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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学技术人员对收取药事服务费的认知情况调查分析

2011-05-23海沙尔江吾守尔赵志刚史录文北京大学药学院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系北京市10019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药剂科北京市100050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北京市100191

中国药房 2011年24期
关键词:药事服务费受访者

海沙尔江·吾守尔,赵志刚,史录文(1.北京大学药学院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系,北京市 10019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药剂科,北京市 100050;3.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北京市 10019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1]。国家发改委《医疗机构设立药事服务费问题研究》课题组已明确药事服务费的概念[2],即医疗机构药房提供药品服务和药学服务收取的费用,包含药房运营成本和药师基本药学服务价值,分为门诊药事服务费和住院药事服务费。为能够更好的实施政策,笔者通过调查和分析全国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关于设立药事服务费的意见,为我国收取药事服务费提出建议。

1 方法

1.1 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包括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的药学部门负责人和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药房负责人。

1.2 抽样方法

本研究采取方便抽样的原则,通过信函调研与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对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根据文献和前期研究制定问卷,召集北京市10名三级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进行预调研,并修改完成问卷。

1.3 调查内容

问卷调查内容包括:药事服务费基本概念和单位基本信息;收费判定,即药事服务费是否应该收费;补偿对象,即药事服务费是支付给谁的费用;补偿内容,即药事服务费用来补偿什么;收费标准测算依据,即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水平应如何制定;收费额度判定,即门诊药事服务费按每处方收取和住院药事服务费按每床每日收取的额度。

1.4 处理方法

原始数据采用Microsoft Excel软件进行录入,用PASW 17.0进行统计分析,采用Fisher’s检验。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50份,回收问卷302份,问卷回收率为67.1%;其中有效问卷248份,问卷有效率为82.1%。

248份有效问卷中,三级医院118份,占47.4%;二级医院56份,占22.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74份,占30.1%。问卷调查结果详见表1。

表1 受访者对收取药事服务费的认知调查结果(n,%)Tab 1 Investigation results of the cognition of pharmaceutical technical personnel about setting pharmaceutical service(n,%)

2.2 药事服务费收费判定的认知

表1结果表明:(1)三类不同医院受访者对药事服务费是否应该收费的问题,整体认知上存在显著性差异(P=0.038);(2)79.8%的受访者认为应该收取药事服务费,但认知有显著性差异(P=0.03),差异来源于一级医院与其他两类医院之间;(3)17.3%的受访者认为不应该收取该项费用,三类医院之间无显著性差异(P=0.071)。

2.3 药事服务费补偿对象的认知

表1结果表明:(1)三类不同医院对药事服务费是支付给谁的费用的问题,整体认知上无显著性差异(P=0.049);(2)72.2%的受访者认为药事服务费是支付给药师的费用,三类医院之间无显著性差异(P=0.052);(3)26.2%的受访者认为药事服务费是共同支付给医师和药师的费用,三类医院之间无显著性差异(P=0.119)。

2.4 药事服务费补偿内容的认知

表1结果表明:(1)三类医院药学专家对药事服务费用来补偿什么的问题,整体认知上无显著性差异(P=0.896);(2)87.1%的受访者认为药事服务费的补偿内容除了包含药事成本外,还应包括药师的技术价值,三类医院之间无显著性差异(P=0.928);(3)12.9%的受访者选择了其他补偿内容,三类医院之间无显著性差异(P=0.896)。

2.5 药事服务费收费测算标准依据的认知

表1结果表明:(1)三类医院受访者对药事服务费收费水平应如何制定的问题,整体认知上无显著性差异(P=0.986);(2)54.4%的受访者认为应将药学服务内容进行量化,以此作为收费测算标准的依据,三类医院之间无显著性差异(P=0.980);(3)21.0%的受访者认为应当按照药房运营成本进行核算,以此设立测算标准依据,三类医院之间无显著性差异(P=0.871)。

2.6 门诊药事服务费收费水平的认知

表1结果表明:(1)三类医院受访者对门诊药事服务费每处方应收取多少的问题,整体认知上无显著性差异(P=0.295);(2)三类医院受访者的选择分布比较分散,选择差异不明显,其中33.5%的受访者认为门诊药事服务费每处方收取4~8元更为合适,稍占多数,三类医院之间无显著性差异(P=0.450)。18.5%的受访者认为每处方收取12元以上合适,三类医院之间有显著性差异(P=0.05),差异来源于一级医院与三级医院之间。

2.7 住院药事服务费收费水平的认识

表1结果表明:(1)三类医院受访者对住院药事服务费每床每日应收取多少的问题,整体认知上无显著性差异(P=0.110);(2)三类医院受访者的选择分布比较分散,选择差异不明显,其中33.5%的受访者认为住院药事服务费每床日收取4~8元更为合适,稍占多数,三类医院之间无显著性差异(P=0.433)。

3 讨论

医院药学经过多年的发展,药学服务内容已由最初单纯的药品供应逐步转向以患者为中心的个体化治疗,随着药学服务内容的不断丰富,相应的药事成本也逐步增加,对药学服务进行合理补偿也是药学服务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日本的“医疗费用支付系统”[3]、美国的调剂成本调查[4]等是国外已相对成熟的经验。然而,由于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学服务发展比较缓慢,很多基层医院可能不具备单独设立药事服务费的条件,本次调查结果也显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为应该收取药事服务费的比率相对较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5]中提出,“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通过调整合并设立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合理补偿,解决医疗服务价格不能充分反映医务人员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有利于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同时也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累经验。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三类医院中有87.1%的受访者认为药事服务费除了应当补偿药事成本外,还应补偿部分药事发展,体现药师服务劳动的技术价值,促进药学行业发展。药事服务费的设立是基于药师的劳动服务价值,与医师的诊疗服务无关,是作为推动合理用药,提高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的新型医疗模式的经济支持费用[6]。药事服务费设立的根本是补偿提供药品所需的药事成本,体现药师的劳动服务价值,不应当承担弥补医疗服务成本的功能。

本次调查显示,三类医院受访者对药事服务费收费水平的选择结果比较分散且无显著性差异,说明受访者对药事服务费收费水平区间的选择范围比较广。根据文献研究[2,7],若按弥补医院药事的成本计算,门诊药事服务费若按每处方收取,全国平均水平三级医院为5.17元,二级医院为7.73元,专科医院为9.22元,中医医院为7.52元;住院药事服务费若按每床每日收取,全国平均水平三级医院为19.22元,二级医院为22.54元,专科医院为17.03元,中医医院为23.91元。对大型医院而言,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诊疗挂号费制定得比较低,三级综合医院的普通门诊挂号费仅为1元,诊疗费为4元,如果药事服务费制定过高,可能会影响政策施行的可操作性,引起患者的担忧,不利于药学服务的发展。调研过程中很多三级医院受访者表示,随着药学服务内容的不断丰富,药事成本的不断提高,很多药学服务面临着“提供不起”的情况,这也是相比一级医院,更多的三级医院认为住院药事服务费每床每日收取16元以上合适的原因。对基层医院而言,由于药学服务发展较慢,药学服务种类相比大型医院较少,其药学专家选择的药事服务费收费水平相比其他两类医院偏低。

4 结论与建议

调查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受访者对药事服务费概念的理解基本正确,但仍有少部分受访者对药事服务费的理解不够全面、概念不够明晰。因此,应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统一各方对药事服务费的认识,使药学工作者对药事服务费的内涵和自身的工作职责有正确的理解,改变现行机制下部分药师对自身职责和义务认识不足,缺乏提高素质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动力的现状。

调查中,受访者对药事服务费收费水平的选择范围较广,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不同的角度对受访者的选择均有影响。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导致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水平差距较大,三级医院药学专业技术较强,药学服务水平较高。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及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差距,明确基本药学服务的范围,尽快制定医院药学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建立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对药师的服务水平提出明确要求,才能更好地保证相关政策的顺利实施。

[1]新华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EB/OL].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9-04/06/content_11138803.htm.2009-04-09.2011-03-18.

[2]吴 可 ,史录文,赵振东,等.医疗机构设立药事服务费问题研究[R].北京大学医学部,2009:28-30.

[3]海沙尔江·吾守尔,赵志刚,史录文.日本医院调剂费发展介绍[J].药品评价,2010,7(2):13.

[4]韩 容 ,海沙尔江·吾守尔,赵志刚.美国全国调剂成本研究对我国设立药事服务费的启示[J].药品评价,2010,7(2):21.

[5]新华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12/14/c_12877987.htm.2010-12-10.201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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