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擅改自家外墙颜色遭物业起诉
2011-08-15赵兴武人民法院报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16期
(文/赵兴武 据《人民法院报》)
业主擅改自家外墙颜色遭物业起诉
2010年7月,王某与江苏越商置业发展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签约
不久,因对房屋构造不满,王某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诉讼期间,为发泄对该公司之愤,王某将屋前屋后的外墙涂成红色,并将屋前小花园统一安装的起装饰作用的铁栅栏拆除。物业公司与王某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
王某认为,房子是他的,他有权按照喜好改变外墙的颜色,而且他只涂刷了凹进来阳台的墙面,阳台是其花钱买的面积。
物业公司则认为,小区外立面和屋前小花园属于共有部分,王某无权随意更改。这些内容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中都有明确规定,王某既然在合约上签了字,就应当遵守。
江苏省高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外立面系共有部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某无权改变房屋外立面颜色。至于未封闭阳台,即使王某享有专有权,也应考虑到未封闭阳台的墙面与建筑物的外立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改变颜色将降低建筑物美观度,故而从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角度,王某也宜保持阳台墙面的本来面目。屋前小花园的栅栏属于建设物附属设施,也属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某无权截短。据此,法院判决王某限期将墙面和栅栏恢复原状。
(文/赵兴武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