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与中国的地下金融
2011-05-30沈洪溥
沈洪溥
“吴英案”二审之后,仍无定論,媒体的报道让这个从2007年以来几乎被人淡忘的案子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回顾昔日吴英被刑拘的前后,曾有辽宁东华的汪振东、北京亿霖的赵鹏云等和她同时出镜,同被作为非法集资的典型示众。此后,汪身死、赵入狱,吴英处在争议漩涡当中,但四年以降,我国事实上的非法集资行为似未稍减。几年来,上十亿元的大案也不鲜见,甚至还有部分案件在当地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动荡。
因此,我们有必要解决这样的问题,中国的地下金融为什么屡禁不绝?它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远远超出吴英量刑的轻重。
无论吴英二审结果或死或生,均不能改变国内非法集资的走向。确切地说,吴英如果被判死刑,无非是另一个汪振东。要知道,在汪振东之前还有沈太福等等“前辈”。杀一儆百、政法并用的手段尽管在某些领域或许令行禁止,但对遏制非法集资活动而言,事实上早已失效。这充分说明,靠打打杀杀,并不能解决国内的非法集资问题。
监管者有必要改变“指责加打击”这样自以为是的传统套路,从市场经济的需要入手,审视问题的根本。长期以来,监管部门自上而下,苦口婆心,所做的却只是苍白乏味的说教。而且,如果将时光拉回到上世纪80年代初,在老百姓严重缺乏市场经济知识的时候,为遏制“抬会”、“老鼠会”这类纯粹的“庞齐骗局”,这些关于风险、收益等的大道理或尚有可为。但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知识普及,再厉声指责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是利令智昏因此咎由自取已于事无补。以吴英案来看,参与者很有些是颇有身家的生意人,说他们脑子拎不清被一个小姑娘的花言巧语迷昏了头,也并不客观。
新形势下的非法集资,当是需求与供给共同推动的产物。监管法律有必要在尊重投融资双方的基础上,变堵为疏,放民间资金供需双方一条生路。如果一律将民间进行的资金拆解、投资融资统统罩在非法的笼子之内,强求所有民间资金都必须纳入国家认可的金融体系之中,是一厢情愿且相当危险的行政思路。北方有民谚,规矩大了养臭贼,意思很好懂,就是过于严厉的规定不切实际,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只能激发破坏规矩的行为。
因此,金融业必须去除官办垄断色彩,让其回归“资金融通”的行业本位。从当前我国监管法律实际来看,银行、证券也好,保险、租赁也罢,无不存在极高的门槛,是典型的“牌照”体制。同时,监管者动辄还要以某个行业过度竞争为由搞“关门整顿”,更使得金融业成为凡人莫进的行业。但在现实中,这个凡人莫进的行业却总是风波不断,在笔者记忆中,银行业在最近二十年内剥离了累计上万亿的不良资产,证券、信托、租赁等更是历经数次整顿。
民间集资事件频发的本质如果说穿了,不过是民间资金持有者不满现有金融体系的服务水平或者能力,自主选择了他们信得过或者感兴趣的投资对象而已。如果给吴英这样的人一个机会,响应投融资供求双方的需求,尝试建构一个具备灵活性的监管制度,监管者明示高风险对应高收益,就可能让相当部分民间集资进入自我发展的轨道。这样,不仅可以洗脱掉相当部分集资活动的“非法”色彩,也能进一步激活我国金融体系的活力。
从现实出发,我们的经济金融体系还不发达,还存在着诸多和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不相容的地方,这种环境中产生的“非法”,未必都要一棍子打死。如果意识到“非法”乃出于无奈之举,确有市场需求,那就需要勇于打破既有条条框框,给“杂牌军”一个“正规军”的名分,才能让法成为“善法”,达到激励相容的效果。曾有民营企业家对笔者有过私下的抱怨,说“找银行贷款,这不合格,那不规范,上下打点下来,拿到的贷款成本照利率差不多要翻一倍。与其如此,我还不如搞个14%的内部集资,弄几个亿先用着”。对此,笔者只能无语。近期房地产调控力度加强,部分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已经超过15%。理论上,如果有抵押的投资类产品收益率是这个水平,那么无抵押的民间私人信用贷款达到30%乃至更高也就可以理解了。这就无怪在媒体报道中,当下浙江民间借贷已有超过60%的年化利率。
规范市场兹事体大,既不能仅仅由监管者一厢情愿操作,更不能听凭把持行业牌照资源的特殊利益集团一面之词。自今而后,如果修正制度,吴英完全可能依靠乡亲的投资,成为一个成功的创业者;如果不修正制度,那么执法者就要每天绷紧神经,摩拳擦掌地到处寻找下一个必然出现的吴英。(作者为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