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名单实行罚款就能保证到会率吗?
2011-08-15滕修福,武春,李红星等
公布名单实行罚款就能保证到会率吗?
一些地方在召开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时,为保证到会率,采取通过媒体公开缺席或迟到名单,个别地方还采用经济处罚的方式,对迟到和缺席人员进行罚款,最高罚款金额达5000元。有人指出,这些做法无法律依据,罚款更是违法,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制度规范。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保证到会率的手段应合法有效
出席人代会不仅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更是人大代表的法定义务。而保证到会率则是会议组织者的职责所在。无论是人代会,还是人大常委会的相关会议,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机构,都应采取一些合法、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保证到会率。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晒”缺会代表名单、规范人大常委会会议考勤制度的做法,合法有效。向社会公开包括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在内的人代会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符合人大议事决策公开性的基本原则,合乎法理。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规定:“一年内无故缺席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劝其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会后通报总体出席情况,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常委会向市委提出下一届是否连任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的依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发挥党管干部的优势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具有创新意义和实际效果。
个别地方采用经济处罚的方式,对迟到和缺席人员进行罚款,则越权错位。罚款不是任何组织、任何人都可以做的,没有法律授权,是不能随便罚款的,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主席团也不例外。法律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机构有对人大代表的经济处罚权,相反代表法单列第四章还特别从人身、时间、物质、经济等方面,对代表执行职务依法予以保障。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 春
代表树立责任意识 人代会要不走过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时,存在代表缺席或迟到的现象,笔者认为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一是有些人大代表误解代表职务,往往把代表头衔看做是上面给自己的荣誉,不知道或不愿意对选民或选举单位负责。二是选民监督代表难度大,现实中选民与代表信息不对称,选民难以对代表履职形成有效监督。三是目前地方人代会确实存在重程序、重形式,轻效果、轻内容等问题,给人感觉就是“一年开一次”,有些代表认为是否参加对会议也没有实质影响。
有些地方公开缺席或迟到代表名单,甚至出台罚款手段,以改进人代会会风,实在是一种无奈之举。对缺席或迟到的代表予以罚款是违法的,实际上是滥用权力;公开名单也只是对代表的一种外部压力,没有其他监督手段跟上,也会流于形式。关键还是要看代表有没有切实树立起责任意识。如果代表能时时想着代表法赋予自己的职责和人民的重托,迟到或缺席的现象是不大会发生的。此外,要转变人代会会风应抓主要矛盾,从改进人代会形式和内容入手,如增加会议时间,不让审议议题走过场,使与会代表真正感受到参加会议“值得”,不参加“可惜”,从而形成召开人代会对代表有一种期盼心理,何愁代表不来呢。须知,公开名单、罚款是“罚”不出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的,实际上也有损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威信和形象。
山东省阳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李红星
功夫要下在“会上”“会外”
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时出席人代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完成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这是对人大代表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代表无故不参加人代会,则无法实现人民委托行使的权力,是一种失职行为。因此,代表法又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与此同时,对于不履职、无作为的代表,代表法也规定了“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法律规定如此明确,如此严厉,而且又具有操作性,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代表的到会率应当说是有保证的。
问题是,我们现在在保证代表到会率上公布迟到或缺会名单,还用上罚款这样的违法方式,仅仅是治“表”。要想消除代表迟到或缺会现象,需要下大气力治“本”才行。从把好代表的入口关到抓好培训“洗脑充电”,从搭建活动平台到代表作用发挥,从提高审议质量到审议意见落实,从组织代表写好建议到抓好建议的跟踪督办,从代表监督管理到创先争优、述职评议,需要人大及社会各界在这个“本”字上不断地探索创新。只有让人大代表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肩负的使命,让他们真正“说了不白说”,他们才会更有履职的激情和热情,也就会没有迟到或缺会现象。因此,要想保证到会率,功夫不仅要下在“会上”,更要下在“会外”。
开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吴照生
让选民监督代表到会率
笔者以为,在召开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时,对缺席或迟到者的名单进行公布,是对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但除了通过媒体公开外,更应到代表所在的选区向选民公布。
会议是人大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出席相关会议,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这不仅是个人行为,更是代表着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应该受选民监督。代表法只是规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而对代表多次通过请假而缺席会议的情况没做出相应的规定,由此也造成个别代表成了“请假代表”。对诸如此类的情况,让选民参与监督,让选民监督代表到会率,应该说是一种最有效的手段,因为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对此,将缺席或迟到代表名单公布到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让广大选民知道自己所选代表的履职情况,使代表始终处在选民的监督之下,效果会更好。
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只是在对迟到和缺席的代表如何处罚这个层面上动脑筋,应注重在提高代表综合素质和激发履职积极性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方式。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冯国海
应用铁的纪律约束与会对象
通过媒体公开缺席或迟到名单,或对迟到和缺席人员进行罚款,只是治标不治本,对于那些代表意识缺失的人来说,实际冲击力并不大。
毛泽东同志曾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同样,铁一样的纪律也是保证到会率的重要法宝,是开好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重要前提。代表法规定了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这里至少传递了三层意思:一是代表不能出席人代会会议的必须请假,二是代表请假未经批准的还是必须参加人代会会议,三是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代会会议的代表资格终止。如果会议举办方能够动真格,严把请假关,对于没有充足理由就随便请假的代表敢于说个“不”字,对于两次未经批准不参加人代会的代表敢于坚决除名,我想,人代会的会风一定会大大改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和一些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做出了必须请假的规定,但对于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如何处理,却没有规定。是否可比照代表法对代表不出席会议的处置也做出规定:一般来说,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月至少要召开1次,一年中至少要召开6次,那么,对3次未经批准不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劝其辞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对代表或组成人员开会迟到该如何处理,也可以设置一些具体细则。如参加人代会,未经批准或非不可抗力原因迟到两次的视作迟到半天论处,迟到3次的视作迟到一天论处,迟到4次就算旷会处理。对人大常委会会议,未经批准或非不可抗力原因迟到两次的视作迟到半天论处,迟到3次的就算旷会处理。
当然,通报、劝退、除名,并不是目的,而是治理会风的一个重要手段,目的是把我们人大的各类会议开得更好,更富有成效。严格执行会议纪律对与会人员来说也是一次加强代表责任意识的生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