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期盼“阳光路”
2011-07-30关向风
◎ 文/关向风
宏观
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猖獗,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参与者众多,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
作为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犯罪,非法集资活动为何频繁发生,其背后又昭示了怎样的民间金融困境?
面对规模巨大的民间金融,究竟该限还是放?堵还是疏?
前全国人大代表谢冰涉嫌非法集资被刑拘、东阳吴英诈骗14亿元、辽宁蚂蚁大王汪振东诈骗29亿元、亿霖木业诈骗16亿元……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猖獗,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参与者众多,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0年6月,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上千亿元,每年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元的规模快速增加。
“要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日前召开的一次内部会议上强调指出。
作为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犯罪,非法集资活动为何频繁发生,其背后又昭示了怎样的民间金融困境?面对规模巨大的民间金融,究竟该限还是放?堵还是疏?
非法集资何故猖獗
北京西城区的林大妈3年前听信某企业以销售奶牛、回租代养、定期返利的承诺投入积蓄数万元,等到对方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拘后,才恍然明白陷入了被人精心设计的非法集资骗局中。
如果林大妈的遭遇在几年前还是鲜有耳闻,那么近几年却已是时有发生了。非法集资者利用拆东墙补西墙、用后吸收的资金支付先前吸收资金的回报,通过高收益、高回报等诱惑将集资参与者的合法财产置于高风险之下,给公众设置了巨大的投资陷阱。以至于在被任意挥霍、浪费、转移后,投资者被迫蒙受严重经济损失,有的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据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杨学林律师介绍,与过去相比,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呈现许多新特点,一是涉案金额急剧扩大,前些年上亿就算大案了,这些年几十亿、甚至上百亿也屡见不鲜;二是受众面日益宽泛,案件波及人数由过去的上千人,到如今动辄数万人,并发展到跨地区、跨行业作案;集资形式也花样翻新,由过去直接吸收存款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
统计显示,非法集资案件波及全国29个省区市,涉及全国超过80%的地市,其中三成左右为跨省份案件。
在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看来,非法集资活动的日渐猖獗与经济环境的变化有着密切联系。“近些年民营经济发展迅速,随着规模不断壮大,企业资金需求也越来越多。但是面向银行的正规融资渠道门槛较高,效率也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大量的资金散落在民间,苦于难觅出口。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直接导致民间融资现象的普遍化,在这个过程中,势必有些以洗钱、诈骗、非法集资等为目的的违法犯罪活动乘虚而入。”
边界在哪里
持续活跃的民间金融最终呈现的效果是:民间融资对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资金的地方企业起了相当大的帮扶作用,致使地方领导为之倾情,这也从另一方面滋生了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侵害了公众利益。
“民间借贷行为的确有其正面作用,但搞不好又有负面作用。正负面中间要分清界限:哪一范围内是政府允许和鼓励的,哪一种则列为违法行为,这对未来民间借贷健康发展非常重要。”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如是说。
“在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民间融资是必然产生的现象。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既要堵住歪门邪道,又要疏通合法的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融资行为。”
非法集资是一个综合的政策用语而非特定的法律概念。中国法律对以非法集资为外在表现形式的犯罪行为给出了两个不同的罪名: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杨学林说:“过去在非法集资定罪上多依赖主观判断,今年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使定罪标准更加客观,也更具可操作性。”
北京大学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王曙光认为,依托乡土社会血缘、地缘、人缘成长起来的民间金融在我国是有文化传统的。民间金融要走得健康长远必须加强其自律性,同时融资范围不宜太广,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金融危险。“一个互助会在一个村子里面也许很好,如果扩展到全县范围,说不定就会崩溃。”
民间金融期待阳光化
通常,经济繁荣或信贷紧缩时期,也是非法集资相对猖獗的时候。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受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非法集资案件及风险仍将维持高位运行。
受信贷规模严格控制的影响,眼下民间融资再度暗流汹涌。当地央行机构调查温州显示,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综合利率水平为24.81%,折合月息超过2分。
“在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民间融资是必然产生的现象。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既要堵住歪门邪道,又要疏通合法的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融资行为。”杨学林同时提醒投资人,要认清“击鼓传花”型投资的风险,克制贪欲和侥幸心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银监会也提出,处置非法集资要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实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民间金融“阳光化”已有先例。我国香港地区的《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过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年息上限6厘以上。
几乎所有的金融和法学专家都认为,民间金融的发展需要一个较为完善的立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的形式、利率水平、合约的规定等加以明确,真正让民间金融走到阳光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