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小型企业互助担保运行机制与模式设计
2011-07-26钟田丽
钟田丽,孟 晞,秦 捷
(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819)
一、引言
按照我国银监会的界定,微小型企业是指单笔贷款总额500万元以下,同时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或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微小型企业规模小,人员少,组织结构相对简单,管理架构扁平,企业主人格化管理特点突出,融资需求也表现为人格化,经营活动更多地依赖于伦理、道德、宗族轨制等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具有与一般中小企业不同的特征。在全部中小企业中,微小性企业占75% 以上。中小企业融资难实质上表现为大量的低层次的微小企业融资难。
在银行融资市场上,微小型企业普遍以血缘关系家庭为产权主体,财产支配权与经营权由作为家庭代表的个人掌控。这种产权结构决定了金融机构只能选择掌管家庭产权的个体自然人作为信用交易的行为主体。这种融资机制的内生缺陷,一是微小企业发育程度低,缺乏可抵押资产,存在内生的诱发失信行为的动机,加上其信用信息传播渠道的短缺,加大了金融机构搜寻企业信息的机会成本和监督管理成本;二是微小企业利息成本承受能力有限、银企之间“点对点”的接触以及企业细碎的融资需求,不断挤压着金融机构获取利差收入的空间,使其难以做到以可承受的低成本来解决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即使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其杠杆比例较小,融资能力塌陷,加上政策环境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制约,其持续发展也面临着阻滞。微小企业金融服务机制的这种内生性制度缺陷导致微小企业银行融资市场的失灵。
在担保融资市场中,根据工信部的数据,截至2009年底,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达5547户,为37万户提供担保贷款额10796亿元,而同期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为4100万户,担保覆盖率仅为0.9%。显然,政策性担保机构比重较大的现有担保融资市场,也无法惠及大量的低层次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因此,微小型企业只有“自救”,通过互助担保来满足银行贷款的资金需求。实践中,我国互助担保组织发展非常缓慢,一些地方仅有试点,许多地方甚至没有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组织。本文试图以微小型企业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微小企业组建互助担保内生性形成机理基础上,设计构建“自组织、自运行、自协同、自平衡”的互助担保的市场化运行模式,以促进我国互助担保融资的迅速发展。
二、比较优势:内生动力
微小型企业组建互助担保的内生动力,源于市场竞争对抗性固有的缺陷和当今复杂的市场经营环境。在当今复杂的市场经营环境中,微小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与运行系统与顾客、供应商、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相互作用并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企业环境的异质性大大提高。同一类型企业的资源在不同企业中表现出很强的异质性,信息、关系等各种隐性资源逐渐取代质量、价格等显性资源。微小企业主仅仅依靠自身的经历、背景、素质等个体价值来获取竞争优势已经远远不够,必须充分利用其他利益主体的异质性资源,走出孤立交易的圈子,进入相互合作的状态,将企业主的个体价值通过组织群体来实现,才能获取竞争优势。所以,微小企业在一定群体内成立互助担保组织以满足个体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内生性动力。具体表现为:
(一)提高贷款的可获取性。个体小企业自身不透明的信用状况和银行交易成本是其贷款缺失的主要原因[1]。但在互助组织内,企业一般来自同一地域或同一行业,通过日常经营活动形成企业间的社会纽带(social tie),可以在组织内部传递企业间的诸如经营状况、风险偏好等真实的软信息。因此,相比银行、商业和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担保组织对其成员具有内生性的信息优势,有利于削减信息的不透明程度。其成员企业间相互信任,遵守共同的关系行为标准和规范,导致利他行为的产生,从而形成了一个信用共同体。从银行角度来看,这种信用共同体的信用大于小企业的个体信用,再加上内生的信息优势,极大地提高了企业贷款的可获取性。
(二)社会资本的抵押作用。与大量分散的个体企业不同,具有信用共同体性质的互助组织既具有融资需求相互担保的正式合约性质,也包含情感的、血缘的、文化的、地域的等非正式合约的因素。互助组织内企业间的社会联系所产生的社会资本可以发挥其非货币抵押品的作用,从而弥补微小企业在贷款中实物抵押品不足的缺陷[2]。
(三)互助组织的议价功能。作为商业性担保与政策性担保之外的第三种担保选择,由于其内生的信息优势和作为信用共同体的信号传递作用使得互助组织具备了一定的议价能力。理论上,互助担保组织在信用水平和信息获取方面的优势使其有能力选择与多家银行建立担保意向,为组织成员争取较低的贷款利率[3]。在实际中,意大利等互助担保业务开展得较好的国家,其互助担保组织成员小企业获取的贷款利率普遍低于组织外企业同[1-2]。这种议价优势,也成为了小企业加入互助担保组织的动力之一。
(四)降低交易成本。在互助担保贷款合同中,组织内的小企业须承担连带的违约责任,因此企业间具有自发地相互监督意识,借款企业会因违约而遭受“社会惩罚”[4-5]。随着组织内获得贷款企业数量的增多、企业与银行和互助组织的合作日益密切,嵌入于三方的社会关系相互作用使原有的“点对点”的信任转化为“点对面”的信任,可以有效地减弱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6]和逆向选择问题[7],促进借款企业积极还款的同时[8-10]又会降低银行的监督成本和贷款合同的价格,最终节约了贷款交易的成本。
综上,微小型企业互助担保内生动力机制的比较优势,使其成为大量分散的低层次微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最佳制度性选择。
三、运行机制:优化激励与降低成本
在互助组织中,被担保的企业大多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存在产业上下游关系,绩效上的差异成为被担保企业更加努力的推动力,从而使得互助组织内部企业之间存在更加明显的相互牵动的利益关系和影响,这种相互关系和影响形成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和相互监督。这种内生性的担保运行机制,既优化了信用担保激励机制的作用机理,又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
在企业与互助组织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互助组织无法有效地观测到企业的努力程度。在此情况下,下文将采用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moral hazard with hidden action model),在Holmstrom和Milgrom[11]的研究基础上,对互助组织内生性的激励与成本运行机制做出分析。
假设1:企业1和企业2为通过互助担保获取贷款的两家小企业,且均为风险规避的,互助组织为风险中性的。互助组织和企业目标利润分别为πc,πsi(i=1,L,n),其中:πc是互助组织为企业提供1单位资金担保时的约定担保费;πsi是企业i取得1单位的资金担保所能带来的单位目标利润。约定担保费与实际担保费的差额为担保费节约额。企业1和企业2的担保费节约额gdi及相互关系分别表示为:
其中:ai为企业i的一维努力水平变量,且ai∈(0,∞);μi为企业i的努力水平对担保费的影响程度;θi为企业经营能力,该随机变量服从N(0)的正态分布;εi为其他外生干扰因素,服从N(0)正态分布;θi和εi相互独立;在互助组织中,企业因处于同一行业或存在行业的上下游关系使其担保费节约额之间存在相关性,相关系数为m(0<m<1)。互助担保组织对企业1和企业2的担保费节约额gd1分配采用线性激励契约形式,分别为:
其中:αi(i=1,2)是对担保费节约额的固定分配额;β1是互助组织对企业1的激励强度;由于企业担保费节约额部分依赖组织内部的其他企业担保费节约额,所以将ηi作为相对担保费节约额影响系数。因:0≤βi,ηi≤1,βi越大,意味着企业 i分得的担保费节约额比例越大,则互助组织对企业i的激励强度越大;ηi越大,其他企业担保费节约额对企业i担保费节约额的影响程度越大,意味着相互竞争越激烈。gdi服从 N(μiai,σ2),其中:σ2=(1+m2),即小企业的努力水平决定担保费节约额的均值,但不影响其方差。企业i的实际利润是目标利润基础上的增加或减少si。
假设2:企业i努力的负效用函数为c(ai)=ba2i/2,b>0为努力成本系数,b越大,同样努力水平ai带来的负效用越大;企业i的保留效用为ui;互助担保组织风险中性,企业的效用函数具有绝对风险规避且不变特征,即 u=-e-ρω,其中:ρ为企业绝对风险规避度量系数,ρ≥0;ω为企业实际利润,可以是实际的货币收入。
(一)优化激励机制
根据以上假定,对于给定契约s1,互助担保的收益为:
互助担保的期望效用等于期望利润,即:
企业1的确定性等价收入(certainty equivalence)CERs1为: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互助担保应当得在满足企业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下使其期望效用最大,由式(4)、式(5)建立最优模型:
式(7)是企业1的参与约束,即互助担保使企业1在贷款投资项目中的收益大于其保留效用;式(8)是企业1的激励相容约束,即企业选择最优努力水平的收入大于其它努力水平的收入。式(8)的最大化一阶条件为:
将式(9)、式(7)等号带入目标函数(8)并最大化一阶条件,可得企业最优相对担保费节约额影响系数、互助担保的最优激励强度、企业最优努力水平以及互助担保最优期望收益,分别为:
由式(11)、式(13)可知,互助担保对企业的激励强度β1不仅与企业努力水平对担保费的影响程度μ1相关,也与组织内部其他被担保企业的相关程度m、努力成本系数b以及绝对风险规避度量系数ρ相关。=-说明组织内部被担保企业之间的相对担保费节约额系数与互助组织对中小企业的激励强度成反向变化,即:企业获得的担保费节约额比例因组织内部其他被担保企业较高的担保节约额而降低。同时,∂β/∂m>0,说明被担保企业与组织内部其他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费节约额之间相关程度越大,互助组织对企业的激励强度越大。被担保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越强,他们之间担保费节约额之间的相关程度越大。因此,互助担保组织利用组织内部被担保企业间的相互竞争,在减少组织内部被担保企业风险的同时能够产生更大的激励强度。
(二)降低代理成本
与政策性或商业性担保模式等非互助性担保组织相比,由于互助组织内部企业之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所以其代理成本较低。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企业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后,其代理成本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时担保组织对企业的激励所形成,即:担保机构信息对称下的期望收益与信息不对称下期望收益的差额。
与政策性或商业性等非互助性担保机构相比,信息对称条件下互助性组织能够观测到组织内部企业的努力水平,因而使其对企业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IC)失效。此时,互助担保的最优化模型可以表述为:
将式(15)等号带入目标函数(14),由最优化一阶条件可得信息对称条件下互助担保的期望收益为:
对于非互助性担保组织,由于被担保企业之间没有行业、竞争程度、产业链关系等组织内部的约束及相互影响,相互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费节约额也不受组织内部其他被担保企业的影响,即η=m=0,将其代入式(6)-式(8)及式(14)-式(15),同时最优化一阶条件,可得非互助性担保的代理成本为:
互助性担保和非互助性担保代理成本的差额为:
四、运行模式:市场化运作
微小型企业互助担保融资机制的建立应当面向那些大量的层级较低的小企业。这些小企业自身条件较差,企业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空间分布集中且一般处于产业上、中、下游链条或同行业。由于这些微小型企业难以获得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又不能向商业性担保机构支付较高的担保费,只能采取“自己救自己”的信用互助担保融资。
目前,我国互助担保发展十分缓慢,力量十分弱小,仍处于初始的实验性阶段,还没有形成数量众多的互助组织来解决大量的微小型企业担保融资问题,各地出现的互助担保组织的组建和运行机制仍不规范。特别是,各地政府部门所关注的重点仍是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对互助担保机构的关注与投入非常不足,甚至出现一些互助组织“自消自灭”现象。即使在我国小企业发展较快的浙江省,截至2009年上半年全省也只有中小企业互助型担保机构32家,仅占全省担保机构的10%左右;担保资金3.13亿元,年担保总额19.82亿元,分别仅占全省总量的3.24%和5.94%。
我们认为,微小型企业互助担保组织必须尽快发展,其基本运行模式是:在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前提下,实现自组织、自运行、自协同、自平衡。
自组织就是在政府引导下,以自愿和互利为原则,由资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评分达到一定标准的一定数量的微小企业,以乡镇、社区、行业协会或处于产业链上、中、下游的企业为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出资组建互助担保基金,自发组织成立互助担保协会或互助担保公司。这一组织的基本特征:一是独立于各成员企业的专门法律组织;二是各成员企业出资组建互助担保基金;三是根据出资额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自运行是指互助担保组织的自我运行机制,不能受到来自政府相关部门的干预。互助担保组织具有双重性,对内是以服务成员企业为主的组织,对外是具有运营性质的法人机构,需要组织上和商业上两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所以,组织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位一体的现代企业治理架构和互助基金的商业运行模式必不可少。组织制度建立的关键是如何得到全体成员企业的真正理解、认同、参与和监督,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微小企业出资互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担保贷款,随着小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其融资需求也会发生改变,所以还必须建立灵活有效的股东进退机制。互助基金有效的盈利模式,一方面取决于对社会资本的吸收,另一方面取决于有效管理下的良好回报,实现互助组织和互助基金的互动发展。
自协同是指互助担保组织作为担保人、借款者和管理方三重身份,实现小企业、互助组织和银行三者之间的自我协同发展。互助担保组织作为担保人要承担逾期代偿责任;作为借款者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作为管理方要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贷前筛选、评审、贷后管理,以还款责任人身份加强对小企业的日常监督。因此,必须在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担保融资平台,实现三者的协同发展。
我们认为,可以建立以下具体担保融资机制运行流程:①由小企业向互助担保组织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企业资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财务报表、可供抵押的资产、信用交易的记录等,以及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等;② 互助担保组织根据企业申请,对其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初审意见;③互助担保组织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给合作的贷款银行,提出统借统还贷款申请;④贷款银行对互助担保组织申报的小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条件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使否决权,对审查通过的企业进行贷前调查与评审。为降低风险,贷款银行与企业均需在代理行开立专户;⑤贷款批准后,由贷款银行将款项划至其在代理行开立的专户;⑥ 代理行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小企业的专户中,并监督用款企业的资金使用;⑦贷款到期前,用款企业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划至其在代理行的专户中,归还贷款;⑧代理银行将小企业归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从企业的专户中划出,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订立代理服务费收取比例,扣除应得的收入,其余部分划转给贷款银行。上述流程如图1所示。
自平衡就是互助担保组织一方面通过会员企业出资、政府启动资金和风险补偿支持、税收优惠以及吸收其他社团入股等多种渠道建立互助基金。一旦发生风险和损失,由基金承担代偿责任。另一方面收取保费收入用于机构的日常支出,实现自我收支平衡。
图1 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机制运行流程
互助担保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企业。出资比例不同,在组织内部占有的席位也不同。会员交纳的基金应与未来获得担保贷款的数额挂钩。担保基金应当全部存入担保合作的贷款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只能用于贷款担保,不得投资于股票、企业债券等高风险的投资领域。政府应当高度关注互助担保机构的发展并加大对其启动资金支持。例如,政府支持互助担保组织的启动资金数额,可主要依据参与互助担保的小企业数量及其就业人数、行业增长潜力、是否属于区域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等方面指标来确定;对于担保绩效较高、经营运转较稳健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对于代偿损失可给予一定的补偿支持资金。在小企业集群地区,民间资金比较充裕,互助组织还可以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以满足担保基金的需要。
五、关键问题:信用风险控制
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处于发展初期,目前担保行业“异化”现象较为严重,一些担保机构规模较小、担保能力较弱、经营不规范、信用度不高、风险管理薄弱、乱收费或与银行勾结等。这对发展我国微小型互助担保提出了严峻挑战,所以,信用风险控制是关键问题。本文提出如下控制措施。
(一)规定会员最低数量和会员入会资格
根据意大利经验,互助担保组织会员企业虽然没有名额限制,但要求最低数额为50个,会员企业要具备一定资格条件。例如,属于所在省商会注册的企业、提供企业相关文件、根据企业规模缴纳一定数额的信用互助基金和年会费、对违规企业按照《意大利民法典》中相关条款处罚等。在我国,互助担保作为初级担保机构,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规定入会企业的最低数额、会员资格、缴纳担保基金和会费等进行风险控制。在小企业申请入会以前,对其提供的有关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查。通过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强对企业和企业主或经营者个人及家庭的信息采集。要设置一定门栏,将不符合一定信用标准的企业挡在门外。通过对入会企业的严格审查降低互助组织发生代偿损失的潜在风险。
(二)规定最低信用互助基金(注册资本)
根据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对于由一定数量微小企业组建的互助担保组织,可以考虑规定低于500万元的一定数额的最低信用互助基金,以防范会员企业出现贷款风险。
(三)规定业务活动范围
为防范互助担保组织以担保为名“招摇撞骗”,从事其他借贷和非法集资业务,必须严格规定互助担保组织的业务活动范围,禁止从事工程履约担保、诉讼担保等业务活动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并设立处罚办法。企业申请贷款时,可要求其提供房产、设备或股权抵押,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时,可由互助担保组织代偿,然后寻找抵押资产买主,所得款项用于补偿互助组织代偿的资金。
(四)规定收费标准和贷款授信额度
为防范银行风险事故发生和互助组织与银行之间的灰色利益链以及乱收费等现象发生,必须规范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基准利率规定担保费率。同时确定所有会员的授信额度,并按其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缴纳信用互助基金,从而控制互助担保市场信用风险。在会员企业申请贷款过程中,可由互助组织内部的评审委员会,采用各种不同形式对其进行严格审查,根据其信用等级来批准相应的贷款额度。对于信用水平较低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强制再担保制度进行风险控制。
(五)规定风险准备金额度
与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相比,互助担保组织的贷款风险更大,信用度更小。因此,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准备金尤为重要。互助担保组织风险补偿基金可以采用两种途径建立:一是由互助组织自身建立;一是当地政府可按互助组织信用互助基金的一定比例拨备。信用互助基金和风险准备金应当由当地银行进行托管。贷款发放以后,对其使用情况要跟踪监督,严格监督贷款企业还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早发现风险,并及时做出反应,做好事后控制措施。一旦会员企业发生违约行为,应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建立再担保体系
为防范信用风险,必须建立初级担保与再担保体系。可以考虑建立省市信用担保联动机制,由市级担保协会作为二级担保机构对当地初级互助担保组织提供追加担保,省级担保协会为市级二级担保协会提供再担保。这样既可以提高互助组织会员企业的贷款担保额度,又能够建立起初级互助担保组织、二级担保机构和省级再担保之间的“信誉链”机制。
(七)互助担保组织信用评级
为保证互助担保机制的安全运行,降低担保机构信用风险,必须对互助担保组织进行信用评级。从会员准入制度、资本金规模、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反担保措施等)、担保余额和管理者从业资格等方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互助担保机构进行信用风险评级。对信用级别较低的互助担保组织,要暂停其担保业务并通知其会员企业和合作银行。
六、结论
从社会责任和政治角度要求金融机构不仅为企业的资产选择服务,还要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服务,试图通过各种服务举措和政策措施,创新金融产品和信贷方式来解决微小企业融资需求,并不能够从制度层面解决金融机构在微贷市场运行机制中所遭遇的内生性制度缺陷;政策性担保的制度成本大于效率产出、风险控制能力有限以及制度性亏损等效率损失也无法惠及大量的低层次的微小企业融资需求。所以,微小型企业只有通过建立互助担保来“自救”,发挥互助担保组织在其担保融资的内生动力、信用关系、激励机制与代理成本等方面的制度性优势。
鉴于我国微小型企业互助担保发展十分缓慢、力量十分弱小、其组建和运行机制还很不规范等实际情况,本文的政策建议是:建立微小型企业在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下的“自组织、自运行、自协同、自平衡”的担保融资运行机制,以此满足大量低层次微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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