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光辉
2011-05-30洪流
洪流
这种对于剥夺他人生命的恐惧感,是来源于我们有生以来对于他人生命的敬畏,是人文精神的最高价值,是我们人性中的光辉。
2月25日,经过民众热烈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终于出台。
争论已久的“取消部分罪名死刑、醉驾入罪”等问题,尘埃落定。
这是一部闪烁着人文主义精神的修正案,它的出台,在新中国刑法史上是一个转折点。较之以往修正案着重于新类型犯罪的入罪和量刑,它更多地将关注的焦点放到了对人类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尊重上,更多地凸现了人文精神的关怀。
刑法乃国之重器,它直接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违反规定所能遭受到的最严厉的法律谴责。中国历史上历来尊崇“乱世用重典,盛世用轻典”的原则,在我们今天国民生产总值已跃升至世界第二,民众生活质量有了普遍提高的时候,再以重典治世,就有些不合时宜了。修正案(八)的出台,也正是顺应了形势,体现了统治者的信心。
人文精神,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生命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当人类的物质条件还不够充足,人们还为了基本的温饱和生存而搏斗时,人文精神是一种奢侈品。在文艺复兴前,古老的欧洲法律可能会判处一个偷了面包的十岁孩子绞刑,这在当今的人们看来简直是不可思议;在三十年前,一个中国的小偷可能会为了盗窃一辆北京212吉普车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这也不是耸人听闻,而是当时真真切切发生过的。管子曾说过: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当人民生活水平还很低,还在为了面包和大米奔波时,妄谈死刑的存废和生命的尊严就有些书生气了。
而今时代不一样了,尽管存在贫富分化,但人们总体上毕竟比以前富裕了,人们开始思考人的尊严、生命的价值、金钱与生命的对等关系等。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新增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取消了十三个经济犯罪的死刑,将中国儒家提倡的传统美德“尊老爱幼”落实到具体条款等措施,就是近年来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整个社会开始关注人文精神,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表现。用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物质文明决定了精神文明”。
醉驾入罪,并非我国首创,在机动车高度发达的日本等国早已有规定。这一条款看似好像是加重了对醉驾人的刑罚,但笔者倒认为这恰恰是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和健康权的尊重。车乃凶器,我们平时用时都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更何况你喝高之后呢?以前大家没车时,有醉无驾倒也无妨,现在我国每年超千万的汽车生产量和销售量,加上国人的酒文化,如果不用重典,不知会有多少人会喝得醉醺醺地爬上驾驶座?所以,当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个条款,其实是极大地保护了广大民众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不受酒驾的威胁。
谈到部分死刑的取消,虽然社会上还是有些反对的声音,说取消部分经济犯罪死刑可能会便宜了一些经济犯罪分子,但是笔者在此想问一问,对经济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界限到底在哪里?一个人盗窃或走私了多少财物法律就可以剥夺他的生命?当整个社会的物质财富已经极大丰富,当人民的生活已经不差钱的时候,我们是否还有必要用剥夺犯罪者生命的极端方式来禁止该类经济犯罪的再发生?
如果说暴力犯罪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还可从人类的原始同态复仇基因里找到依据,来判处被告人死刑,那么对于经济犯罪行为,就涉及到一个最简单但也最难回答的问题:命贵还是钱贵?
刑法不是万能的,刑法也是有边界的。在特定的经济条件下的刑法,也应该符合当时的物质环境条件,不能过分地加重其调整功能,否则便是“恶法”。
以前笔者当刑事法官时,和一个法警哥们聊天,他就抱怨说“你们只管判死刑,反正你们也不动手”。仔细想想还真对,赞成死刑的看官们,真让你们去当刽子手,有几个真肯去的?
其实不肯去才是对的。这种对于剥夺他人生命的恐惧感,是来源于我们有生以来对于他人生命的敬畏,是人文精神的最高價值,是我们人性中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