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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灭失情况下案件之处理

2011-05-14袁素华徐龙震

卷宗 2011年9期
关键词:卷宗审理文书

袁素华 徐龙震

卷宗,一般指机关里分类保存的文件,即经过整理和排列的文书资料,它反映一项工作、一个问题或一个案件等的情况和处理过程。本文所特指的卷宗,仅指公检法机关涉及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卷宗,它是有关部门在司法或执法过程中所形成或收集的全部法律文书和资料的组合体,是司法和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这些部门执行法律以及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是司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和凭证。由此可见,案件卷宗对于法院行使审判职能、检察院行使检察职能、公安局行使侦查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妥善加以保管,但现实中总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卷宗灭失,而在卷宗灭失情况下案件如何处理,法律却尚无明确详细规定,这也是本文着重探讨之问题。

一、案件卷宗灭失之原因

一般来说,公、检、法各机关对于案件卷宗(档案)的保存都是非常慎重的,卷宗灭失的情况是少之又少的小概率事件。但在卷宗的制作和保存过程中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着灭失的可能性,现实中又发生过灭失的情况。导致案件卷宗灭失的具体原因并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况,人为原因和非人为原因。

1、非人为原因

非人为原因,如不可抗力、自然损耗和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指自然界的各种重大灾害,如洪水、地震、台风等等。在2008年5.12四川大地震中,震区法院办公楼毁损严重,直接导致了全部或部分卷宗的灭失。如北川县法院是在汶川大地震中遭受灾害最重的法院,人员伤亡惨重,在职43人近三分之二遇难,其中包括院长,幸存的16人中重伤3人;法院审判办公楼被埋,办公设备、案件卷宗、档案尽毁。幸存的北川县法院副院长桂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灾区各公检法系统都或多或少面临这样的问题(指卷宗和证据丢失)”①自然损耗指卷宗本身因为存放时间长、存放环境差而发生变化导致灭失。如因为卷宗纸张质地较差、库房潮湿或高温,导致卷宗纸张朽化破损、字迹扩散模糊不能辨认。另外就是一些出乎意料的意外事件,虽然尽到了注意保管义务,总有一些偶然事件造成卷宗的灭失。

2、人为原因

人为原因又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前者指制作、保管人为了某种目的而故意毁损卷宗,后者指工作中不负责任,马虎大意,造成卷宗灭失,如在办案途中将有关卷宗遗失,无法找寻。这两种情节严重的,都可能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对一名警察丢失卷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主办修某、王某和吴某特大涉毒案件时,负有保管好原始卷宗材料的职责,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好管理职责,致使案件材料灭失,造成三名涉毒人员被判无罪释放,严重损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公诉机关指控玩忽职守罪罪名和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的行为系过失犯罪,在处罚上可适用缓刑。②

二、对卷宗灭失情况下案件处理的立法考察

我国对卷宗灭失后案件如何处理并没有进行专门立法,在三大诉讼法律中也没有明确提及的条文。因此,进行对卷宗灭失情况下案件处理的立法考察,对于我们提出应对之策具有重要作用。如我国台湾地区1973年5月2号发布的一项法令《民刑事诉讼卷宗灭失案件处理法》③,这是一部专门研究卷宗灭失情况下案件如何处理的法律,共有19条,下面择其重要条文析评之。

1、适用范围

该法第二条规定:“法院保存之民刑事诉讼卷宗全部或一部灭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规定处理之:一、依最后进行诉讼之文书,足认该事件尚未终结者。二、裁判确定前,裁判原本及正本均灭失,而无其它方法证明其内容者。三、不起诉处分确定前,处分书原本及正本均灭失,而无其它方法证明其内容者。四、其它有处理之必要者。”从该条可以看出,这部专门法令主要适用于裁判确定前案件如何处理的情形,列举了未作出裁判前卷宗灭失和已做出裁判,但裁判文书尚未生效时文书全毁的两种情况。但是并不包括裁判生效后归档卷宗灭失的案件处理,因为此时裁判已经确定,权利义务均已明确,虽然法院卷宗被毁,但当事人或其它机关可能有副本足以证明。此条第四款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弥补列举式条文不能将所有情况穷举的缺点。

2、开始处理此类案件之要件

该法第三条规定:“诉讼卷宗灭失案件之处理,由法院或检察官依职权,或依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为之。”卷宗灭失,并不必然意味着案件一定会不再审理或继续审理,而是要经法官或检察官依职权的自由衡量或依当事人的申请来决定,体现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融合,也为此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更多的处理和救济途径。第四条和第五条就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应记载的事项和对申请的处置等方面。

3、卷宗灭失案件之处理

该法第六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同种类卷宗文书灭失时是否予以处理的情形。如果有进行诉讼的文书,则由最后处理的法院或检察官处理,反之则不予处理。如果仅有一审法院进行诉讼之文书而无起诉书状者,法院应限期命原告补足起诉书或自诉状,不能被足的视为未起诉。如果有二审法院进行诉讼之文书,可由二审法院自为裁判,经职权调查仍查不明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裁判确定后,未执行前,裁判原本及正本均灭失,无其他方法证明其内容者,应当另行起诉或另行裁判。此外,还规定了一些不予处理的几种情形,如有再审或非常上诉进行之文书而无确定裁判书者,有再议文件而无不起诉处分书者,不予处理。

从以上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地区这部《民刑事诉讼卷宗灭失案件处理法》重心主要在于在卷宗灭失后案件是否继续审理的情况,从此类案件的适用范围、提起和处理等程序方面作了一些规定。但仅限于是否进行处理,对于案件如何再继续审理,仍应当遵从有关诉讼法和民刑实体法。

三、卷宗灭失情况下案件处理的一些思路

因为卷宗灭失毕竟是小概率事件,实践中对此处理的经验更少,这给如何科学合理地设计处理对策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应当在我国司法制度及实践的具体情况,提出一些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诉讼规律的解决思路。

1、已决案件的处理

对于裁判已经生效,卷宗已经归档入库,或者尚未归档时灭失的,不影响确定裁判文书的效力。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过了上诉期后卷宗发生灭失,判决书所载事项仍然生效,卷宗已经发挥了对本案的记录作用,只是给今后对本案申请再审或他案审理需本案证据时造成一定困难。这类已决案件的卷宗灭失发生概率较少,因为审判人员都很注重订卷保存,而且存放卷宗的库房一般为专用库房,配备卷柜和除湿机等专用防护设备。最高院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颁布了法(办)发 [1991]46号文件,即《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档案机构每年或每半年应对档案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及时解决,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此项规定也提到了案卷丢失情况下如何处理,但在丢失情况下采取何种相应抢救措施并无明确规定。从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也是规定了终审裁判确定后或初审裁判过了上诉期未上诉即宣告生效,即使在生效后卷宗灭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无影响,也不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但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规定一种例外情况,就是当事人如果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卷宗灭失的本案判决,则应当发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

2、未决案件的处理

裁判未确定前卷宗灭失,此种情况比较复杂,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灭失的卷宗种类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处理。

从卷宗的种类看,可以分为法院文书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两种。对这两类文书的灭失,能够补足的尽量补足,如民事起诉书之灭失,可以敦促原告人重新补交数份起诉书。但是,对一些案件中的书证材料,如果不能够通过事后补足的方法加以固定,就必须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作出相应的处理。

对于民事案件来说,卷宗更为重要,因为我国司法传统上是非常重视书证的,涉及案件的大量书证材料都收集在卷宗里。当事人初次提交的书证往往是决定性的而且是唯一的,倘若没有其它复印件或其它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印证补强,让当事人重新举证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而且,当事人已经尽到了大部分举证责任,卷宗灭失的情况并非出自当事人的过错,如果将这种卷宗灭失的消极后果全归于当事人,显然并不公平。媒体就曾经报道过一起案件,1987年9月,临高县新盈镇朗英村的曾海忠以其宅基地被同村的陈某占有为由,向法院起诉。但案件只开庭了一次,便因主审法官“丢失卷宗”而搁浅了19年,直到2006年才重新审理结案。④由此可见,卷宗灭失对案件审理的影响非常大,不仅当事人重新举证困难,而且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存在许多障碍。在这种附卷的关键书证丢失情况下,除了处分相关责任人外,目前并无十分好的处理办法,只能根据个案的情况区别对待。如对那些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可以加强调解工作,说服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息诉止争。如果不能调解解决的,又应如何处理?这都是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于刑事案件来讲,附卷的重要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鉴定结论和其它综合书证等,这些都是查明事实,确定被告人罪名和刑期的重要材料,一旦丢失,案件便无法继续审理。这时理论上有两个选择:一个是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另一个是由检察院撤回起诉,重新侦查后再决定是否重新起诉。前者宣告无罪是疑罪从无的办法,但如果卷宗不灭失的话,是否真为疑罪或证据不足?后者补充侦查后再重新起诉,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究竟作出哪一种选择,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各方面作出裁量,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到一条衡平之道。另外,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终止审理制度,它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时,出现特殊情况时,终止案件审理的制度,第六款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但这里指明的是法律明文规定,卷宗灭失是否就能对被告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目前是暂时不能引用,只能在今后制订类似立法时对一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作出规定。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案件卷宗一旦丢失,对于案件的审理就会带来重大障碍,这也是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案件卷宗的制作、保存等有非常严格规定的目的所在。卷宗灭失后,虽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可以其刑事责任,但案件的处理就变得困难,建议立法部门应当未雨绸缪,对卷宗灭失情况下案件如何处理作出专项规定,以应对一些突发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对卷宗造成的破坏。

“作为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我们离不开档案:立案时,要建立档案,管理案件;调查时,要搜集档案,做为证据;案件讨论时,要分析档案,以为论据;开庭审理时,要记录档案,全程再现;裁判时,要制作档案,分类留存;执行时,还要运用档案,依法进行……档案伴随着案件审理的始终,也成为我们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⑤既然卷宗档案对审判工作如此重要,卷宗灭失后再去弥补非常困难,公、检、法各机关就应当严格规定,从平时就注重对卷宗的保管,作好各种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注释:

①参见2008年6月16日《新京报》对北川县法院副院长桂勇的专访:“审案面临卷宗丢失,已上报最高院”。

②参见中国警察网:

http://www.cpd.com.cn/gb/newspaper/2005-09/16/content_499236.htm

③参见:

http://www.6law.idv.tw/6law/law/%A5%C1%A6D%A8%C6%B6D%B3%5E%A8%F7%A9v%B7%C0%A5%A2%AE%D7%A5%F3%B3B%B2z%AAk.htm

④参见2007年6月30日《新京报》:“法院丢卷宗,小案搁浅19年”。

⑤周玉华:《人民法院档案工作指南》序言,第1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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