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从立法争议到执法争论
2011-05-30陈冰
陈冰
5月1日,“醉驾入刑”正式实施。
5月17日,撞在“枪口上”的高晓松因酒驾撞车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成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国内首例最高量刑的判决。人们在赞赏高晓松有担当的同时,仍然对醉驾如何入刑,量刑尺度如何把握心存疑虑。
事实上,在酒文化源远流长的中国,从立法开始,醉驾入刑就一直伴随着巨大的争议。眼下,这场由立法开始的争议已经转变成为执法争论。高晓松的“醉驾入刑”并没有解决相关法律条文在实施之时可能遭遇的尴尬——如何才算“显著轻微情节”?何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在最高法院没有推出“指导案例”之前,关于“醉驾入刑”的争论仍将持续……
立法之争
2008年底,四川广安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的惨案。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08年底的孙伟铭无驾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因此成为醉酒驾车最高刑受罚“第一人”。
在孙伟铭案开审之前的5月,杭州市发生了轰动一时的“欺实马”胡斌飙车案;紧接着,6月30日晚,又发生南京江宁醉驾案——建筑工程承包商张明宝醉酒驾车,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死者中还包括一名孕妇。
接二连三的醉驾、飙车案严重刺痛了国人的神经,国内严惩酒后驾车的声势一浪高过一浪。
7月20日,济南六律师“组团”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修订案中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的认定标准,就应该认定构成犯罪,而不以严重后果为犯罪构成要件。
就在同一天,成都的李刚、罗毅两位律师也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出快件,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律师们的建议书引起法律界广泛关注。支持“醉驾入刑”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认定,还沿用1979年的法条,没能充分考虑到经济高速发展的现状,滞后于现实生活。对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执法部门只能采取行政处罚,最重不过行政拘留15天,罚款不高于2000元。而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将饮酒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行为纳入了刑法惩罚范围。如果对饮酒驾车行为不下“猛药”,就会因其“违法成本”過低,无法警示和惩罚饮酒驾车的行为,势必造成交通肇事案频发。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立法,将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刑法》惩罚范畴。
反对者则提出,如果将醉酒驾车,尚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刑法》惩罚范畴,在一定程度上是将犯罪的标准扩大化。当时,接受记者采访的资深刑辩律师张培鸿指出,按照目前的罪刑结构,只要醉酒驾车入刑,就难以避免出现刑罚功能紊乱的后果,破坏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和逻辑性。
“问题的实质其实不是入不入刑的问题。在一个暴躁的社会中,你就是对违章的人就地正法,也解决不了违章的问题(比如疲劳驾驶)。一个现成的例子就是被判死刑的孙伟铭案在前,紧接着又发生了南京的张明宝案,杭州的魏志刚案。更为讽刺的是,魏志刚肇事的地方正是为了警示胡斌案而特别设立的爱心斑马线。
“所以,即使对肇事者处以极刑,并不足以保障弱势行人的路权,重刑也并不足以惩戒罪犯。重典可能在一段时间内起到威慑作用,但从长期来看,这种酷刑化的发展方向将会导致更多的人走向反社会,变得更加难以改造。我觉得慢慢培养一种彼此宽容的文化,逐渐消磨掉彼此间积累的戾气,比起赶着制定严刑峻法,加速社会滑入以暴易暴的深渊要紧得多。”
然而,在汹涌的民意面前,这种反对的声音显得颇为刺耳和不合时宜。它很快被淹没在一片严惩酒驾的“正义呼声”之中。
新法出台
经过近一年的讨论,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其中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定为犯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正式入刑。针对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最高检、最高法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79mg,属于酒后开车;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用45分钟缓慢喝下一瓶啤酒,紧接着喝三杯茶,5分钟后测试结果,酒精含量就已达到60mg。如果这时开车,就已是酒驾。而喝完一大纸杯的红酒或白酒,便是醉酒。
对比新旧刑法,可以很明显地看到,之前对醉驾行为仅仅施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手段,违法但不构成犯罪。醉驾入刑法后,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首先已经是犯罪,其次将面临1到6个月拘役,这是一种短期内被剥夺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更为关键的是,拘役会给当事人留下刑罚记录,可能会对今后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如对律师、公务员、国企员工而言,面临的可能是丢掉工作的问题。
按照惯例,正式实施的“醉驾入刑”又迎来了一波执法高峰,全国各地交管部门纷纷出警,开展集中打击醉驾行动。各地“醉驾入刑第一人”经媒体报道,亦陆续进入大众视线。
5月9日晚,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北京街头醉驾撞车被拘,更是将舆论的关注点推向高潮。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张军的声音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醉驾到底如何入刑再度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5月15日,新华社发文:“醉驾入刑”应及时出台细则,严打醉驾的决心决不能动摇,法律解释权应归全国人大常委会。
两天之后,媒体报道最高院已向北京市高院、浙江省高院下发通知,要求醉驾情节轻微不入刑,醉驾被刑拘可以视案情取保候审。
同一天,新华视点发文称:醉驾入刑岂容含糊。公安部称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
“醉驾”到底如何入刑?人们有些醉了……
一部法律在颁布实施之后,还这么热烈地被讨论、被解释、被修改,这在以往并不多见。难怪网友幽默地表示,现在的情况是法律都开始实施了,警察同志们都开始往号子里抓人了,醉驾司机们都开始商量着集体“私奔”了,我们原本很信誓旦旦的法律突然又模棱两可了。或者抱头“逃跑”,或者“躲猫猫”,或者已经坚定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司机们,现在又都停下脚步,然后彼此递个火儿,点颗烟,互相询问:“听说,只要不撞人,喝点酒也没啥大事了?”
法律谁说了算?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认为,“醉酒驾驶”行为是“是或否”的问题,而非“轻或重”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将其入罪,本身就意味着明确将其排除在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之外。也即,刑法修正案认为“醉酒驾驶”本身就并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时再用第13条说事,从逻辑上构成循环论证,从法理上构成司法对立法的僭越。
“醉酒驾驶”行为如果非要按照刑法总则第13条来解释,那么法律就需要说明哪些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哪些是一般情况的“醉酒驾驶”,区分标准是什么。“我很难设想能给出一个符合逻辑,相对具有确定性的回答。我相信,如果接受这样的解释,势必滋生法律不确定乃至不平等的严重问题。”
一直反对醉驾入刑的资深律师张培鸿再次对此种乱象发出感慨,“本来刑期就短,再结合第13条,情节轻微的不入罪,只是醉酒驾车,情节能严重到哪里?高法的意思等于是退回到行政程序中去。”
张培鸿指出,支持酒驾入刑的论者,迷信刑罚的威慑力,强调“乱世要用重典”。“或许最近十年的交通事故比十年前要多了很多,然而机动车的数量无疑增加得更多,没有证据支持均车事故率呈增加的趋势。同时,刑罚的威慑力倘若不是伴随着严格的执法,也不会有真正的威慑力。一个再好不过的例子,就是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危险驾驶罪这才施行不到十天,他就没有被威慑到。”
还有人认为不严惩酒驾就是对特权者开绿灯。“就因为发生过富二代酒后肇事的案例,就一概推断所有驾车者都是‘权贵?当今中国,真正的权贵,有谁没有专职的驾驶员而自己开车?那些压力日大、嗜好酒精、终日买醉浇愁的人,倒有很多是开上车不久的白领。”
“因此,我依然不赞成危险驾驶罪这条法律,但恶法亦法。既然法律制定并最终颁行了,显然有了充分的准备,既有准备,自当严肃执法。哪怕再增加无数的警力,哪怕要建造更多的监狱。法律缺乏明确性,比没有法律还要糟糕。”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清旺律师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既然立法明确规定无条件,那就要坚决执行,否则法律的权威性将丧失殆尽,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软化刑法修正案第22条,增加适用的前提条件,不仅让国人担心法外有法,担心特权人物借机免责,更严重的是传递一个不好的信号:人大立法是没有用的,或者说,没有司法解释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而且司法解释是可以改变人大立法的…… 这些都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
新华社记者南辰撰文称,涉及“醉驾入刑”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归人大。文章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不用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即便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典》,最高法也有解释权。出台司法解释是最高法的日常工作,任何一个法律出台后,最高法都要会同最高检确定罪名,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文件以利于法律的实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最高法就曾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对其中的具体条款作出解释或规定其适用原则。
当初因为几例极端的恶性事故而罔顾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民意的挟持下草率修法,增设罪名,如今面临立法与司法的严重错位,如此尴尬的司法乱象,似乎也只能用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来解释了。
张培鸿律师指出,最近几年的立法,逐渐有功利化的倾向,暴露出立法者的一种火山口心态:在我之后,哪管它洪水滔天。而情绪激动的民众,一次次地为他们推波助澜,使得本来已经非常狂躁的社会,越来越癫狂。
执法争论
虽然社会各界对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的讲话以及日后推出的解释颇有异议,但一些相关人士也指出醉驾无条件入刑确实存在问题。高法的做法有点“拨乱反正”的味道。
吴清旺律师指出无条件入刑是值得商榷的。“毕竟违法和犯罪是有距离的,尤其是刑罚只能针对严重违法的行为,若针对所有醉酒驾车者无论开多远,无论是否有事故,无论是否何种情境下,一律判刑,不符合刑罚的基本原理,应当辅之以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刘仁文指出,从现实中反馈回来的信息表明,如果不加区别地一律入刑,不仅在某些案件中显得过于严苛,而且也将使公安司法机关不堪重负,从成本-收益的观点来看也是值得深思的。
执法出现这个困局,其实根子还是来源于立法。“我曾经在立法征求意见时针对该罪提出过几点建议:一是要考虑情节,二是要将处罚后果中‘拘役并处罚金改为‘罚金或者拘役。台湾醉驾也入刑,但初犯一般罚金,或者罚做公益劳动,再犯才处剥夺自由刑。我们一上来就并处,刑罚偏重,没有退路,于是只好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去找出口。”
但对什么样的情形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法律界人士似乎也莫衷一是。著名律师斯伟江认为,除非在沙漠、草原等人迹罕至的地方醉驾,不至于造成潜在的人身财产伤害,属于情节轻微的极端案例,其他但凡在公路上发生的醉驾行为,都应该入刑。
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则认为,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该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中国法律在实施中,最被诟病的一点恰恰就是自由裁量权过大。公众最讨厌、最害怕的就是,法律被权力、官职、金钱、人情扭曲。只要醉酒驾驶就是犯罪,这条规则简单明确,一旦被加上了“情节显著轻微”,也就留下了寻租操弄的空间。立法与司法衔接中的漏洞,到底该由谁来弥补呢?现在的情形是公众迷惑不解,忧虑重重,一线的交警和后方的法官、检察官也感到迷惑了——碰见醉驾到底该如何处理,或者是处理到什么程度?
不过从目前媒体曝光的情形来看,不管“醉驾入刑”如何执行争议重重,客观上还是起到了相当的震慑作用。
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不仅醉驾数量大减,各地酒后驾车的数量也大大减少。从各个地区来看,5月1日至15日,北京共查处酒后驾驶5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共查处酒后驾驶1100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77.2%;山西共查处酒后驾驶2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6.8%;上海共查处酒后驾驶66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55.8%。
虽然如此,醉酒入刑者仍然层出不穷。历史悠久的酒桌习俗不可能一夜之间被彻底改变,加上当事者的侥幸心理,以及中国万能关系概念根深蒂固,根除酒驾、醉驾恶果不可能靠一朝一夕的集中整治、运动执法,这种改变需要一种坚持,需要对生命发自内心的尊重,需要一种最最基本的道德修炼和一种长期坚持的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