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干部维持秩序误伤同学学校被判负全责
2011-08-15刘薇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18期
小帅和小桐是某小学三年级同班同学。2009年12月17日早自习,小桐作为班干部,根据老师的要求在学校内维持秩序,因挥舞路队牌致使小帅前牙冠折断。小帅及其家长随后起诉,要求小桐家长和学校赔付医疗费等2.8万余元。
小桐及其家长辩称,小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受学校老师指派管理秩序,学校没有把有安全隐患的路队牌统一管理,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称,事发在上课前,不存在教师失职的情形,小帅受伤也不是因为教学设备设施缺陷所致,不同意赔偿。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事发时,小帅与小桐均是未成年人,学校在学生进入学校、上课前的时间段内,并无教师对班内学生进行管理,且由学生在班内管理,已超出该年龄段学生能力范畴,故学校对事件发生存在管理不当之责任。小帅受伤虽然是小桐所致,但小桐是经教师指派的,故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小帅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文中学生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