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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纳税人”名分的负税人

2011-05-27梁发芾

畅谈 2011年13期
关键词:税金储户纳税人

梁发芾

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这里的纳税人,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仅指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另一点是还包括没有人格的单位,这些单位往往就是代收代缴商品税的商家厂家。这样的纳税人概念,并不包括负担实际税负的个人消费者。作为消费者,你虽然纳了税,但是,那税金是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由商家收走,由商家代缴。这种场合,商家才是纳税人,而实际承担赋税的消费者却不是。税收学上把这种实际负担税负的人,叫做负税人,负税人在法律上没有名分和权利。他纳了税,却没有纳税人名分,你说冤不冤?

2008年潘石屹说他公司的每个职工平均每个工作日给政府纳税1万元左右。这让人对于他的公司肃然起敬:这公司的职工,每年岂不是要为政府缴纳8lO万元的税金?但潘石屹没有告诉公众,那些买房者,他们在买房的时候缴纳的昂贵房价中,其实有相当大的部分是隐含在房价中的税金。道理虽如此,但潘石屹因为这样的纳税佳绩,被评为当年北京市的纳税人荣誉代表,获得市地税局的表彰。而那些购买房子而实际负担重税的人,却连起码的纳税人名分也没有。

这种为了征收的方便而规定的“纳税人”概念,扭曲了事实,颠倒了名义纳税人与实质纳税人的关系,被曲意解释和恶意利用。前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纳税人几项权利,都是只针对那些名义纳税人,至于真正负担赋税的负税人,却根本没有进入税务局的法眼。在办税大厅,我们看到“为纳税人服务”的标语,显然,这里的“纳税人”,仅仅是指到那里去缴纳税金的单位或个人。而一些地方的政府,也往往打着为纳税人服务的旗号,为一些所谓的纳税大户提供保护伞。他们眼里,所谓纳税人,就是那些纳税大户,而全然不会承认这些纳税大户缴给政府的税金,绝大多数实际上来自消费者,股东和劳动者的涓滴贡献。

对于“纳税人”概念的这种曲意解释和恶意利用,使纳税人被妖魔化、污名化。实际负担税负的每一个消费者,每一个投资者,每一位劳动者,甚至每一位因拥有财产而纳税的财产所有者,每一位公民(当然还有一些外国人)都是国家的纳税人。在中国大地上决不存在不纳税的特殊公民,他如果不是通过财產和收入,也一定会通过消费与购物,缴纳税金为国聚财。而从政治的角度来说,来自每一位纳税人的税金,为国家提供了物质基础,本质上说,纳税人是政府及其官员的衣食父母,政府必须为纳税人服务以作回报。在这里,为人民服务就是为纳税人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也是为人民服务,这两个说法之间是不存在本质的区别的。

明白这些,人们就有更足够的底气维护自身的权益,监督政府的施政。(原载《羊城晚报》,有删节)

银行也跟储户玩“朝三暮四”?

陶短房

狙公的“朝三暮四”只不过改个次序,总数并没有变,而银行的戏法却青出于蓝,收费的总数七八年间增加了10倍。从前有个狙公养猴子,每天给猴吃7个栗子,早上3个晚上4个,猴觉得待遇太薄,提出抗议,于是改为早上4个,晚上3个,目的自然是拿“早上多一个”忽悠猴,好让它觉得状况得到很大改善。这个古老的寓言并没说结局,但栗子还是7个,想来这套忽悠术,只能哄几天猴子,要想忽悠人,基本上不可能。

可有些银行似乎正打算把这套朝三暮四的把戏用上:就在根据银监会、央行、发改委要求,11类34项银行服务收费被叫停的大限——7月1日到来前,部分商业银行悄悄在这34项以外,设立了了新的收费项目。(6月22日人民网)

这个招数实在巧妙。表面上看,上级取消收费的规定,银行不打折扣地做了,而实际上堤内损失堤外补,两相冲抵,多半银行还能比整改前多赚些。狙公的“朝三暮四”只不过改个次序,总数并没有变,而银行的戏法却青出于蓝。2008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上规定的收费项目不过300项,如今却有3000多项,收费的总数七八年间增加了10倍。

要说银行服务收费,其实国外许多大银行收得更多,但一来人家优质优价,费收得到位,服务也着实到位,我们的商业银行网点那恐怖的人流,服务离国际标准相去甚远,价格上却要强行“接轨”;二来人家是明码实价,契约第一,什么收费,什么不收费,交代得清清楚楚,像我们某些商业银行“朝三暮四”的把戏,人家不会去玩。

在许多国家,监管部门会制定保护储户利益的规则,银行本身为争取储户,也会遵守成文、不成文的规矩,如对低收入户、新移民、学生等弱势储户提供更优惠的服务价格“菜单”等,更重要的是,在许多国外商业银行,老储户选择某项服务,签约后如果服务条款变更,他们可以享有“择优权”,即如果旧条款于已有利,可选择保留旧条款,反之则可要求按新条款履约。

作为全球储蓄率最高的国家,监管部门应切实保护储户的正当权益,遏止银行收费项目逐年剧增的歪风,防止

“朝三暮四”戏法一演再演。(原载《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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