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政转移支付“挂钩”生态平衡
2011-05-16
背景资料
●2010年6月1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出各生态功能区未来进行生态维护建设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将主要依靠财政转移支付。
●2010年6月,广东省环保厅出台《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试点实施跨界断面水质管理的补偿与赔偿政策,探索建立具有广东特色的生态补偿机制。
●2010年11月10日,广东省在广州召开省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发展区会议,推进清远市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试点以及乳源县、始兴县、蕉岭县开展南岭生态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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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启动首个省域间
水环境补偿试点
为加快推进新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切实保护千岛湖水环境安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启动实施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这是我国首个省域间合作治理、相互监督的环境保护机制试点。新安江流域的先行先试将为全国大江大河流域推行生态补偿机制提供借鉴。
按照部署,环境保护部每年负责组织皖浙两省对跨界水质开展监测,明确以两省省界断面全年稳定达到考核的标准水质为基本标准。安徽提供水质优于基本标准的,由浙江对安徽给予补偿;劣于基本标准的,由安徽对浙江给予补偿;达到基本标准的,双方都不补偿。财政部透露,2011年暂安排补偿资金3亿元用于新安江上游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
2010年9月出台的《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年)》,将该省国土区域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生态发展区、禁止开发区四类。为了不让生态发展区的财力因为功能区划分而受到影响,广东省财政厅日前出台《关于调整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的意见》,在2004年起实施激励型财政机制的基础上,将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与县域生态环境挂钩。
实施生态激励型一般性转移支付。《意见》提出,生态优化区域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与生态环境挂钩。生态优化区域县(市)每年新增一般性转移支付按基础增长转移支付和激励机制转移支付分别进行考核。为此,生态发展激励机制建立了一套共17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生态环境衡量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分。在基础增长转移支付方面,生态综合考核维持上年水平不下降,就可获得此项转移支付;在激励机制转移支付方面,生态保护和建设得越好,所得的转移支付就越多,生态综合增长率每降1%,就扣减0.5%的转移支付补助,以此提高生态发展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对上划省“四税”实行返还奖励。《意见》明确,对生态优化区域县(市)继续实行鼓励财政收入增长的特殊奖励政策。即上划省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超平均增长率在20%以内(含20%)的,按60%给予返还奖励;在20%~40%之间(含40%)的,按70%给予返还奖励;在40%~60%之间(含60%)的,按80%给予返还奖励;在6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100%返还奖励。此外,生态激励型财政机制还对县级领导班子实行奖励。对获得上划省“四税”返还奖励的县市,由省财政按返还奖励的50%给予奖励,但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部分地区保护生态功能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