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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选举法规

2011-08-15倪玲芳常马琴

浙江人大 2011年1期
关键词:选举法实施细则居住地

■黄 武 倪玲芳 常马琴

修改完善选举法规

■黄 武 倪玲芳 常马琴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也为了2011年即将启动的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选举实施细则”)。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并结合近年来浙江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践,作了部分修改。

城乡同比选举人大代表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是选举法修改的核心。

根据选举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同时,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代表候选人应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选举实施细则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步换届选举时,县级选举委员会可以委托乡级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同时,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流动人口符合一定条件也可参加现居住地选举

流动人口参加居住地人大代表选举是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可操作性,结合《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中的“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而户籍在外地的选民,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修改为“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根据选民要求选举委员会应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有利于选民加深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更好地行使选举权,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中的“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通过召开见面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外出选民可书面委托他人投票

选举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最直接形式。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委托投票不够规范,存在问题较多,需进一步加强监管,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同时第四款修改为:“投票期间外出不能回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举委员会可以在选举日以前公示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地代表

实践中一些人担任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这不仅违背了公民选举权平等的精神,也不利于人大代表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权力。

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选举实施细则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当选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只能保留一个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此外,选举实施细则对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罢免案的表决方式、接受代表辞职的程序、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等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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