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否要求退彩礼等
2011-06-29
1、离婚,可否要求退彩礼?
问:我和柳某结婚前,我家给柳家送了四万多元彩礼。现在她要和我离婚,请问我能否要求退还我的彩礼?
答: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赠与的目的是结婚。结婚使赠与行为生效。你以返还彩礼为离婚条件,法律不会予以支持。
2、回来的“死人”可否找回老伴?
问:我叔叔四年前失踪。我婶向法院申请宣告叔叔死亡。法院经调查后宣告叔叔死亡,过后我婶和一退休工人乔某登记结婚。前不久,我叔叔突然回来了,他遂告我婶和乔某重婚,请问他们构成重婚吗?
答: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韩与乔再婚不能构成重婚。你叔叔不能找回老伴。
3、把婚前借款硬说成是婚后借款,我该咋办?
问:和丈夫结婚前,他从我手中拿走两万元钱,写了借条,但没有落日期,也没有借款用途,只签有他的名字。现在他和我闹离婚,我让他还钱,他说借条是我们结婚后写的,钱也是大家花的,不还。我能追回这两万元钱吗?
答:可以要求对那张借条进行鉴定,婚前婚后书写的时间不同,其笔迹是一定有区别的。
4、判刑不影响工伤待遇的享受
问:我姐系某清洁公司的女工。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一直享受工伤待遇。去年8月,她因邻里纠纷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于法院判决生效的次日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停止了工伤保险待遇。请问,我姐可以要求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吗?
答: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删去了原条例的第(四)项——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理由:“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公司在与张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给予张工伤待遇,没给,应当补发。
5、多次起诉不一定能判离?
问:丈夫在年前向法院起诉离婚。我仍然爱他,不愿意离,法院进行调解,没有判决离婚。前几天,他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多次起诉法院一定得判离吧?
答:“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起诉的次数,不是判决离婚的标准。感情是否破裂,需要法院根据法律对当事人进行认定。
6、身居国外可否委托他人行使探视权?
问:我女儿现在居住在国外,她和前夫曾经有一个孩子,离婚时被判给了男方。女儿非常想念孩子,希望委托我代她行驶探视权,去看孩子,可以吗?
答:探视权,是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具有特定的人身性,不能转让、不能委托他人行使。
7、已登记过户的赠与房屋可否收回?
问:我把我的四间老屋给了我的儿子,公证、登记过户,并交儿子使用。儿子儿媳得到房屋后,对我无端顶撞、侮辱。甚至要求我的退休金必须一文不少地交给他们,否则让我滚蛋。我可否将房收回?
答:赠与房屋已经交付,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无当事人的特殊约定和法律的特殊规定一般不能再予以撤销。但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你还是可以通过法院撤销赠与。
8、嫂子赌气不养孩子合法吗?
问:我哥哥病逝后,嫂子带着儿子一起生活,我父亲即孩子的爷爷疼爱孙子,临终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子赠与孙子。嫂子代孩子接受房屋之后,竟要变卖该房子替她娘家的弟弟还债。我是孩子的姑姑,不同意嫂子的行为,将嫂子告上了法庭,嫂子卖房的行为得到了制止。可事后嫂子扬言,她不养儿子了。我该怎么办?
答: 抚养是一种义务,监护也是一种义务,都是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因此,你的嫂子以任何借口不养儿子都是不对的,是不合法的。
答询法官: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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