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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启示

2011-07-02山东省泰安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农业委员何传新

中国农村科技 2011年11期
关键词:农民生产农业

◎文│山东省泰安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农业)委员 何传新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起源于1844年英国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各种组织形式,各种联合方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国迅速发展。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日本的农协、美国的合作社等都是比较成功的例子。针对我国农业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规模小的现状,借鉴外国经验,对于研究我国农村经济的改革,必将有所启示。

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

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是一种民办社会组织,主要对农民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和生活服务。农民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农协的经营管理者是由农民选出的,他们也都是农民。农协实际上也是一个企业。但它与一般企业不同,其目的不是获得利润,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

日本农协最早的形式是产业组合。明治33年(1900年)制定了“产业组合法”,大大推动了产业组合的产生和发展。自大正9年(1920年),由于世界范围内经济危机,各地的产业组合曾一度解散,从大正14年(1925年)又重新得到发展。昭和12年(1937年),日本侵略中国,全国进入战时状态,各种产业组合被统一合并为农业会。这时的农业会强制农民加入,成为国家代行政组织,失去了产业组合的本来宗旨。日本战败后,农业会解散,取而代之的就是农业协同组合。昭和22年(1947年)政府制定了“农业协同组合法”,使农协发展很快,但当时由于农民受农业会影响太深,并且农民当时协作的意识还不太强烈,因此有很多农协只是名义上的一种组织,并无实际内容。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业生产的法律,并对难以进行大量投资,农协本身多次开展大规模的刷新扩充运动,农协逐渐发展壮大起来,对整个日本农业生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目前在日本每个村镇都设有农协,几乎所有农民都加入了农协,在各县、都、府、道各设一个农协联合会,在全国设有一个全国联合会。农协主要进行以下事业活动:一是指导事业。对农民进行生产技术、农业经营和生活指导;二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共同购入和农产品的共同出售。农协大量购进生产、生活资料,以较便宜的价格供应给农户,并且把农产品集中起来一起出售,以保护农民的利益;三是从事信用事业。办理农户的存款业务,把农民手中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当农户扩大生产规模资金不足时,农协可以提供贷款。另外,国家的农业投资也是以农协的信用机关作为窗口来进行的;四是从事共同利用事业。主要建立共同利用的大型设施。包括农业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五是从事卫生事业和保险事业。

美国农业合作组织

美国农业生产有其鲜明的特点,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专业化程度比较高。适应这种情况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样。其主要形式有合同制、农业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体、联营制。

一要依法签约、履约。农业合作组织依据《合同法》,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农业生产与私人工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是独立的、独立的经营和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合同的内容非常规范、标准。政府职能部门不以行政命令干涉农业生产者的经营权。

二是政府支持和立法。农业合作社是在一定的法律、制度规范下发展壮大起来的,政府支持和立法是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促进和保证条件,享受国家政策支持和减免税待遇。美国政府对合作社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扶持,不仅掌握了一部分食品工业,并且为此建立了跨行业机构。美国的《合作社法》等法律都规定了设立条件和程序,其设立和运营须依法进行。联邦和州级有关合作社的法律共达85部。各国政府对合作社在销售领域的经济活动通过立法给予优先权和照顾。1996年美国联邦政府用于农业合作社和农村社区发展的总投资多达20亿美元。政府对合作社返还给农民的利润免税措施也鼓励了它的发展。

三是自愿互利,合理分配。农业合作组织与农业生产者具有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农业生产者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其分配原则是有偿服务,盈利返还。内部实行年终盈余分配制,年终利润按10%~15%留作储备金或公积金后,其余利润按比例返还给社员。

四是专业化规模经营。农业合作组织的组织构造多样化,主要实行综合型和专业型合作社相结合的方式。美国生产专业化程度较高、规模较大,主要以专业型合作为主,在全国范围内组成了如养禽厂、养猪厂、饲料加工厂等农工商综合体为主体的大型专业化企业。

五是行业联合。工业、商业、金融及农业企业等多种资本以相互控股投资形式混合而成的组织形式多样、规范的联营体,把农业生产本身同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或农产品的加工、销售过程的若干环节,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经营体内,溶合为一个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形成完全垂直一体化的综合经营。

六是跨国经营比重较大。美国合作组织往往是跨国农业集团,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从内部行为规则上遵循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通过跨国公司或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联营等形式,疏通国际农产品市场渠道,已成为一种有效途径。因为农业公司利用跨国公司业已形成的广大的国际销售网络,可以降低开发市场的成本;跨国公司则可以利用农业公司的农产品优势,扩展自己的营销范围。如可口可乐公司,1990年收购了与食品加工有关的年销售额达39亿美元的华斯食品公司,成功地进军国际食品市场,成为跨国农业综合企业。

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

新中国成以来,我国的农业合作运动经过了曲折的历程。解放后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制度,经受了几千年剥削压迫的农民做到“耕者有其田”,大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并且在此基础上实行初级形式的互助合作,这就是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的起源。我国农业合作运动的开始是正确的,互助组、初级社这种组织形式适合当时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因此在1949~1955年,农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出现了我国农业的“第一个黄金时代”。但1959年后,在急于求成和“左”的思想指导下,由于生产关系的变革超越了生产力的现实水平,在手工劳动、自然经济状态和温饱问题未解决的前提下,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高级社立足未稳,紧接着1958年开始人民公社化,把合作运动推到了高峰。人民公社的特征被高度概括为“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合作经济变成了单一的集体经济,违背了任何事物循序渐进的客观规律。“政社合一”是将行政事务与经济事物合二为一,采取行政手段办理经济事物,违背了合作经济的宗旨,这种不合理的经济体制使我国农业长期停滞徘徊达二十年之久。

1979年后,农村实行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生产责任制,长期受到压抑的农村生产力又重新得到解放,国家对农业又进行了多方面的投资,使我国农业出现了第二个“黄金时代”。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业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认识不足。有的认为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合作化一样,是走回头路;有的认为这是农民自己的事,政府部门“管不着”、“不用管”;也有个别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担心合作组织“抢饭碗”,对这项工作存在着种种疑虑和偏见。二是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好。一些社区性合作组织,只注重产前、产中的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而对产后的销售、加工服务涉及较少;还有的合作组织实力薄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有些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行为不规范。四是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取得的主要社会效益

一是为产业化经营培育了载体。各种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有效地联接、拉长产业链,既改变了企业原料供应分散和不稳定的问题,又解决了农产品销售的问题,促进了产业化发展。

二是为农民进入市场架起了桥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单个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使生产与市场有效的实现对接,较好地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是为稳定双层经营体制夯实了基础。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与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变。同时,合作经济组织也不排斥集体经营。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后,村集体土地、企业等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发展集体经济的职能不变,为全体村民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责任不变。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民联合起来生产经营,是对双层经营体制的补充、完善和发展。

四是为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创造了条件。许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上挂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下连千家万户,通过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架起了科研与生产的金桥。

五是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了组织基础。政府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使生产与市场需求得到有效衔接,避免生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为政府调控、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了组织基础。

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

根据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状况,借鉴国外发展的经验,我们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在积极引导上下功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自愿联合,降低经营和交易成本,能有效地提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要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清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明确合作组织的合作原则和宗旨,增强群众参加合作组织的积极性。让合作组织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要在政策扶持上下功夫。目前,泰安市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必须研究制定优惠扶持政策。一是财政支持。对农村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购销和出口,要给予适当补贴。二是税收扶持。对农村合作组织生产、销售自己的产品及其加工品,要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放宽农产品出口限制。三是信贷扶持。金融部门要为农村合作组织提供一定额度的低息贷款,积极探索农村合作组织内部资金融通途径,使其依靠自身积累发展基金。

三要在重点突破上下功夫。针对泰安市实际,要继续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的办法,进一步加快农村合作组织建设步伐。一是大力发展和完善以龙头企业为载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和加工企业要逐步形成“企业联基地、基地联农户”的合作模式,并不断完善内部合作制度,改进利益分配机制,使农民从加工增值中获得更多利益。二是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针对当地产业链的薄弱环节,重点发展采购、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流通合作社;农村设备、种子、技术、信息合作社,农业保险及信贷合作社。三是积极倡导股份合作开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引入股份制,明晰产权关系,向股份合作社转变,并可打破社区界限,在更大范围内发展合作。要把股份合作制引入综合开发领域,并与家庭承包制有机结合,坚持“谁开发,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依靠农民联合的力量加快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要在规范发展上下功夫。对已经建立起来的各种合作社、专业协会、研究会,要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规范其发展。一是建立保障机制。指导合作组织建立内部章程,制定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经营决策等规章制度,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规范自身行为。二是建立利益保护机制。正确处理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利益的分配关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建立风险基地、合理让利、制定最低保护价、利润返还、预付定金、赊销生产资料等有效方式,积极扶持农民发展生产。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让生产环节创造效益,同时使流通环节适当得利,加工环节增大效益。四要在规范政府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成功经验,分析制约发展的障碍因素,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措施。计划、科技、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保障合作经济权益,规范合作经济行为,为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有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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