在《高规》第7.4.2条范畴内的居住建筑只有十层及十层以上至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下的大部分居住建筑均应有两处公共面积—前室和公共走道,具备《高规》第7.4.2条消防竖管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的要求。对于只有十层及十层以上至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下的少数单元式居住建筑,因为不设置消防电梯,没有公共走道,只有公共的候梯厅,笔者认为可以在楼梯间和候梯厅内分别设置竖管满足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的要求。这类居住建筑根据《高规》第6.2.3条规定,大多数为敞开楼梯间,只有很少数量的采用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形式与《建规》范畴内的楼梯间形式相同。按照《建规》第8.4.3条规定,这类居住建筑内的消火栓可以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类居住建筑中完全可以采用《建规》做法,在楼梯间内设置一处消火栓,这样与候梯厅内设置的一处消火栓共同满足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的要求。

3 对高层居住建筑内消火栓设置的几点建议

对于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和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在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时给予放宽的技术措施不应该采用《高规》所规定的设一根竖管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的技术手段。而应本着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的理论进行设计,其采用的技术措施如下。1)对设置消防电梯的居住建筑,采用前室内消火栓和走道内消火栓组成两股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前室内的消火栓计入楼层灭火消火栓数量内;2)对于未设置消防电梯的居住建筑,采用候梯厅内设置的消火栓和楼梯间内设置的消火栓组成两股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3)对于有实际困难的,在上述基础上给予放宽的原则为:可以采用前室内一根竖管连接前室和走道内两个消火栓,因为前室的安全性远远高于其他部位,理论上不受火灾威胁。对于未设置消防电梯的居住建筑可以放宽条件采用楼梯间一根竖管连接楼梯间和候梯厅内两个消火栓。对于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居住建筑,当满足消火栓保护半径的要求时,可以探讨在楼梯间内隔层设置消火栓。

4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的观点是在居住建筑中设置消火栓满足两股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并非有很大困难,而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是没有理论依据的,是不可取的技术手段。

[1]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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