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力枯竭呼唤“有尊严的创作”
2011-12-24刘克梅
文/刘克梅
原创力枯竭呼唤“有尊严的创作”
文/刘克梅
在“2011中国版权年会”上,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表示,目前国内很多文化艺术作品创造力不够,90%的作品属于模仿和复制的。今后国家将通过设立文化创意扶持体制和基金提高文艺作品创新能力。
所谓“有尊严的创作”,就是为了让创作者得到更和谐积极的发展,有充分的精力能力投入再生产、再创作,社会应该为创作者、写作者提供丰厚的、体面的劳动报酬、稿酬和稿费。这是创作者应该得到的劳动回报,也是维护文化尊严的经济调节手段。1934年《大公报》开设《星期评论》专栏,该栏刊发的文章是按篇付酬,每篇稿费40元。“在当时,这是极其罕见的高标准”。
可目前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是1990年颁布的,二十年间,物价飞涨,这个标准已经太落后了。比如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基本稿酬标准是: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100元,翻译作品每千字20元~80元,改编、汇编作品千字标准更低。20年来,除少数经济效益好的报刊、出版单位突破上述标准外,多数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的稿酬标准也就是每千字几十元,达到百元的很少。美国“每千字的稿费在750到2000美元之间。《纽约时报》一篇千字文章的稿费是2000多美元。折合成人民币,每千字的稿费为4800元到12800元。”
再比如海外影视剧的剧本一般占总投资比例的10%-20%,但在国内,编剧收入能达到总投资5%的都不多。美国编剧工会规定编剧每写一部剧本的最低酬劳是35079美元。相比之前,国内众多的编剧枪手,稿酬是一集三四千元左右。
创作1000字,熟练一点的至少需要一个半小时的时间。一个半小时的经济价值,就值30元。而一个初级技工,一个小时也要至少50元。稿费标准已经低到了没有尊严的程度。总体而言,文化人、撰稿人却一直就是“文化农民工”的角色。付出了辛苦劳动,不能平等文化利益分配,没有充分的文化尊严,必须仰管理者、制片人的鼻息生活,稿酬非常低下。缺乏最起码的经济回报和社会认同,社会地位很低,原创力自然就会乏力。
编辑:靳伟华 jinweihua10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