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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情操论》中伦理、法律思想

2011-08-15胡才轩

群文天地 2011年24期
关键词:同情程度理性

■胡才轩

《道德情操论》看点很多,其伦理学方面自不用说,但其中闪烁着的法律思想,犹如珍珠玛瑙,稀有而恰到好处的分布其间,因而扩大了读者群。文章拟就书中伦理、法律思想之钩联契合,并联系实际,谈到人的重要性,在实现规则之治中伦理、法律、人的关联。

本书成于1759年,作者正当盛年,并是其处女作,当然是用足精力;她也深孚众望,为作者赢得巨大声誉。她是超越当时作者时代的思想深刻的伦理学经典。我想说,每个人都是有限的(生命)存在,外加上时代、(所处内外)环境、际遇等诸多限制,要想留下超越时空的文化经典,是多么的不易。这当然需要选择相较而言更加恒久的主题,加上广博的学识、终生的兴趣、持续的钻研、高水平的交流与辩论等等,这些很难的集于一身,而本书作者就做到了,实为难得,为后人留下一座文化的高峰。

当下,中国的经济三十年来一路高歌猛进,不少学者都在反思得失利害,并加以改进。对比经济上大发展、繁荣,道德上的滑坡,就殊为显著。最近三年来,出现很多道德渐丧的实例。具体实例,我在这里不想说出。我也十分困惑,而本书给了我一些启示,为一家之言。

书中十分重要的是对发生于个人的或与个人(直接)相关的“好事”“坏事”而言,理性而正直(或者富有正义感的旁观者)的人们的“同情”看到、感受到的程度,较之于当事人的程度,总有一定程度的减弱,只能接近,而不可能一样。“同情”是每个人都有的,不论是最奸诈、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恶棍,还是最富有同情心的富人、好人都有;只是个人的程度不同;对自己、对他人的程度不同。对“好”人的“同情”,不必讲;有个关于“坏”人的“同情”,明朝王阳明审过一个案子,当地人一致认为最无赖、最没有同情心的人,但是王阳明却说他一定有,但他的学生都不相信老师的说法。他就命人把该人带到堂上讯问。问他可知耻,那人不理睬,王就命人脱去他的上衣,他还是不在乎;又命人脱去他的裤子,依然如故;于是提高声调,命脱去他的裤头(最后一片衣裳),那无赖下意识的捂住裆部,不让衙役执行。于是王说道,此人还有最后一丝羞耻之心,还是可教化的。即他还有微弱的“同情”。要知道在当时,在公开场所,当着众人直面脱去上衣,已经是对人的极大羞辱,正常的普通人都是受不了的,此人的无赖可见一般。知耻近乎勇,有羞耻之心,还可救。这可知,世界上每个人都可救,这是指坏人而言。

我以为,斯密手稿中的“sympathy”对应中文的“同情”,是不完全对应的;在这两种语言中,这两个词是有不能忽略的微妙的差别,这里不探讨这种差别,这就足够写出一篇文章了,在这里指出,以后或者可能,写一篇关于这二者的检视。

道德,是主流价值观的反应,并不都是统治阶级的主导价值观;只是后者更有可能成为主流价值观的引领者。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与之对应的是硬约束,最常见也最主要的就是法律规则。而后者在主要程度上是具有道德行的,或者说法律规则都是有道德性的,即使是最为中性的技术性法则,也是如此。有言说制度规范道德、制度引导道德,就是这个意思。在本书中,法律,法庭,相对于伦理学方面,就是惊鸿一瞥,冰山一角,但是不是可以忽略的。如何做到与法律的较为完美的结合,而不是最为完美的结合,因为“最为完美”是不肯能实现的,这是系统性缺陷,用工程技术语言说;因为法律就是次优的选择,你不可能指望它生发一个完美的结果。也许人类都有自知之明,知道人(类)是带有偏见的有限的理性地存在,“差不多就可以了”,这有个度的问题,绝不可以理解为“差不多”先生。

上引道德、法律的结合,只需有良心而富有正义感的理性人依照一定规则(理性的),没有时可以创造出符合一般人理性的一般规则,并加以适用,就能实现。不能不提的是,说到法律,立法、司法、执法,都是行使权力的公职行为;在当代国家阶段,法律与政治千丝万缕,割舍不断。我以为,在和平年代,政治在法律之下,诸多争议问题,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获得一个在当今规则下,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裁决,这方面美国做得较好,值得国人借鉴。否则,本来应由法律解决问题,用其他方式解决,虽然可能更好、更有效;但是给人们的错觉是:这个国家没有法律、不遵守法律,没有法律信仰,难以持久,也难以长生文明、淳化民风,中国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是这样。这并不可怕,毛主席说过,犯错误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改之。古人云,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这需要宽广的胸怀,很大的气度,理性而善的人,德意志民族可以作为国人借鉴的榜样。国人百年来一直学习西方先进文明,但是总学走了样,仅知其行(而上),不知其神、其人,这就症结所在,所以出问题了。

不论道德,还是法律,都是人在立、人在变。根本上说是人的问题,把这点解决好,所有问题都容易处理;本书也不止一处论述。这就是说,凡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需要一定道德素质的人,当然不是非得道德楷模,需要的是合理的规则引导,引其向善处;或者至少使其不敢触犯这些引导(的底线)或者使其冒着极大风险,一旦触犯,就会有最严厉处理措施,不光金钱处罚,更有信用、名誉处罚。后者的这种惩罚更重要,对有道德者,讲信用、信誉之人,这比有形财富重要得多,而这需要以信用社会为前提。

法律、规则,措施再多,再少,实际上当今时代,各国的规则已经相当多了,但没有一个国家说足够了,这种情况正在陷于一中恶性循环。需有有效监督,透明化,所有的人都监督(有分别的),进而形成习惯,人们就都遵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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