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讨薪追究刑责”是法盲出的馊主意
2011-08-15邓辉林
“群体讨薪追究刑责”是法盲出的馊主意
4月27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了一个关于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通知前5条是约束建筑施工企业的,提出“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当然是正确的。
但第六条也就是最后一条堪称“狗尾续貂”,其内容如下:“在严肃处理期内,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凡是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令人瞠目结舌。其一,住建局只是一个职能部门,而非执法部门,根本无权禁止农民工讨薪。其二,确定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是司法机关的事。住建局哪来权力判定群体上访讨薪者有没有刑事责任?认定不了,当然更追究不了。由于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住建局想严肃处理谁以及追究谁的刑事责任的“权力妄想”,压根也兑现不了。
令人最纠结的还是,深圳市住建局将农民工群体上访讨薪定性为必须严肃处理的“非正常方式”。当然,群体上访确实是“非正常方式”。“正常方式”就是建筑施工企业把应当支付的薪酬痛痛快快地发给农民工,农民工压根用不着讨薪。所以,“非正常方式”讨薪的责任在建筑施工企业而不在农民工,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主管者的政府职能部门对此也负有不可逃避的责任。对此深圳住建局的通知却称“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真不知道是依据什么荒唐的“相关规定”?
既非执法部门,亦非司法机关,却声称要“严肃处理”行使正当权利的农民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不知道深圳市住建局有没有如其通知所言,做到以国办发200394号文件为依据呢?国务院办公厅的那份通知,可是一点都没有提到要“法办”讨薪农民工,而是在督促各地相关企业及时支付薪酬。看来,深圳市住建局禁止农民工群体上访讨薪,完全是一个法盲式的规定。
邓辉林《深圳特区报》201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