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少铁路运输粮食类货物货赔的建议
2011-05-04彭亚峰
彭亚峰
(北京铁路局 邯郸站,河北 邯郸 056002)
目前,在铁路运输中粮食类货物所占比例较大,而且粮食类货物运距长,既有北粮南运,也有南粮北运,全路各铁路局均有到发量。其运量大、运输跨度大、运行时间长等特点是造成粮食类货物货赔量较大的原因之一。
1 原因分析
1.1 敞车装运篷布顶部被割
目前,北京铁路局规定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禁止用敞车装运粮食类货物,其他时间可以用敞车装运粮食类货物,出台这一规定是为了减少雨季运输粮食类货物发生湿损。但与粮食类货物被盗、丢失相比,一是湿损在粮食类货赔中所占比例较小;二是按相关规定,途中站对苫盖货物的篷布顶部不做交接检查,这就造成途中站对敞车顶部被割发生被盗或湿损无法及时发现;三是目前配备超限检测设备的车站,在检测中能够发现车辆上部问题,但由于按照《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篷布顶部破口发生被盗、湿损由发站和到站共同负责;篷布换装整理后,发生被盗丢失由换装站与到站共同负责。由此造成各途中站出于本位考虑,在监控设备发现问题时未及时采取扣车清点或补苫篷布等措施,由此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1.2 同一发到站的同一类货物丢失、被盗概率较大
同一发到站的同一类货物丢失、被盗概率较大的问题以大米类货物居多,如涉及站车交接邯郸站责任的案例中,发站以佳木斯、鹤岗居多,到站以长治、安阳、潞城居多,在2010年1—9月发生的大米类货物被盗案件中,这几个发到站所占比例达 70% 以上,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沿途偷盗铁路运输物资的不法人员已经掌握此类施封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偷盗。
1.3 粮食类货物卸车对卸、承运装车不按件承运
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 22 条规定“货物的装车卸车在车站公共场所装卸由承运人负责”,即铁路负责。对于出现被盗、丢失的到卸货物,应先落地清点,再交付。但目前个别站存在无论是否被盗、丢失都可以进行对卸。这样的做法存在的弊端:一是货物丢失、被盗件数无法确定;二是直接对卸交付,货物只要第一批运出卸车地点,再进行核查件数就会无据可依。成包按件货物依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17条,应按件数承运,但有个别车站对袋装大米或面粉等货物按堆承运,在发生被盗或丢失后,难以划分和确定货损重量和数量。
2 改进建议
通过对目前粮食类货物运输发生被盗、丢失、湿损造成货赔的原因分析,结合粮食类货物运输现状及最新出台的有关粮食类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就如何减少粮食类货物被盗、丢失、湿损提出以下建议。
2.1 贯彻落实粮食类货物运输相关规定
(1)途中站检查苫盖篷布装运粮食类货物车辆。途中站对苫盖篷布车辆进行途中顶部检查,如发现顶部破损或被割,途中发现站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但在事后货运事故处理时,应比照《货运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篷布顶部破口发生被盗、湿损由发、到站共同负责。
(2)途中站对装运粮食类施封车辆进行检查。对途中补封、到卸两侧封印不一致、件数较票记记载不足的,建议应按被盗掌握。因为到卸件数不足,是否被盗、丢失很难界定,途中出现补封或到卸货物短少,从车辆途中运行信息上分析,应为被盗。根据铁道部铁运电 [2006] 105号电报“粮食到达局的货运安全室、公安派出所人员要到场共同清查和签认”的指导要求,发生被盗的粮食类车辆,在编制货运记录时,应有公安人员在场,加强对粮食类货物发生被盗、丢失车辆的卸车监督。
(3)贯彻落实粮食类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由于近年来粮食类货物货赔在整个货赔中所占比例较大,铁道部、铁路局和相关站段都制订了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但个别站段在贯彻落实上仍有一定差距。如粮食类货物到达、丢失、被盗、卸车拍照问题,根据铁道部铁运电 [2006] 105 号电报“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运输安全措施,切实解决粮食运输湿损被盗通知”要求:“对每起事故都要核对现车,进行实物拍照,搞好调查核实,准确认定损失,客观编制货运记录”。各站段应严格落实到位,以使事后定责和核查有据可依。对车辆的换装整理依章应在2日内完成,以避免造成货物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2 会同公安人员对粮食类货物实行跟踪检查和途中抽查
(1)对经常发生货车丢封和篷布被割的区段,建议铁路公安部门重点关注,并对偷盗铁路运输物资的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打击。
(2)建议对经常发生被盗的同一发到站的同一收发货人,其装运粮食类货物的棚车,进行途中抽查。对上述车辆由外铁路局进入管内后,先扣留清点,再补途中站铅封,观察其到站卸车时,如两侧封印与补封站所记载封印一致,但丢失件数与途中补封站清点件数不一致,说明卸车站存在少损多报的问题。
2.3 对粮食类货物发生被盗、丢失事故的处理
(1)待卸时间较长的车辆发生粮食类货物被盗、丢失,建议其责任站向卸车站索要现车封印拓件,防止出现在场内二次丢封,仍按途中补封站电报所记载内容进行货运记录编制的情况,以明确各方责任。
(2)对到达卸车站在 120 min 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封的装运粮食类货物的棚车,卸车站的上一检查站(即责任站),在接到调查卷后,应在审核其拍发电报的同时,向卸车站索要记载该车到达时间的行车日志复印件,防止出现场内丢封按到达无封处理。
2.4 其他建议
(1)加强途中站对粮食类货物运输的管理。途中站货运、货检部门要根据铁道部、铁路局和车站有关文电要求,加大对粮食类车辆的盯控和检查,根据货检作业图表和作业手册,在现场检查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检,确保货运、货检人员对相关文电和检查制度的全面落实。
(2)途中站细化粮食类货物运输作业环节。细化从检查现车的记载到电报拍发直至后期的货运事故处理答复等途中站货检作业,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没有漏洞,减少或杜绝因工作原因造成站车交接粮食类货物货赔事故发生。
(3)搞好“一岗双责”,加强场内巡视检查。“一岗双责”要求货检人员在做好检车作业的同时,根据“一岗双责”规定要求,对场区的治安情况进行场内巡视检查,发现治安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在检查应检列车或车列的同时,仔细观察相邻线路施封车辆的施封状态、篷布车辆的苫盖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货损;对保留车辆及时拍发催挂电报,值班员和班组长做好拍发催挂电报的督促和监督,确保按时、按要求拍发,达到减少在站保留车粮食类货物货盗发生率的目的。
(4)途中站加强站区协调。货检人员在检查中遇到车辆破封、丢封、篷布割开等货盗、货损问题后,及时通知驻场公安、保安人员,防止损失的进一步的扩大。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现闲杂人员,应及时与驻场公安、保安人员联系,进行清理,不留安全隐患。
当涉及粮食类货物施封车现场补封的情况时,必须有公安人员到场,并在货运普通记录上签字,在确定事故性质为货物被盗还是短少的同时,对货检员的作业起到监督卡控的作用,防止路风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