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少年刑事司法改革调查报告

2011-07-18茹艳红

检察风云 2011年11期
关键词:前科讯问成年人

文/俞 楠 茹艳红

少年刑事司法改革调查报告

文/俞 楠 茹艳红

日前,由宋英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主持的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实证研究”课题组向本刊独家提供了此次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600余份问卷统计,350余人的约见访谈,由此得出的理性概括,以及课题组成员调研期间的所思所感,或可让人们感受到,为了拯救更多罪错少年,帮他们涤清污点,实现完美转身,拥抱清朗未来,我们的法律工作者正付出着怎样的努力,又直面着几多困局——

调研重点: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程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措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以及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机制

调研时间:2010年7月——2011年4月

调研地点:分布于10省(市)的32个区县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合适成年人”一词源于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即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精神错乱、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在我国,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并在域外相关经验的影响下,个别地区自21世纪初开始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机制。

课题组成员俞楠:

在进行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调研过程中,通过与检察官的访谈,其中一个案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一起团伙作案的刑事案件中,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是个17岁的聋哑男孩。经过侦查人员细致认真地调查取证,虽然已经收集了大量充分的证据事实,同案中的其他成年人都对案件供认不讳,但这名男孩就是不承认。承办这一案件的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女检察官。在提审时,检察官并没有一味地向男孩讯问有关案件的情况,而是通过哑语翻译问了一句话:“你在里面吃得饱吗?”男孩迟疑了下回答说吃不饱。提审结束后,检察官向监所进行了反映。过了两天检察官又去提审,第一句话就问男孩现在饭吃饱了吗?孩子说吃饱了。再讯问案情的时候,男孩马上就承认了。

原来,这个男孩是外来打工的人员,在犯罪后,他的家人因路途遥远无法赶来会面。男孩是聋哑人,很多感受无法表达,一个17岁的男孩饭量是很大的,吃不饱也没人知道。检察官事后问他为什么开始不承认,后来又愿意说了呢?男孩回答:“觉得检察官像我妈妈。”

其实只是很细致的事情,如果我们多一点对走上歧途的孩子的关注,也许他们就会有完全不一样的选择。合适成年人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的正是这位女检察官的作用——在未成年人的家人不能参与讯问的时候,像父母一样的陪伴、帮助未成年人,让他们感到还有人在关心自己、帮助自己。

调查发现,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缓解了未成年人的压力和紧张情绪,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利;缓和了办案机关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抗,促进讯问和诉讼顺利进行;通过见证讯问过程,减少翻供现象的发生;通过与办案人员相互沟通,提供先进的司法理念,改善了办案机关的讯问方式。

由于职责不同,目前我国各地试点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人员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合适成年人的选择大都倾向于对未成年人保护较为热心、具备良好沟通能力、有相关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人员,如学校老师和共青团干部在大部分地区都会被选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随着对合适成年人专业化程度要求的不断提高,社工逐渐成为合适成年人的主力。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各地做法也不一。目前绝大部分地区能够保证在检察阶段参与一次讯问,有的地区已经推进到侦查阶段的第一次讯问。

总体而言,合适成年人制度目前仍处于探索的阶段,许多规定和配套机制还有待完善,如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在场与否对讯问获取的证据效力有无影响各地规定尚不统一;合适成年人的管理、培训和考评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

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程序

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程序,是指在审查批捕程序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没有聘请律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过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

课题组成员宋志军:

参与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的一名资深律师曾经给我讲述了一个典型案例,正是这名律师的高度责任心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避免了一起错案:

这是一起来沪的维吾尔族少年涉嫌参与共同犯罪的案件,由于这名维吾尔族少年不懂汉语,司法机关为他请了翻译,但是在参与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查阅案卷,审查证据,同时结合这名维吾尔族少年的表现,律师发现翻译所译内容很可能与这名维吾尔族少年所说的意思有差距,因此及时向办案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更换翻译。办案人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更换了翻译之后,才发现维吾尔族少年所陈述的事实被原来的那名翻译歪曲了,事实上这名少年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是律师及时为这名少年申请更换翻译,很可能会发生一起冤案。

调研发现:目前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程序的价值已经基本得到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认可,有些地区在近年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的试点,有个别试点地区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程序的阶段,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区能够保证律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介入,但大部分地方只能保证律师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阶段介入。

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程序目前仍处于探索的阶段,有些制度和配套机制还有待完善。但总体而言,通过律师介入提请批准逮捕程序,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保障批捕程序的正当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方面,律师参与可以提高检察机关对逮捕条件审查的全面性,很大程度上减少不当逮捕和错误逮捕;另一方面,可以增强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程序中的客观性和中立性,从而提高了审查批捕程序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正当性。

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效果较为明显:首先,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增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观念,提高权利保护意识;此外,律师向未成年人转达父母对他们的关心和问候,温暖未成年人的心灵,舒缓被羁押的未成年人的紧张心理、焦虑和抵触情绪,同时也促使办案人员更加遵守诉讼程序,规范办案行为,防止发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最后,降低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逮捕率和羁押率,同时使得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更多的非刑罚处理以及轻缓处刑的机会,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及重新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措施

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羁押措施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探索的重点环节之一。

课题组成员上官春光:

调研期间,上海的杨浦区和闵行区尤其让人印象深刻。

在杨浦区检察院的未成年人观护座谈会议室是办案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座谈帮教的地方,内部摆设与其他办公场所有所不同。没有办案人员的文案桌椅,取而代之的是可以围坐的小型会议桌椅;在会议室的一角,摆放着两个沙发座椅和一个精致的茶几;墙面上的方格装饰映衬着淡色的窗帘,透着缕缕家的温馨。在另一边的墙面上,镶着红色的标语:“感化一个孩子,挽救一个家庭,托起一个未来。”这些精心的布置体现的是杨浦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理念和价值取向。通过参观和对办案人员的访谈,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在这里办案少了一丝威严,却多了许多亲情和关爱,而这种亲情和关爱是渗透在各个细节中。

在闵行区,现有十余家由热心企业组成的闵行区司法工作促进会,形成了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在一处帮教基地,我们对帮教对象杨某进行了访谈。这位来自河南的17岁少年,脸上还带着几丝羞涩。他告诉我们,在这里(观护基地)他从事的工作主要是在厨房传菜和扫地,对他来说这些工作都可以干得了。基地的帮教人员非常关心他的生活和学习,每周会与他进行一次帮教谈话。他感觉在这里比待在看守所里好多了,不仅吃住条件要好一些,而且相对自由,另外如果愿意的话还可以学到一些做菜技能。

2004 年起,上海市长宁、虹口等区县检察院开始探索在审查批捕阶段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者监护能力不足时,由司法机关为其聘请一志愿者来担当“临时家长”。

目前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措施进行改革探索和尝试的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的无锡市和常州市。各地试点情况差异较大。以上海、无锡为例:

上海:截至2010年12月,上海在全市18个区县全部建立了观护体系。观护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来沪的三无人员(无定居点、无监护条件、无经济来源),二是没有固定居住点和监护人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由工厂、企业、学校、敬老院组成,也有的叫阳光基地、志愿者帮教协会,名称并不统一。观护基地主要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提供免费吃住,让其从事工作并传授技能,观护期间提供专人对其进行帮教。

无锡:2008年起逐步建立涉嫌犯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截至2010年8月底,已建成管护教育基地55个,共有239名符合条件的外来犯罪嫌疑人入驻基地接受帮教,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55名。目前无锡市正在推动涉嫌犯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制度地方立法工作。2010年9月1日该市成立涉嫌犯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工作领导小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公安等12家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涉嫌犯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的相关工作。

调研发现,目前进行的试点中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如管护基地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平衡。在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下,该制度的运行只能依靠企业领导良好、持久的社会责任心。但这样一来,管护基地制度如何能普遍推行必然成为问题。此外,还存在办案人员精力限制、与现有考评制度之间存在冲突等等。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

一般认为,法院主导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受有罪判决并被科刑的未成年人在服刑期满或免除刑罚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未犯新罪,即视为没有前科。

课题组成员曾新华:

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一个17岁的少年小吴是某中学在校生,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官经过认真调查,认为吴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属于初犯和偶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小吴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同时,还收到了一份《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告知书》。在小吴提出申请后,检察官又将其送到某社区服务中心进行帮教。在6个月的考察期内,小吴被安排参加一系列的社会公益活动、法制教育活动和心理辅导等。考察期结束后,小吴表现良好,检察机关作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不起诉书不送达吴某所在的学校,也不会放入其学籍档案中,就这样,小吴回到学校继续完成学业。

从我国目前各地试点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由法院主导的针对被判处轻刑罪犯的前科消灭,另一种是检察机关主导的针对被适用相对不起诉人员的污点限制公开。

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和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相继开展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或者封存制度的试点工作。以山东乐陵市为例,2009年2月,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开展了前科消灭制度的试点工作,并联合公安局、检察院等11个部门制定了实施意见及细则。根据文件的规定,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且处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罚的犯罪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其前科自然永久消灭,而对于处刑在三年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可申请前科消灭,但针对不同刑罚规定了不同的考察期限。前科消灭之后,犯罪少年有关犯罪的事实不在其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载明,原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保存,不予公开。

检察院主导的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是对于由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经过一定期限的考察,如表现良好,《不起诉决定书》将不送达相关学校和单位,不进入其人事档案,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永久封存在检察机关。该项制度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于2004年率先开始探索试行。随后,上海市卢湾、闵行、杨浦、长宁等区检察院也相继开始试点工作。截至2010年11月,上海全市检察机关共对67名未成年犯适用了刑事污点限制公开。

这项制度在弱化未成年人“标签”心理,使其重拾生活的勇气和信心,以便更好地回归社会、防止再犯罪错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宏观层面,现行法律没有给前科消灭制度和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提供足够的生存空间、也与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冲突、与社会传统文化观念相抵触。在微观层面,主导机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决定文书、法律效果等方面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心理测试现场。干警利用科学手段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试,以分析其犯罪动因及性格特征,为教育挽救提供依据。

涉罪未成年人矫治机制

刑事司法的过程,不仅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过程,还是一个矫治犯罪人格,促使其回归社会的过程。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中,在矫治涉罪未成年人的临时犯罪人格方面,方式多样,理解有差异,称谓诸多:如帮教、矫正、矫治、观护、干预、咨询等。

课题组成员:茹艳红

调研期间,我们曾对涉罪少年进行访谈,当问道:“你当时为什么这么做,知不知道后果?”有的回答是“知道是犯错误,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有的是“朋友找我帮忙,我就去了,没想到后果。”有的甚至是“不知道为什么会被公安机关抓走。”有的沉默不语,还有的一脸的无所谓,极力掩饰自己内心的自卑,谈自己犯罪的过程时假装淡定。

总的来说,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强,情节不严重。看着他们稚嫩的脸庞和彷徨的眼神,我们深深地替他们感到可惜。就像一位办案人员跟我们讲的,其实这些孩子跟我们没什么两样,我们小的时候或多或少也都犯过类似的错误,只是没有这么严重或者没被发现而已。他们现在被打上标签是“罪犯”,如果社会不对他们挽救、帮教,那么从此以后他真的就是一名“罪犯”。

调研中,我听到过这样的案例:一个初中生在家里放火,在专职心理咨询师与他的几次谈话后发现,他的种种异常表现实际上是在掩饰自己,为了防止父母对他过于苛刻的管教。当心理咨询师把情况告知孩子的父母并指导他们如何与孩子相处后,他的父母感动得涕泪交零;还有一名高中生,犯罪后因为觉得难堪,拒绝再回学校读书,在社工一年努力耐心的劝说下,他不仅回到了从前的校园,而且在高考中以优异成绩考取了本省重点大学。

在我们调研的7个地区,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涉罪矫治机制的基本共识是:不能把所有矫治问题都交给监狱和准监狱机构,对涉罪人的矫治应该在审前程序中予以及时介入,并成为许多诉讼行为和实体法律行为的重要依据。

在具体形式上,这些地方也有所差别。在江苏省南京市,区司法所纷纷聘请具有专业背景的心理咨询师举行心理辅导活动,通过自我介绍、心理游戏、心理剧编排等多个方式,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心理状况逐一进行评估、分类,并采取有针对性的修复措施。在四川省资阳雁江区,检察机关与四川省大偃市劳教局心理矫治中心合作,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其基本流程是:检察官遴选心理有问题者,交由内设劳教所的心理矫治中心测试和矫治。

在各地改革中,最为明显的成效是,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试和跟踪矫治,可以发现其性格特征、心理状况。矫治工作也从传统意义上的心理疾病治疗等延伸到社会意义上的矫正治疗,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的一切活动。

总体而言,虽然目前许多地方引入了大量的测试量表和相应的矫治手段,但许多来自国外监狱系统。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这些专用量表,题虽然众多,但许多人抱怨很难理解,而且操作困难;许多矫治手段,虽然设备先进,但在具体应用上不乏“蜻蜓点水”,很难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我们急需在符合中国语义、文化、习惯基础上,探索适合中国少年司法需要的规范化、专业化的心理测试量表及其对应的矫治系统。■

编辑:卢劲杉 lusiping1@gmail.com

猜你喜欢

前科讯问成年人
成年人是如何渐渐失去朋友的
成年人爆笑日常
司法解释中前科减量入罪的现象和原理
成年人的辛苦
俄罗斯前科制度研究
论我国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
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
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以公安机关侦查讯问为中心的考察
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