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体制下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研究
2011-05-21张志龙
张志龙
(南昌铁路局 漳州车务段,江西 南昌 363000)
1 影响保价运输发展的因素分析
(1)处理赔偿的主动性、快速性。虽然铁道部针对保价事故赔付问题相继出台了《关于保价货物事故先赔付、后划分内部责任的规定》、《关于发站办理保价货运事故赔偿的规定》等文件,但现场操作过程中还是存在主动性不够、速度较慢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赔付机制不够完善;对赔偿时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现场安全人员的素质不高。
(2)托运人的投保积极性。大宗出险少的货物,托运人投保积极性不高。例如:煤、矿等散堆装货物,石油产品、钢材等保价运输的货物,由于出险概率小,且出险后不易判断其损失,加上该货物大部分是托运人自装、收货人自卸,大部分车站会以托运人自装卸而拒绝赔偿,致使托运人不愿投保。
(3)保价运输专业管理制度。保价运输专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铁路局、站段没有专门的保价运输机构,缺乏负责保价运输的专业人员。
(4)保价产品多样性。现有保价产品未能完全满足需求,应加强研究工作,不断推出保价新产品以满足不同托运人的需求。
2 提高保价运输的措施
2.1 建立主动、快速的保价赔偿机制
主动、快速、合理地进行保价理赔是树立铁路良好形象的根本保证。无论货损程度高低、赔付金额大小,都要主动、快速、合理地赔付。这样才能化解矛盾,才能增进双方的理解和支持,赢得投保人的信任,提升投保人对铁路的忠诚度和满意度,也是铁路信誉的集中体现。
铁道部针对保价货物事故赔付问题相继出台了《关于保价货物事故先赔付、后划分内部责任的规定》、《关于发站办理保价货运事故赔偿的规定》、《关于试行保价货物事故在特定条件下给予补偿的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给快速理赔提供了依据,创造了条件。
2.1.1 建立小额赔偿机制
为了能够主动、快速地理赔,可对赔款金额较小 (例如:赔款额小于1000元), 明确铁路责任的(例如:篷布途中被割、施封锁丢失等) 赔款,在收货人领取记录时直接赔付。当然,要修改完善现有的进款动支制度和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避免出现滥赔现象。
2.1.2 建立赔偿时效监督机制
目前大部分车站安装了“铁路货运保价事故处理系统”,建议通过改进系统,将一些需要立即赔付的记录在系统中进行提示。例如:当车站将记录录入电脑传输后,上级单位的系统中能体现“该份记录需要立即赔付”字样,若车站及时赔付,就提示“已经按规定进行赔付”。这样上级单位就能对不及时进行赔付的车站进行监督。另外,还可在记录录入电脑时,在上级单位的系统中提示“距规定的赔付时间还有××天”字样 (可按记录编制时间计算)。
2.1.3 成立专门的保价运输机构
虽然现在实行“站管站”的货运事故处理机制,但负责站只是帮助所辖车站将案卷录入电脑,如何处理还是由本站进行。由于三、四等站的人员较少,未设置专职的货运安全员,处理保价业务的能力较低。建议在部分车站设置保价管理部门,划定其负责范围,责任范围内车站的保价业务由其负责,对一些需要赔付的,及时处理完毕后,通知其货物所到(发) 站即可。
2.2 建立无赔款优待制度
对大宗出险少的货物,如:煤、矿等散堆装货物,石油产品、钢材等保价运输的货物可借鉴机动车保险条款中的“无赔款优待”制度。一般可对年交纳保费 50 万元以上的投保人执行此制度。例如: 1 年内无赔款,优待金可为上年所缴纳保费的 5%或 10%;连续 2 年无赔款,优待金可为上年所缴纳保费的 10%或15%;连续 3 年或 3 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可为上年所缴纳保费的 15%或 20%。无赔款优待制度可以起到削除小额索赔,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投保人的积极性,稳定大客户的作用[1]。
2.3 完善负责运输与保价补偿机制
保价补偿机制是针对托运人投保积极性不高的现象而设置的,是一项调动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积极性的营销措施。
(1)补偿机制借用了保险的通融赔付制度,但是现行的保价补偿规定不易操作。铁道部在《关于试行保价货物事故在特定条件下给予补偿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虽属托、收货人责任,但托、收货人承受有困难时,可按赔偿处理权限的规定,由到站(铁路局) 征得发站 (铁路局) 同意后 (以书面答复为准)给予补偿。”对于“有困难”的定义难以界定,在实践中不易操作。对此,应明确具体什么情况下给予保价补偿。要研究适当扩大铁路的承责范围,促进保价运输的发展。
(2)对于托、收人自装卸的货物,车站派货运员监装监卸并清点件数,发生货物被盗丢失时,应由铁路承责,不应按托、收人自装卸货物而由托、收人承责,这样才能真正体现铁路负责运输的精神。
2.4 进一步规范保价运输专业管理
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立法法》有关规定,强化立法公平性,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原则,修订《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主动解决铁路作业规范中与法律不一致的地方。在此基础上,完善保价运输的考核、理赔制度,建立保价运输的营销体系。
2.5 努力开发保价新产品
保价运输要想大发展,不能仅仅局限于现有保价产品,应加强研究工作,不断推出保价新产品,以满足不同托运人的需求。例如: 有些货物虽然逾期到达,但货物没有变质,铁路将不予赔偿,只能支付违约金。但是,有的货物因逾期到达而遭受市场变化、无法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是违约金所无法弥补的。对此,可以根据市场调查、法律要求等,进行专门的深入研究,考虑设计“保运到期限”等保价产品。
[1] 粟 芳,许谨良. 保险学[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