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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庭审?

2011-08-15卢欣,蒋松柏,滕修福

浙江人大 2011年1期
关键词:庭审评议个案

可否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庭审?

目前,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有的还对庭审情况进行评议,旨在促进司法公正。有人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不可干预司法个案,直接评议庭审情况,有损于法院独立审判。

评议法院庭审与法有悖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卢 欣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庭审,不符合监督法有关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实践中,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庭审,往往针对个案进行,甚至在评议中代表对个案应如何判决发表建议意见,要求法院采纳,这种做法与法有悖。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调查研究、执法检查等,并不允许个案监督。这种个案监督缺乏法律根据,既无实体根据,也无程序根据。加上以往个案监督屡屡出现个人批案、多头干预、代表自身涉案等状况,这种监督往往违背促进司法公正初衷,极易造成监督权僭越司法权,反而直接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判决的公正性。

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作为法治国家,为了防止司法审判权的膨胀和滥用,我国法律制度的设计者对法院审判工作已经设置了各种层次和形式的监督,包括人大立法监督、政党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法院内部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公民个人的监督等等,每种监督形式各有其实现的方式,但都应置于不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前提之下。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实质上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常委会要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就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代表评议庭审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蒋松柏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是人大代表视察审判工作的一种形式,也是加强对审判工作监督最直接的一种手段。但庭审后由旁听的人大代表对庭审情况进行评议实为不妥。

首先,就人大代表个体而言,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议案、意见、建议等形式,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人大代表如直接对庭审进行评议,就带有对具体个案进行处理的性质,还意味着人大代表可以就个案的判决发表具体意见。事实上,参加旁听庭审的少数人大代表作出的评价,并不能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体意志,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做法本身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目前,很多地方人大代表评议法官庭审情况没有系统的量化指标,有的地方制定了一些量化指标,但害怕有违反“独立审判”之嫌,指标比较原则,操作起来很难把握。因此,不同的人大代表对法官评定会有所差异。这样的监督,只会给法官带来消极影响,不能提高审判工作质量。

再次是,人大代表评议庭审,法官难免会采取迎合人大代表“口味”的措施,做出人大代表希望的判决,这就损害了司法公正。同时,审判活动非常具有专业性,许多人大代表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由外行来对内行作出评价,这本身就不是科学的制度设计,评议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组织代表评议庭审违宪违法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普通公民都可以旁听,人大代表旁听也无可非议。但若人大常委会主动组织人大代表去旁听并评议庭审,则有违法律规定。

代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人大常委会主动组织代表旁听庭审,难免不被误解为有“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嫌疑;如果应法院方面邀请,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是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积极姿态,目的是推动和提升庭审质量,就避免了干涉司法案件的嫌疑。如若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后还要对法官审理的单个案件进行评议,不仅有悖于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规定,也直接违背了代表法的上述规定。再说,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性、专业性、程序性等特点,也不适合组织人大代表去评价其对与错、满意还是不满意,更不必说去对某一个案的审判提出整改意见。让“外行”去评价“内行”,也显然不妥。

明确目的、科学评议不会“干预个案”

开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吴照生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并进行评议,不能简单地视为干预司法个案,关键在于明确目的、合理组织、科学评议。

首先,要把提高代表法律素养和监督水平作为旁听的主要目的所在。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对法院工作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需要人大代表有较高的法律修养,旁听庭审正是增强代表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旁听时要做到合理有序,即事前充分了解案件内容,认真听取法院方面的意见建议,选取有重大影响、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序组织代表旁听,使代表既增长见识,又了解法院审判工作。

其次,评议庭审情况应做到科学慎重。一是评议内容要立足于案件审理的程序,不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评议。如对庭审程序、法院安检等问题发表意见。二是要事后评议,即一般应在案件已作出宣判之后进行评议,而对尚未宣判的案件不宜开展评议,以免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三是对代表在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应本着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交由人大常委会研究,再决定是否转交审判机关处理。如此旁听和评议法院庭审,何来干预司法个案?

代表评议庭审有利于司法公正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一般情况下,人大组织代表旁听和评议法庭庭审要经过调查研究、组织实施、总结评价、意见反馈4个阶段。为了提高评议质量,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往往来自司法界或对法律熟悉的,开庭前还要对代表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介绍案件争议的焦点,从而使评议更具实效。组织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庭审,是对法官庭审程序、庭审能力、审判作风等情况的总体评价,既然是集中邀请代表旁听庭审,自然不同于分散邀请代表监督的做法,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和评议法庭庭审,是依法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这与法院独立审判并不矛盾,代表也不是以个人身份随意参加庭审,不存在干预司法独立的问题。当然,要规范旁听庭审代表的行为,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不得利用旁听庭审活动干预和过问个案,不直接向审判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坚持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组织代表评议法院庭审值得提倡

东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周晓沸

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并对庭审进行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院审判工作监督的一种有益探索,与法院独立审判并不矛盾。旁听是面对面地对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旁听后的评议,主要是对庭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评议,这与个案监督有根本区别。

首先,旁听和评议庭审作为人大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的方式,其内容主要表现在检查并监督法院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正审理各类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督法有关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规定,专门组织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庭审,属于人大监督的工作范围。其次,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也为建立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人大代表有组织地旁听庭审和评议,这种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要督促司法机关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能力水平,更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而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工作的一种探索,值得提倡,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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