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认识与思考
2011-08-14苏容招
苏容招
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认识与思考
苏容招
福建省价格认证中心
该文阐述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意义、性质,并根据目前福建省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发展状况,提出进一步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建议。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意义 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价格、税收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税收工作和价格工作的关联性日渐紧密,税收征管工作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价格认定方面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需求日显迫切。各地正积极边实践和边探索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经过几年实践及学习外省的经验,笔者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及思考。
1 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意义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当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 有利于公平、公开、合法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建立。目前,我国税务部门计征税种绝大多数为从价税,从价计征税收负担与价值的关系是“水涨船高,水落船低”。当前我国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有偿服务计税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绝大多数计税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价格部门开展涉税财物认定工作,可以对经营者不依法制定或不确定的计税价格进行认定,还可以配合税务机关对扣押、查封、抵税、担保、拍卖(变卖)物等的计税价格进行认定,从而有效防止不当价格行为,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1.2 有利于纳税人的公平负税和社会和谐。目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有的是税务机关制定计税价格,又据此计征税款,存在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有的又是纳税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应税物计税价格,由于社会中介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往往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协商确定,同一物种不同纳税人产生不同税负。只有通过公立机构,从独立的第三方立场,才能确定合理的计税价格,避免“关系税、人情税”。
1.3 有利于堵塞由于计税价格偏低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目前,房地产业利用不当价格行为偷逃税收、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以及社会中介价格评估机构明显偏低评估房价等现象十分严重,造成大量应收税款由于计税价格偏低造成流失。通过价格认定可以有效减少税收流失,做到应收尽收。
1.4 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通过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法律, 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税财物计税价格,税务机关负责征税。通力协作,各负其职,可以有效打击经营者随意利用自主定价权来达到偷税、逃税、漏税、避税的行为,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1.5 有利于巩固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目前我国征纳税种大部分采用从价税,因此,税额高低取决于计税价格和税率两个因素,而税率是法定的,税额高低关键取决于应税物的价格高低,应税物价格高,国家财政收入就高。应税物价格低,国家财政收入就低。为政重在理财,理财必须治税,治税关键在规范计税价格行为。
2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性质和认定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具有价格行政裁定的性质,属于行政服务,也是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职能。
《价格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计税价格认定是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对计征价格进行认定的行为,属于《价格法》的调整范围,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无旁贷的责任。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委托对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证性认定。计税价格认定是对纳税人应税价格基数的计算和确认,是属于价格水平合理性的认定范围,是价格认证机构服务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各地涉税价格认定工作作了统一规范,规定涉税价格认定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来承担,价格认证机构是国家授权成立,属于公立机构。
许多发达国家的税基评定都是由公立机构完成的。例如英国开征的住房财产税,其住宅房产的价值是由政府价格认定管理局进行评定的;美国各州政府也都设有独立的不动产价格评定部门对不动产税基价格进行认定。
国内外研究表明,公立机构其组织形式较为规范,财力有保障,可以独立完成涉税价格认定工作,更能保证税基评定的准确性和公允性。公立机构不同于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价格认证机构只接受行政机关的指定,进行价格认定工作,而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第二,涉税价格认定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不得向纳税义务人收取,能够保证自己处于独立的第三方位置,而社会中介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很难在组织上保持独立性;第三,价格认证机构有专业的价格鉴证师从事价格认定业务,能够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第四,价格认证机构有比较完善的争议补救机制,如进行重新认定或复核裁定等,而社会中介机构的结论发生纠纷则难以调和;第五,价格认证机构所做出的涉税价格认定的结论,具有行政“确定”的效力,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估价报告仅是咨询作用。
因此,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对于提高价格认证部门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
3 福建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开展情况
2007年9月,省物价局联合省国税、地税制定了《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按规定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认可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此办法出台标致着我省开始介入涉税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2010年4月,我省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2010年12月,通过积极有效的沟通协调,省物价局与省地税、国税、财政四家联合下发《进一步加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先从房产地交易、关联企业之间往来业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涉及的财物价格认定入手,要求各地先选择一两个条件比较成熟的县(区)作为试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
基层物价部门也积极开展涉税财物价格工作。2011年3月,漳浦县政府颁布了《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印发了《漳浦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物价局关于漳浦县城区存量房屋交易基础价格意见的通知》,2011年4月1日开始执行。此外,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也都与税务、财政、国土等部门沟通,积极探索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新路子。
4 对我省推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建议
由于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尚未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局面,多种工作模式、工作程序等仍在进一步的探索过程中。我省各市、县正在积极探索开展涉税财物的价格认定工作。借鉴省内外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思路是:应先从房地产交易、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等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入手,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积极稳步推进。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在推进这项工作过程中还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4.1 政府重视,部门配合。涉税价格认定将成为价格部门,特别是市县价格部门工作量巨大的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协商,阐明价格认定的作用和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建立互信,加强合作。认真开展可行性调研工作,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向政府汇报请示,争取政府的支持,有条件的可提请政府下达文件,或由政府办公室转发价格部门的文件,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同时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物价局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部署、协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4.2 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要认真研究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相关理论、政策依据、工作原则、专业原则、业务流程、协作方式、管理制度等问题,努力增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建立完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具体管理制度。内容可包括:明确税务、价格、其他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程序、权限、时限等要求,以及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后实施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渠道等。通过以上职权、范围、程序等内容的确定,更好地调整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使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
4.3 坚持原则,数据可靠。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价格认定对象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不得将主观推测的价格强加于涉税对象。坚持替代原则,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个市场中,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应税物,其价格趋向是一致的。坚持贡献原则,涉税物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涉税价值的贡献,取决于缺少它时对整体涉税物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坚持供求原则,依据供求关系影响涉税价格的原理,充分考虑供求规律对涉税物价格形成的作用。坚持基准日原则,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应是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坚持适用标准原则,对不同的价格认定标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价格管理形式和有关司法解释要求,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标准进行价格认定。
4.4 加强培训,扩大宣传。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具有行政裁定性质,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完全按照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原则、方法、程序,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实践证明,价值价格法是制定合理价格的科学方法,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应推行价值价格法。所以对价格认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并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包括网络、电视、报纸等各大新闻媒体、各类业务培训班、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宣传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各界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认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