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清单计价与变更
2011-08-15杨亚超
杨亚超
(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13)
1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弊端
高速公路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对于铁路计价已经有很大进步:比如操作方便、目的明确等,但高速公路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处于起步阶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经验尚不丰富,不能涵盖所有施工工序,加之有关的合同文本、计价模式、工程管理模式不能及时的跟上,所以结合乐宜、平阳高速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归集表现如下:
(1)报价脱离企业定额:乐宜高速项目投标在制定综合单价时,大多数清单是按照本企业定额内各相应子科目的工料消耗量×市场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综合费率和优惠折扣系数生成,其暴露出两个问题,包干费用不足和许多桥梁施工清单单价较低,这样生成的单价实质上与定额计价模式没有什么区别,就是没有充分考虑乐宜高速特有的现场施工环境;另外,企业故意低价中标,给中标以后的成本管理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这个问题并不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固有缺点,而是由于企业定额应用不完善、缺乏熟练应用经验造成的。因此,投标时较好的执行企业定额体系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前提工作,只有切实运用本企业的企业定额资料,考虑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等各项指标,才能为中标后顺利施工生产提供很好的资金保证;保证资金链条不断链,才能实现企业管理上的利润目标,实践证明,脱离施工企业定额的中标工程最后的管理效益是不能实现的。
(2)根据目前高速公路管理市场,工程量清单计价缺乏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国家推行的《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只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和计量规则,并且许多企业和省份都制定了适应本地方的计量规则,但国家缺乏统一管理,个别清单计量规则出现了不同的计算规则,给工程报价带来了区域和企业上的困难,建议尽快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合同管理办法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实施细则。如果招标文件把计量规则简单化、模式化不做细致的区分和说明,往往会带来合同管理的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去做,所以需要国家尽快出台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管理制度。
2 招标文件条款增加了索赔变更的难度
2.1 招标文件条款的含糊不明确
在清单计价的过程中,有些时候因为投标施工图纸尚不到位或设计深度不够,仅凭经验去猜测估算单价显然是不够的,从而影响了清单综合单价的报价和变更点的查找,如计量规则规定“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均在综合报价中”无明确解释,其定义的外延和内涵难以准确把握,给工程的计量工作带来不确定性,并且目前乐宜高速和平阳高速都有自己的专门计量规则范本,个别清单要求不一致就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困难。再如“如若本条款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等条款同样增加了本公司在变更中的索赔难度。导致进场后对地质、地貌及施工条件进一步的了解后发现,好多现场是与设计有细微差异的,此时再申请索赔已经来不及了。
例如,招标文件对这些项目说明含糊,但是实际发生后找业主协调就出现了很多这样那样的困难。
业主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单价风险,由于变更,承包商有理由要求追加施工措施费、追加赶工费等费用,当其超过一般规定的15%时,就有理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对于新增项目,承包商有理由要求按现行市场价格作单价分析,毋需遵循投标报价原则,这样的话,还要签订施工补充协议,从而使合同管理的难度加大。如平阳高速项目部投标报价时钢材的市场价为3 700元/t,合同工期19个月,到施工期14个月时,钢筋的价格已经涨到5 400元/t,给项目的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调整材差的文件规定,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核通过后才给调整,施工成本加大,调差难度大,但相关合同范本又规定调价的范围是合同工期大于24个月以上的高速公路工程,调差工作难上加难。
2.2 变更与索赔审需要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
乐宜高速工程和平阳高速在施工过程中环境、人员的更换、地质资料的变化及施工工艺的改变给项目施工带来很大的难点,分析如下:
增加新的施工工艺与已往的施工方法和工序有很大的不同,此种变更单价的测算是由施工单位根据相关预算编制办法,套用相关相似的定额分析出一个单价,再上报给监理工程师审核,最终经业主主管工程师审核批准,该单价因为没有相关的参考资料,所以监理、业主工程师很有可能砍掉很大一部分费用,此类变更施工单位往往承受很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批复的单价刚好够发生的实际成本或者是亏损,大赢的机会很少。施工单位工程师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地位由于众多市场原因受到影响,长期以来就造成了合同管理的效率低下。
这里需要重点提出的是平时施工单位要注意原始资料的收集和及时签认,错过了最好的时机造成的费用就由施工单位承担了,比如乐宜高速项目就忽略了这一点,给单位的索赔变更造成了很大困难,乐宜项目部的经验教训使人们深刻认识到索赔变更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是很困难的。变更工作任重道远,只有建立了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应的管理制度,索赔工作才会有理有据,才能为企业赢得效益。
2.3 总价承包合同的“变更”与“索赔”
总价承包合同是将工程量与单价的风险全部由承包商承担的一种合同样式。乐宜、平阳高速项目就是这种模式的承包合同,主要体现在100章的临时占地、施工便道、临时用电等清单上。
首先,乐宜项目的教训使笔者深刻认识到这些清单的风险性,对此类合同要高度重视前期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师进行图纸会审和现场查勘工作,工程建设各方对合同风险应有充分的估计和预测,报价时要考虑周全,清单总价尽可能的涵盖这些可能发生的风险,乐宜、平阳的包干费用均不足,可能是有其他原因(不平衡报价);其次,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应首先明确责任、费用应由业主承担。《补遗书》或《会议纪要》是较好的补救措施;但是由于施工时人们在这方面经验不足,忽视了措施补救工作,从而给“总价合同”的管理和竣工结算工作带来了重大困难,导致乐宜高速项目的变更索赔至今也没有完全批复并且没有取得很好的结果。
2.4 为取得工程竣工增加辅助的额外工作内容
通过阅读合同工作内容的说明很容易理解界定,有的通过对照工程量清单与投标技术文件也容易界定。而乐宜项目部的难度却是因为它涉及到这些“额外工作”是否需增加新的施工措施和手段比如:涉及宜泸高速的衔接工作、与内昆铁路配合、内宜高速配合等等方面工作,还需要遵循投标报价原则施行变更报价,这也给索赔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一系列的问题又直接关系到合同各方的经济利益,所以,往往会产生分歧。对于这种工作,在合同签订之初建议能明确的双方职责的尽早明确,能量化的最好量化。
由于高速公路工期较长的特点,从前期策划到竣工,都存在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在预计工期内,会发生许多影响工程总价的客观,主管的因素。需要随时对比、分析、研究合同条款文件做到对变更动态因素的控制,深入总结高速公路施工行业的变更规律和处理方式及其经验,写进合同约定条款,无疑会对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带来非常有用的效果。因此,我们在签订工程合同的时候,应注重贯彻FIDIC合同条件,加强合同条款的战备思维。
3 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模式,是增加了索赔变更工作的难度,在现有的高速公路工程量清单计价水平上,需要不断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之相配套的管理体系,从根本解决我们目前在招投标、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