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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与水资源管理的双赢初探

2011-05-19刘海娟

山西水利 2011年4期
关键词:代征水利部门主管部门

刘海娟

吕梁市从1984年征收水资源费以来,随着征收工作的深入,水资源费数额也在逐年上升。经过二十几年的探索和实践,水资源费的征收逐渐走向正规化。云南、陕西、湖北等省在近几年已相继实施了地税部门代征水资源费的办法,因此所有规费由一个部门征收将是必然的趋势。

1 地税部门代征水资源费的利弊分析

对水资源费实行地税部门征收有两种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水资源费实行地税部门代征有利于降低水资源费征收成本,同时,地税部门有多年积累的税费征收经验,有一个基本成熟的征收系统和强制手段,可以保证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到位。由此证明,水资源费交由地税部门代征符合改革的方向,这是有利的一面。另一种则认为:水资源费征收是一种水资源管理手段,水资源费实行地税部门征收,有可能割断水资源费管理与取水户之间的联系,将不利于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介于水资源费征收与具体管理的脱节,在取水许可、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用水定额、水资源费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的实施方面都不能与征费相互联系衔接,难以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难以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基本作用。这是实行地税部门代征有弊的一面。

2 加强衔接联系,实现费用征收和水资源管理双赢

实现水资源费征收和水资源管理的双赢,关键是零距离衔接联系,主要把握好以下四部分:

第一,正确处理三个关系,确保征收水资源费的目标轨迹,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一是正确处理水资源费征收主体和具体征收机关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460号令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资源费的征收主体,征收机关是政府在行政上的行政分配,水利部门和地税部门是主体与行政分配的工作关系,法律、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费征收的职能没有改变,各级水利部门仍然是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法律主体,仍然要承担由水资源费征收产生的法律后果,水资源费如果不按时足额征收到位,说到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失职。二是正确处理水资源费征收和水资源管理的关系。一方面,水资源费征收是水资源管理的手段;另一方面,水资源费征收必然为水资源管理提供资金保障。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三是正确处理水资源费征收和监督水资源费征收的关系。水资源费实行地税部门征收后,由于水资源费征收主体没有改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费征收中的监督没有变。在地税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后,从总体上把握以上三个关系,才能澄清实行地税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存在的异议和不清楚的认识,增强水资源费征收和水资源管理的责任意识。

第二,全方位协助配合,确保征收到位。国务院460号令明确规定了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是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无论是从水资源费征收的主体责任看,还是从水资源的使用范围及水资源费征收的目的看,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税部门都有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一是宣传送法。各级水利部门既要宣传《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水资源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让广大缴费户明确缴纳水资源费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又要宣传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征缴程序,让广大缴费户熟悉并尽快适应新的征缴方式。二是部门联动。水资源费实行地税部门征收后,保证水资源费征收到位的关键是水利部门和地税部门能否搞好协调配合。一方面地税部门要向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反馈征收情况,便于加强对资金入库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协同地税部门对接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及应缴费额,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便于地税部门按标准足额分级入库。三是制度推动,部门间搞好配合的关键是否有制度保证。水资源费征收既有技术性,又有较强的政策性,取水户点多面广,情况千差万别,各级水利部门要同地税部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征收核定和信息反馈工作制度,从运行机制上保证代征工作有序开展,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时解决水资源费代征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一种相互理解、彼此尊重、相互支持、鼎力协作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三,把握关键环节,确保足额按时征收。由于水资源费实行地税部门征收后,水行政主管部门仍是水资源费的责任主体。因此,各级水利部门要牢牢把握水资源费征收的关键环节。一是为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造册登记,并填写《水资源费缴费人基本情况表》,建立缴费人登记清册,依据年度取水计划数量、查实数量、核定数量及其他资料,做好缴费综合资料统一管理,做到资料齐全,有据可查。二是取水量的核定。取水量的多少是确定水资源费征收额的主要依据,法规确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定。三是取水的监督检查权。国务院460号令第四十五条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取水监督检查时可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规定,在地税部门反馈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入库额与实际应缴额出入较大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规定对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对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户的处罚只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其他任何部门不能代替。因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取水户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为地税部门开展水资源费征收提供良好的工作基础。

第四,切实做好水资源管理规范化。水资源费实行地税部门征缴后,避免同水资源管理脱节和信息的滞后效应,因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和地税部门联系。由于吕梁市大部分地方水政监察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分设,前者主要侧重水资源费征收,后者侧重水资源管理。因此,不仅水政监察机构要同地税部门联系,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水资源管理机构也要同地税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掌握水资源费征收信息,并从中分析企业用水情况,进一步强化用水监管,实现取用水全程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从水资源管理方面讲,一是强化取水许可和计划管理,水资源管理机构年初要下达用水计划,并及时同地税部门联系,掌握用水信息,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二是严格取水监督。水资源机构要按国务院令的规定,严格对取水户许可取用水量的核定,做到“五个明确”,即许可取水量明确、年度取水计划明确、取水计量措施明确、节水目标明确、退水水质要求明确。三是加强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对取水户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依法督促和指导其他安装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四是要加强用水统计,逐步建立取水远程监控在线监测,全面强化水资源管理。

总之,地税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是大势所趋,作为水利部门,表面上看起来是减少了工作量,实际上责任更大、任务更艰巨,不仅要实行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而且要更加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的规范化和正规化,保证地税部门可以按时足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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