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执法的因和果
2011-05-30李海波
李海波
2011年5月,因世界蹼泳冠军陈斌在广州花都区的违建别墅被城管部门强拆,关于城管执法中“选择性执法”再度成热点问题。这个事件本身并无什么爆炸性,但是当“世界冠军”、“违建别墅”、“城管执法”三个关键词结合到一起时,便足以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了。陈斌夫妇在被拆废墟前举起“维权”、“不公”的标语,向人们诉说着他们的怨气。气从何来?陈斌质疑:“小区有43宗建筑被认定违建,为什么只有我们两家别墅完全推倒?执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何在?”
也就是说,陈斌并没有直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不存在进行辩解,而是认为:这么多违法建筑,凭什么单单处罚我?从法律上讲,如果陈斌以这个理由提起诉讼,他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别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不是你可以采取违法行为的理由。而且,花都区城管部门也是这样答复的:陈斌的别墅确属违法建筑,其他的正在调查中,如有违法,一律拆除。
关于城管部门的下一步行动,我们暂且继续关注,但该小区的别墅大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原建筑物进行改建、新建,对此城管部门已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现在先把陈斌的房子拆掉,仍难逃选择性执法之嫌。
什么是选择性执法?
选择性执法并不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字面上来看,指的是执法机构对于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执法过程中采取不同的标准,有选择地进行管理或者处罚。
从广义上来讲,选择性执法是一种普遍存在,因为执法人员是有限的,而被管理者的行为是无穷的,所以在履行职能中肯定会有所取舍,不可能面面俱到。比如实践中常用的抽查、抽检等,就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如果这种选择是出以公心,是为了达到总体的执法效果,那么这种执法方式无可厚非。
但被人们所诟病的选择性执法,往往是因为执法者在选择的过程中夹杂着见不得人的内幕,这种执法行为就不具备公正性可言,自然为人们所深恶痛绝,甚至还不如不作为,因为如果不作为的话,顶多那个违章建筑还立在那里,侵害了个别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选择性执法”关系到眼下最为刺激公众敏感神经的政府行为是否公平公正的问题,进而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及法律的尊严。
在现实中,选择性执法还会产生“破窗现象”,也就是说,如果打破这扇窗户没人管,那么别人就可能受到某种暗示,去打烂更多的窗户。进而向社会、系统传递出一个错误的信息:对法律不必当真,可以在执法的空间中躲避。不仅是城管执法,近年来的食品安全、煤矿监管漏洞,土地、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基本上都可以从选择性执法中找出原因。
这种选择性执法有个人利益至上的原因。俗话说“吃人家嘴短、拿人家手短”,如果执法者收受了被管理人的贿赂,从而影响到了自己的选择,这就是典型的权力寻租,是一种犯罪行为。
笔者在百度上搜索“城管、受贿”显示:找到相关结果约3610000个,其中个案,不加详述。更为恶劣者,一些城管人员以自己的管理权力作为要挟,向被管理者收取“保护费”,不交就会依法处罚你,这种选择性执法给城管招来了更大的骂名。
选择性执法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领导的干预
这在实践中很常见,即所谓的“打招呼”、“批条子”,这种情况下,执法者们一般也不会深究原因,就地歇兵不动。对于我们的行政机关来说,和法律相比,领导的指示永远管用。
同样是在广州,同样是城管执法,去年发生的拆除“二沙岛”富豪别墅事件就得到社会舆论的正面评价。能够在那里买房子的人都是有头有脸的人,非官即富,所谓违法行为也长期为公众所周知,但在实践中城管部门很难去执法,你还没进门呢,房主就找到你的领导了,这时候法律只能暂缓执行。去年的不同是因为市领导直接进行干预了,当然这是正面的干预,要求拆除违章建筑,城管部门才得以将拆除行动往下进行。
这种情况下公众将执法不力的后果都扣到城管的头上也是不公正的,都在官场上生存,你不能指望城管领导们都是一副海瑞的性格。况且这种情况哪个部门都有,只不过城管的权限涉及公众的直接利益,所以被关注得多一点。而且城管没有权力直接封杀媒体的报道,也没有能力直接将批评者以“诽谤罪”抓至大狱,因此在网上对城管的骂声犹如汪洋大海。
一位城管朋友曾对我说:我们工作又辛苦,实惠也不多,还总挨骂,我们才是弱势群体啊。我当时说,没有法律的保障,所有人都是弱势群体。
除城管之外,这方面选择性执法的典型近年还有深圳的“海上皇宫”和北京的“天上人间”。全北京的警察甚至全国人民都知道“天上人间”里面有卖淫嫖娼行为,但是多年以来没人敢动,甚至“天上人间”在民间成为一个传奇。终于有一天,“天上人间”被扳倒了,于是乎又宣传扫黄打非取得了进展,但是也不见有哪个保护伞被依法处理。
其实,扫与不扫,拆与不拆,经常是无关法律尊严,只有权力博弈。
执法的现实难度
就城管的职责而言,大多属于城市管理的老大难问题,诸如:违法建设、无照经营、小广告、黑摩的等,在中国任何一个城市都会大量存在。在我们国家现在的发展阶段,城市化加速,失地农民增多,农民工进城又融不进城市,那么这些行为甚至有一定的合理性,至少部分解决了进城农民的生存问题。
但是这些均违背了现行的法律,而且都是城管部门的职责所系,那么管还是不管?管意味着断绝了部分人的生路,群众不满意;不管意味着城市的秩序得不到维护,领导不高兴。于是乎这部分问题就有意无意地变成了选择性执法。平时可以放一放,遇到领导批示或者什么大型的活动就来一次运动战,小贩们则以游击战对应之,反倒形成了城市边缘的一种平衡。
通过城管选择性执法的成因,我们可以看出来,有些问题光指责城管是没有用的,因为它既解决不了权大于法的问题,也解决不了社会转型期的城乡矛盾问题,甚至城管机构的产生都是权力的产物。城管介于社会大众和社会管理终端的矛盾集合点上,有人说城管是中国集中反映社会矛盾的一个“怪胎”也并不为过。有的学者基于城管的种种问题提出废除这个机构,这更是典型的书生误国,因为问题的原因没有解决光撤掉这个机构毫无意义。再说,就算城管是一个侵害公民利益的机构,但存在一个这样的机构总比存在8个这样的机构强。
人们对于城管执法的指责实际上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强烈呼唤。即使在封建社会,我们这个民族也从来都没有丧失对于法律的梦想,即使这个想法还比较幼稚,比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于包青天的渴望延续千年而不衰。最为精辟的是司马光在《资治通鉴·汉文帝十年》中的论述:“法者天下之公器,唯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则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我们可以用这个观点来批评城管部门的选择性执法,应该理直气壮,看,老祖宗都这么说你。
但是国人从古至今的法律理想有一个最基本的缺陷,那就是都将法律作为统治者的一种管理工具,而不是将法律作为保证权利尤其是个人权利的一种信仰,皇帝口头会说严行法律但自己实际永远不受法律的约束。上面有一个大皇帝,下面还会有中皇帝和小皇帝,他们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都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力量。如此,“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是不可能的,至少在权力者那里就行不通。因此众多的政治家们的梦想都是成为皇帝成就自己的权威,而不是创新制度树立法律的权威。因此我们过去各朝代的政治史就是一个又一个轮回周期,打倒了前朝的东西实际上建立起来的还是以前那一套。
回到选择性执法这个话题,如果真正要革除这个弊端,那就要使得我们的制度运行机制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只要在我的职责范围内有证据证明这是一个违章建筑,我就可以依法去拆除他,谁来干预也没有用,哪怕这就是官员家的房子。换个角度,如果说选择性执法是一个永久的话题,那么在法治社会里,可能优先选择的是先拆除官员家的违法建筑,这也体现了法律约束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核心价值。
毋庸置疑,我们现在的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还有不完善之处,我们谈论的城管选择性执法尽管是个小命题,但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有大文章。可贵的是,我们的领导者已经认识到改革的方向与迫切性,我们正向建设法治国家一步步推进。不久前温家宝总理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可以代表高层对这一问题的清醒认识:“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而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政治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保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成功,已经取得的成果也有失去的危险。”
实现民族的法治理想,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