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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志年鉴数字化、网络化与史志作品知识产权保护

2011-08-15

黑龙江史志 2011年20期
关键词:史志年鉴数据库

张 晨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地方史志办公室 山东 枣庄 277200;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天津 300387)

一、史志年鉴资源数字化、网络化

史志年鉴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是开展读志用志工作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方式,是扩大志书传播范围和强化志书使用频率的切实手段和实施途径,是史志工作迎合时代之需、时势之需而进行的史志工作转型与变革。

史志年鉴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工作十分必要、十分重要。新世纪伊始,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上原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组长李铁映同志就对史志部门作出对国情资源宝库进行挖掘、编纂专著论文及资料、制作音像制品扩大传播、实现地方志成果价值的批示。2008年在第四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要求史志部门“开展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做好方志资源的整合、共享与开发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组长陈奎元同志明确指出:史志部门“既要搭建自身的网络信息平台,也要加强与当地数据库和网站的合作,将方志机构收藏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资料,转化为电子书、网络版等社会喜闻乐见的载体形式,通过方志馆、网站等平台,广泛提供给社会共享。还可以采取‘走出去’的办法,借助公信力较高的信息网络机构,加大地方志资源的宣传推介力度,扩大地方志资源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展示地方志工作的重要价值,为地方志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社会发展对信息需求的多样性和快捷性,要求史志事业必须加快数字化、网络化建设,这是史志事业适应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1)

相比传统史志年鉴资料纸质印刷、出版发行,数字化、网络化发行在志书资源获取便捷性和有效性上有着突出的特点。“把史志资料数字化,建成数据库,实现网络化,就使潜在资源变成活的信息,使之易传、快捷、共享,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资治和教育的作用也能很好地体现出来。”(2)史志资源的深度挖掘和史志资料的编纂是一种文化积累,有着极为重要的存史作用。史志工作受到各级领导重视,吴官正同志曾为山东省地情资料库题词。(3)各地史志部门重视史志年鉴的数字化、网络化工作,有的还专门设置了相应的办公机构负责推进、督导。比如,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设置了“全省史志系统信息化建设推进办公室”。经过长时期坚持不懈的努力,史志年鉴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工作已具雏形,史志资源数据库建设颇具规模,正在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二、史志年鉴资源数字化、网络化的载体

史志年鉴资源的传播离不开良好的传播载体,载体即传播媒介,数字化的史志资源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就实现了志鉴资源的网络化。志鉴资源网络化使史志年鉴信息以电子文本、图片表格、音频视频(4)及3D多维动画等形式通过专业史志数据库、地情资料库和地情网站、政府网站及其他电子媒介传播。

(一)专业史志数据库

专业史志数据库通常是指由史志部门和科技研发部门、技术公司联合或史志部门根据自身能力研发的包含史志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及网络宣传平台。目前,几大知识类数据库运营商均已研发了专业史志数据库,积极挖掘、收集和抢占各地史志资源电子出版、发布权,实现其客户群体市场范围扩张。专业史志数据库的使用方式主要是文献检索,为决策者和科研工作者提供准确权威的地方信息资源。

1.《中国年鉴全文数据库》(CYBD)

中国知网依托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China NationalKnowledge Infrastructure,CNKI)及《中国知识资源总库》资源,紧跟史志信息和史志资源传播的时代步伐,研发了《中国年鉴全文数据库》(China Yearbook Full-textDatabase,CYBD)。CYBD电子出版、发行了各类年鉴2000多种,13000余册,内容涵盖20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截至2010年,囊括的年鉴达到2200种。至此,CYBD成为种类涵盖我国期刊、图书、博硕士论文、报纸、会议论文、专利以及其他知识信息资源的《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的又一重大组成部分,逐渐成为传播年鉴信息的重要网络媒体。(5)

2.中国数字方志库

中国数字方志库是一套大规模数字化的地志类文献综合性数据库,先期收录1949年以前地志类文献万余种,涵盖了自宋朝以来至民国时期的各种稿本、抄本、刻本、活字本,全国各公共图书馆、大专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及私家的孤本、稀见本、批校本、题跋本等各种藏本,各个历史时期的全国总志、各级地方志以及山水志、水利志、名胜志、祠庙志、园林志、民族志、游记、边疆和外国地理志等。(6)该数据库由北京籍古轩图书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制作发行,在结构上分为地理学、方志和专志三部分,古籍部分支持繁体字检索。

3.《中国历代典籍总目》

由国家图书馆和北京大学联合研制大型古籍文献目录知识服务系统《中国历代典籍总目》,全面汇总中国历代书目,全方位展现华夏五千年文明成果,是一部中华民族的“历史艺文志”。它是以史志、官修和馆藏目录为基础,以知见、私藏和国家珍贵古籍名录为补充,从30余种目录文献中,整理收录了240余万书目。该数据库为中国古代文学、古代汉语、古文献学等研究领域提供了可靠的分析数据。尤其是实现了由全文检索的信息提供模式向智能分析模式转变,此项技术居国际领先水平。在结构上,主要分为中国历代典籍总目、全唐诗、全宋史和二十五史研习等几个部分。在具体功能上,可以从“标准分类”、“原目出处”、“成书时代”、“版本类型”(7)、“版本时代”、“藏地”等方面来进行精准检索。

(二)地情资料库、地情网站

地情资料库是适应新时代信息化浪潮要求而搭建的一个运作模式新颖、操作便捷、传播效果好、受众收益大的平台。(8)地情网将是地情信息最为丰富、发布权限最权威、传播力度最为深刻、可信度最高、社会公众最为信赖的网站。凭借地情网站的优势资源和优势地位,各地地情网均被纳入政府“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地情资料库、地情网站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各种社会资源才能促成这项工程的完成。然而,地情资料库、地情网站却有着比专业史志数据库更为普及的传播范围和更为强度的传播力。因为专业史志数据库是数据库运营商在市场领域运作的商业项目,相比于从地情资料库、地情网站自由免费获取信息资源而言它需要一笔可观的许可使用费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专业史志数据库的传播。

1.地情网站是专业的史志信息发布平台

地情网站由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命令等享有掌管史志工作的政府部门管理、维护,上传发布的史志信息资料是经过严谨的程序审批、复核过的,显然带有权威性和准确性。地情网站是史志工作宣传、推介史志工作的专门门户网站,是当前史志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史志信息化工作中起着引领作用。史志业务和史志工作动态以电子简报、电子公告栏等形式向公众展示,增强了史志工作的透明度和可知性,扩大了史志工作宣传、推介的效果,弥补了专业史志数据库的内容不足和形式不完备。在内容上,地情网站通常包括行政区划、地区概况、史志动态(本埠、外埠)、志鉴交流、读志用志、文化民俗、名胜古迹、区域研究、地区风貌的图片与影像、新闻中心等;也开设一些特色栏目,比如政策法规、理论探讨、史志工作者展示、志书售卖广告、读者反馈与互动等。

2.地情网站力推志鉴作品的社会公关

当前我国媒体资源市场过剩,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与网络主宰社会信息资源发布,主流媒体与非主流媒介运营商共同抢占社会信息资源发布优先权,引发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相比较媒体资源较少时期,现如今人们对媒体发布的信息信任度、敏感度降低,心中树立的媒介品牌较多,困扰于品牌价值与信息信赖之间的比较选择。人们对过于庞大的信息系统感到麻木,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树立史志品牌需要做很多的公关工作。首先应当明确史志信息资源的网络发布主体——地情网站,增强公众对地情网站信息的信赖感和忠实度,树立史志品牌效应。通过以史志工作简报、史志动态新闻的形式,增强信息本身的公益性,只有去除大规模的宣扬广告性质的信息才能增进公众对地情网站的亲切感和可接受度。当社会公众通过浏览地情网站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发现了新兴趣、引发了新思考时,地情网站的品牌塑造自然形成、社会公关自然完成。

三、史志作品知识产权保护

史志作品是社会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史志作品一旦作为商品被数据库运营商投入到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市场领域和市场运作环节,就必然产生一定的经济价值,有经济价值,就应当实施价值保护,充分保障权益所有者的利益。史志部门深度发掘地方史志资源、编辑出版的地方史志作品,其社会权益、文化权益归人民所有,志书作品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国家,由史志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代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排他性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他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和公式”不在受保护之列,而史志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排除范围,应受到法律保护。《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第二条也规定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和能够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人们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地方史志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加强史志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维护国家权益,应当严肃认真对待,不能忽视、放任任何侵害史志作品文化和知识产权权益的现象发生。

(一)史志作品的知识产权内容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他权利。史志信息化工作进程中,当前要着重注意保护史志年鉴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和汇编权。随着史志信息资源传播的扩展,史志作品被索引、转载或者作为基础研究材料的机会和范围越来越广阔,在以文献的形式使用史志作品时应当按照学术规范标注引文出处;不篡改、扭曲史志作品本身所表达的真实意思,保护史志作品完整权。

同时,法律还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学理上称之为邻接权。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史志作品通过行政指导、商业谈判等形式与数据库提供商、运营商合作,制作专业的史志数据库在商业性的网络平台发布,收取授权许可使用费后供客户群体消费和使用。数据库供应商、运营商在史志数据库制作和传播过程中付出劳动和投资而成为史志作品传播者,依法律规定理应保护史志数据库运营商的权益。

构成志书的篇章段落均是由自然人个体通过智力活动加工完成的,创作作品的人即作者享有专有的著作人身权。而法人、其他组织主持或者根据其意志创作并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时,法人或该组织享有著作权。在政府行政系统中,公民为完成法人、其他组织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享有,单位享有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权等权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单位可以视为作者、著作权归单位享有,即:第一,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且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史志作品是地方史志部门依《地方志工作条例》及实施办法编纂、出版发行的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等资料性文献,它具有非常明显的“官修”特色,史志部门依法享有对其出版发行志书的著作权,而该职务作品的创作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权。

(二)史志作品的知识产权交易

由于史志部门有着史志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客观需要,而数据库商又敏锐的发现史志作品数字化、电子化和网络化出版的巨大市场经济利益,于是出现当下数据库商积极主动寻找政府史志部门要求“义务帮助式”合作史志信息资源电子化和网络化出版项目,寻求史志部门的认可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在目前史志信息资源市场价值估价不明状态,以协助地方政府史志部门史志数据库建设及史志信息化建设工作为口号,与地方政府史志部门签订合同。数据库商积极主动的“帮助合作”,史志部门的被动许诺,极易发生市场交易不公现象,这样就把史志部门推到弱势地位上来。

史志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史志作品著作权,进行史志作品的传播与流通,与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组织、机构合作开发史志资源与史志作品。史志部门与数据库提供商应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商务谈判与合作,既保证人们利益不受损、又推动公司企业利润收益。目前,数据库提供商作为公司企业与政府史志部门主要进行史志文献作品许可使用权的谈判,签订史志作品数字出版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内容的知识产权合同。一般地说,知识产权合同分为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在实践层面,数据库商与政府史志部门倾向于拟定、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专有使用权合同),许可数据库商把史志年鉴作品编入数据库,以电子和网络的形式出版,售卖给顾客消费群体。

史志部门在行使职权签署知识产权合同过程中要做到按程序上报负责部门领导、依法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确保无任何违反保密、档案规定的现象发生,确保无任何损害人们利益的条款,集中检阅合同中是否有霸王条款,积极规避负面责任承担,仔细审议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保证在政府史志部门与数据库运营商市场信息完全、对称并且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向上级业务部门和本级政府主管领导编写调研论证材料,邀请社会各界监督,提请审议。

(三)史志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史志部门在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要十分谨慎,进行严格的合同内容审查。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许可使用合同内容要件之规定,必须包括六项内容要素,即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史志部门要对拟签订的史志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逐一进行内容要素审查,以防止正当权益遭到潜在威胁。实践层面,数据库商通常故意遗漏“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条款,因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数据库商可以轻松、自然地取得对史志资源电子网络出版的专有权。一旦政府史志部门签订了隐含专有权意义的许可使用合同,政府史志部门作为著作权人本身也将无权以电子和网络出版(即电子出版)同样的方式使用,排除了除被许可人以外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史志作品资源。

再一个应当加以重视的是稿酬支付条款。史志部门与数据库公司之间拟定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虽然明确规定了数据库公司按一定时间周期向史志部门支付稿酬,但未具体明确支付内容及方式。在实践层面,数据库公司通常以本数据库的使用充值卡作为稿酬支付,并不实行货币化支付。所以,在拟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检查合同每一项条款,对于不同意、不满足的条款要进行再次磋商,待形成合同补充条款后进行签订。

鉴于全国各地史志部门各自负责管理、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史志资源的管理格局,全国性的史志资源信息市场已具雏形,但需要进一步联结促成更为完整和统一的全国性电子史志资源市场。目前史志资源信息市场价值估价不明的状况使得各地史志部门无法准确把握当地史志资源的重要内涵和经济价值,无法使电子化的史志资源得到进一步的深度挖掘、开发与利用。不同于单独的史志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从更高层面和更广阔意义上说,我国电子史志资源亟待保护。

注释:

(1)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山东史志事业信息化建设及其基本经验与启示》,山东省新闻出版局,2009年2月版,第72页。

(2)同上。

(3)“融古今省情,继往开来;汇百业信息,富民兴鲁。”

(4)比如,当下中央电视台热播的十集大型电视纪录片《方志中国》,成功代言了史志品牌,带动了史志信息化建设工作。

(5)参见中国知网介绍。

(6)参见中国数字方志库介绍。

(7)版本主要分为:稿本、写本、抄本、刻本、活字本、印本、摹本、绘图本、剪贴本、裝裱本、复制本、绣本、混合本等。

(8)张晨:《试析地情资料库建设的智力资源充实》,《黑龙江史志》,2010年第14期,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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