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旧《医院会计制度》的变化和衔接处理
2011-06-22临沂市人民医院王梅
临沂市人民医院 王梅
随着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财政管理的全局性、科学性和精细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为了更好统筹规划,以及帮助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要求规范统一会计核算方法、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医院会计处理的要求,显现出滞后性和不适应性。财政部通过实施医院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管理活动,逐步建立起现代预算管理制度。2010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新《医院会计制度》,新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1998版《医院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理解会计科目新定义、掌握入帐新标准,完成新旧会计科目过渡是目前医院财务工作的重点。此次新制度设置52项一级会计科目,其中新增11项,调整12项,删除1项,因此理解新旧会计科目的内涵和过渡十分重要。
一、新旧制度的变化
(一)调整了制度的适用范围
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一大批非公立医院应运而生,特别是民办的或慈善机构设立的医院。然而非公立医院的会计核算如何进行,特别是非公立的非营利医院应该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目前并无明确的规定。新《医院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合并医疗药品收支核算,取消药品加成,以进价核算药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新《医院会计制度》要求把药品当库存物资科目下的一个核算类别,以进价进行核算,取消药品进销差价科目。
(三)增加了财政预算改革相关核算内容,落实医改意见,强化预算约束
新制度明确了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提高,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增加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取消修购基金和固定基金科目,增设待冲基金科目
新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医院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及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而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提高到1000-1500元,也反映新制度与时俱进。充分理解科目定义和熟练掌握入帐标准,是财务核算工作前提。 医院应当对除图书外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购入固定资产的,按构成固定资产的成本支出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要安装的)贷记“待冲基金”科目。此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借记“待冲基金”贷记“累计折旧”。待冲基金科目余额反应了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资本性支出净额。
(五)梳理完善科目体系及核算内容
(1)根据医院目前贷款经营需要,增设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在国库集中支付中支付的医院根据在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受到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到账额度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支付额度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业务成本”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应收医疗款科目中增加有关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的处理规定。新制度规定,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应收医疗款时,按照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医疗款,差额借记或贷及门诊收入等。
(3)改变了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允许多种计提方法计提,规定了计提的上限。新制度规定,医院应对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不再对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进行计提,计提方法可以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累计计提的金额不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2%-4%。
(4)“库存物资”科目核算范围扩大,包括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结合医改的要求,药品由原来的售价核算改为进价核算。
(5)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范围扩大。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新制度进行处理。原来的基建工程明细账仍然要记录。
(6)改设“应缴款项”科目。改设后的科目核算医院按规定应上缴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款项。例如,清理的固定资产净收入 (按规定应上缴时)。和现行制度中的应缴超收款核算的内容基本一致。
(7)增设“应付票据”科目。核算医院因购买库存物资和接受服务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带息票据应在会计期末或票据到期时计算应付利息。
(8)改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现行医院会计制度中的应付工资科目改为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应付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薪酬。和现行的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
(9)增设“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医院按国家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10)增设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医院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应当交纳或者代扣代缴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等。
(11)新设“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核算历年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余。“本期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再包括财政专项补助结余,该部分结余归在新设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下。年末,应将每期归集在本期结余中的财政基本补助的收支差额转入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中,不参与职工福利基金的计提。
(12)新设“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本科目核算医院尚未结项的非财政资助科研、教学项目累计所取得收入减去累计发生的支出后的,留待下期按原来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医院已经结项但尚未解除限定的非财政资助科教项目结余资金。科教项目结项后有结余资金并且解除限定用途的可以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13)配合医改,完善了收入类科目设置。医疗收入合并了药品收入,不再单设药品收入一级科目,药品收入作为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的下的二级科目,并且新设药事服务费明细科目,核算的是一种服务费用,主要是用于补偿其向患者提供药品处方服务的合理成本,是根据医务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劳务价值来核算的,与销售药品的金额不直接挂钩。
(14)明确医疗收入确认计量标准,明确了同医保结算差额的会计处理。增设“结算差额”科目,该科目核算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时,因医院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认的应收医疗款与医疗保险机构实际支付金额不同,而产生的需要调整医院医疗收入的差额(不包括因违规治疗等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产生的差额)。
(六)新制度向企业会计借鉴,财务报告体系更加完善
医院财务报告体系按内容应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新增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及报表附注。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新增成本控制情况、负债管理情况、资产变动及利用情况、或有事项的说明等。新制度新增医院成本报表,包括医院直接成本表、医院全成本表和医院全成本分析表,从而使医院的财务报表体系更为完整。
(七)加强医院财务分析、建立财务评价体系
在新制度的附件二里,列举了六个方面19项医院财务分析指标。这些分析指标,不再是原来简单的人均业务量指标,而是从资产运营、收支结构、结余与风险管理、到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甚至是医院发展能力指标,更加系统和专业。医院财务分析指标作为财务评价体系组成部分,考评医院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实现管理部门对医院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二、新旧制度的衔接
(一)执行新制度前的准备工作
1、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核实,报经批准后按原制度处理完毕。(坏账、盈亏)
对固定/无形资产的原价、形成的资金来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进行核查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追溯确认待冲基金等做好准备。
2、根据原账编制2011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二)按新医院会计制度建立新帐
对2011年12月31日科目余额表进行分类调整后转入新帐。对原账中的项目进行分析,采用科目余额结转法或T型账户法,对调整分录进行汇总或列示在T型账户,以得出调整后的科目余额,分别填列入相应科目。建立工作底稿,完整地记录科目调整过程,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备查。
科目余额结转法:
?
T型账户法:
例如 :其他应收款科目
?
(三)对部分科目追溯调整
因新旧制度核算办法不同而导致的固定资产折旧、投资利息或利润、坏账准备计提金额的调整、由财政补助和科教资金为资金来源而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而形成的待冲基金调整、开办费科目取消等内容应按新医院会计制度进行追溯调整,涉及损益的直接冲减或增加事业基金科目金额。
(四)基建并帐
按新制度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医院会计“大帐”。
(五)编制资产负债表
经过上述步骤调整后的各科目余额作为新帐的期初数,按照新制度编制2012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综上所述,财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新制度制定的背景以及新医院会计制度和现行会计制度之间存在的区别,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处理,是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为医院经营管理提供有效信息的工作任务。
[1]财会字[1998]58号《医院会计制度》
[2]财会[2010]27号《医院会计制度》
[3]财社[2010]306号《医院财务制度》
[4]《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5]《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