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解读
2011-08-15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解读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内容,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对此进行了深入解读。
问:制定《意见》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提供高效便民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部署、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创新,在很多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如行政决策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应用等工作,已不同程度推行,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需要从全国层面进行总结、规范。但政务公开的深入推进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公开的程序不够规范,标准比较欠缺,公开内容不全面,监督考核机制不完善等,也需要制定新文件提出要求、加以解决。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出台过程。
答:2009年底,我们对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服务中心建设的基本情况。据此,我们会同中央编办就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开展多次专题调研,向中央领导同志报告了全国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情况,并着手起草《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2010年6月,我们在全国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建设经验交流会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随后,召开了5次座谈会,作专题研讨。在此基础上,征求了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26个国家部委、各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部分服务中心等方面的意见,进行了数十次修改,《意见》才逐步成熟完善,最后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
问:与2005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相比,这个《意见》提出了哪些新的内容?
答:这次《意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第三部分是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第四部分是强化监督保障措施。总体来说,第二部分是2005年《意见》的深化和延续,对实践中创造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归纳和规范,便于在全国稳步推广。当然,这里面也有不少创新的内容,比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践中,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不透明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公开的结果不合理,群众不满意。这次《意见》更强调和注重过程的公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这是政务公开深化的必然要求。这项工作2006年始自河北,随后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了试点,2008年在全国进行了推广。再比如《意见》提出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要求梳理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依据和运行流程,查找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之所以提出这个要求,主要是考虑到扩大社会和公众对行政机关内部运行情况的了解,加强内部制约,以弥补外部监督的不足。
第三部分整体上都是新的内容。比如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用、明确服务中心职能、规范服务中心运行、加强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政务服务资源等,这些内容虽然有的省(区、市)已经作出规定,但从全国层面来讲,是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所以,这一部分也是文件的重点内容,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落实。
问:为什么《意见》要对政务服务中心进行规范?
答: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创建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对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公开办理。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31个省(区、市)已设立综合性服务中心2842个,其中,省级10个,市地级356个,县级2476个。全国乡镇(街道)建立便民服务中心24849个。中心已经成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民群众评价比较好。与此同时,中心建设也面临着法律依据缺乏、职能定位不清楚、运行模式不统一等多方面的困境,各方面要求在全国层面予以规范的呼声很高。因此,《意见》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并突出强调了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以解决目前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
问:据了解,一些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是事业单位,《意见》将其定位成行政机构,这是一个重大变化,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客观地说,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具有一定的自发性,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建立起来的。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性质并不一致,有的是行政单位,有的是事业单位,还有的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也是中心发展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对中心如何定位,履行职能的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心发展就会受到影响。所以,我们和中央编办等相关部门,在《意见》中专门对中心管理机构的机构性质、规格、人员编制、经费等内容作出规定,希望解决这些难题。《意见》提出使用事业编制的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出一部分进行替换。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应遵循少而精的原则,在调整、配备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编制中,要结合当地政府机构改革,注重优化整体编制结构,坚持增减平衡,不增加行政编制,切实避免地方在落实《意见》过程中产生机构编制膨胀的问题。另一方面,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编制的调整配备,也有一个逐步到位的过程。
问:《意见》对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作了哪些规定?
答:服务中心作为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设立管理机构,对进驻窗口办公的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对进驻窗口的单位来说,凡与企业、社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都要纳入中心办理,坚持应进必进、能进必进,切实发挥好窗口服务功能。具体讲,主要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三类,对这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事项的办理都应纳入中心。当然,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宜进入中心办理的,《意见》也提出了例外原则,必须由本级政府研究决定,各进驻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对实行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的部门,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服务中心办理的,应纳入当地服务中心办理,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工作的特殊性,应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从实际出发,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来说,《意见》明确了三项职责: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承担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前两项职责,是各地比较普遍的做法,第三项职责,是考虑到实践中有的中心除了履行前两项职责之外,当地政府还赋予了一些其他职能,比如公共资源交易等,所以有一个兜底性规定。
问:《意见》对政务服务中心还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对于已有的服务中心,各省(区、市)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规范省、市、县三级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对于没有建立中心的,则提倡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之所以不作强制性规定,是考虑各地情况差别较大,一定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稳步推进,不宜一刀切。比如有的地方建立了虚拟的网上大厅,实现了虚拟的集中,效果不错,这也是一种探索。这里还要强调一下,各级政府既要重视已有中心的建设,又不能脱离实际,盲目新建扩建服务中心,贪大求全,搞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中心建设最重要的是求实效,其发展切切实实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方便社会监督,这是中心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动力。
问:《意见》在监督和保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实行政务公开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形式,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推动,使政务公开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为此,《意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一是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解决工作难题。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更加明确了领导责任。二是考核制度。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加强考核工作。三是监察制度。建立健全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全过程监察。四是监督制度。明确了党的基层组织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并特别强调了群众监督,建立群众投诉制度。五是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问:下一步对推动《意见》落实有什么打算?
答:一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意见》的各项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使之提高做好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能力。
二是总结交流加强政务公开的做法,积极探索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通过推广“制度+科技”、权力阳光运行等成功经验,提高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防范廉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在全国选择100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大部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在县本级能够依托电子政务平台进行公开、提供服务,并且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解决县级政府公开什么内容、提供什么服务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电子政务应用水平,防止权力滥用。
四是研究政务公开工作检查评估暂行办法,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