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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移民法有关条款设计

2011-04-29陈迪

国际人才交流 2011年11期
关键词:移民法落户外国人

陈迪

德国移民法规定,三类“高级专业人才”通过技术移民可以立即获得落户许可,即通常说的“绿卡”,或者说是永久居留权;而投资移民者,无论投资超过规定标准多少倍,首次只能获得有期限的居留许可。

德国的移民法全称是“关于控制、限制移民和规范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的法律”,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后分别在2005、2007、2009和2011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这部法律主要对外国人在德国的居留、工作和融合方面进行规定,从中可以看到德国是如何从法律层面,努力为吸引外籍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的。

外籍高层次人才引进

移民法中规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德国工作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高级专业人才可以选择的技术移民,获得落户许可;二是普通外国人(留学生)可以选择的申请工作许可,获得居留许可;三是有投资意向的外国人可以采用两步走方式,先获得居留许可,在3年后取得落户许可。

移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两种居留形式,一是居留许可,在德国工作的一般外国人都持居留许可,居留许可明确规定了居留时间和居留目的,时间到期或者变更了居留目的,比如跳槽了,居留者需要去外国人管理局延签证或者变更;二是落户许可,该许可可以被看作是“绿卡”,或者说是永久居留权,持有者不需要再定期去外国人管理局延签证。

(一)技术移民

移民法中设有单独的一节对高级专业人才的落户许可(技术移民)进行阐述,分别对符合“高级专业人才”条件的三种人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是拥有特殊专业知识的学者(科学家)。二是能起到突出作用的教学人员(教师、培训师等)和科研人员。三是拥有特殊职业经验的专家和处于领导岗位的工作人员,其年收入需至少达到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限的两倍以上。

法定医疗保险衡量界限是德国根据个人的年收入制定的一条指导线,超过了该指导线的人可以选择参加法定的医疗保险还是参加私立医疗保险(年收入低于该指导线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没有选择私立医疗保险的权利),这个衡量界限每年有所浮动,2011年执行的标准是44550欧元/年(也就是3712.5欧元/月)。这个门槛可以说是相当高,因为超出法定医疗保险衡量界限的收入已经算是高薪,在德国用人单位愿意用超出这个界限一倍的薪酬聘请的,一定是需要引进的高端人才。

(二)学生的居留

德国颁发给外国留学生的居留是包含学习地点和目的的居留许可,每次颁发的许可有效期最长为两年,持该居留许可可以从事每年合计不超过90天或者180个半天的工作或者兼职工作。此外,移民法还规定:对于已经从高等院校毕业的留学生,可以颁发一个有效期最长一年的居留,居留目的是找一个与所学专业相关,且该位置允许由外国人占用的工作岗位。该政策的出台,对于德国从刚毕业学生中“收割”优秀的、可以立刻上岗、且对德国的法律法规和文化历史有一定了解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工作居留

给予普通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居留,已成为德国从在德留学外国学生中“收割”高层次人才、从世界各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申请工作居留,首先需要在德国企业找到一个可以被外国人占用的工作岗位,然后还需要通过联邦劳动局对外国人就业岗位进行的审批,审批通过即获得工作许可,这样才能在当地的外国人管理局取得工作居留。

移民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部门颁发工作许可所要审查的几项内容,一是审查雇佣外国人对就业结构、地区和经济部门的负面影响;二是审查德国公司所雇佣的外国人在其岗位上的不可替代性,而且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审查方式,即由联邦劳动局在一定时间内公开该职位有关信息,看看有没有德国人、或者拥有优先权的外国人(比如欧盟国家成员、拥有落户居留的外国人及其家属、德国人家属等)应聘;三是审查德国企业提供给外国人的工资、工作时间以及其他工作条件,目的是确认不存在与德国人相比不平等或者说是不公平的问题。

(四)投资移民

通常意义上讲的“投资移民”,在德国的移民法中被表述为“自立者的迁人”。德国移民法最初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至少达到100万欧元和创造了至少10个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居留许可;2007年8月修订为50万欧元和5个工作岗位,2009年1月进一步修订为25万欧元和5个工作岗位。该居留许可的最长期限是3年,3年后由外国人管理局进行评估,如果该投资者成功地实现了其计划的职业活动,而且生活有保障,可以给予落户许可,即通常意义上的“绿卡”。相比高水平专业人才可以立即获得落户许可,投资者无论投资超过标准多少倍,首次只能获得有期限的居留许可。相比其他国家“投资移民”,德国分两步走的做法,可以更好地保证投资有效性和效果。

外籍人员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

联邦移民和难民局,主要负责与外国人管理局、联邦劳工局、德国驻外使馆等联邦政府机关的协调;对移民融合课程需求进行详细调研,开发移民融合课程并执行;对移民问题的科学研究等等。

外国人管理局,是地方执法机构,在其地域范围内负责外国人居留许可和落户许可的发放工作。该部门与联邦移民事务主管机构无隶属关系,仅是协作关系。

联邦劳工局,对外国人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外国人就业独特性的审核,以及外国人就业薪酬和有关福利待遇的平等性审核,经这个部门审核后,基本上可以保证引进的外籍人才质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后续的劳动争议纠纷。

(二)参加社会保险

在德国工作的外国人,包括打零工的学生,都有义务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三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中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统;X工资中扣除代缴,工伤保险缴费完全由雇主承担。

(三)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外国人每年在德国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则把德国视为其主要的停留地,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是,对于完全或大部分时间在国外生活的人(一年超过6个月,他们也被称为“税务外国人”)来说,只需履行有限制的纳税义务,只需缴纳其在国内收入的所得税。这种收入不会重复征税,因为德国和纳税人居住国会签订相关协议。这种规定的设计,主要是为了有利于欧盟内部人才的流动。

(四)融合培训

“融合培训”是移民法推出的主要目的之一,延长居留许可、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和加入德国籍等事项,都是要建立在融合的基础上,这里所讲的“融合”是指有足够的德语知识、对德国法律和社会秩序及生活状况有基本的了解。移民法为了推动“融合培训”,明确地对“融合培训”参与义务、课程设置、设立目的及参与培训人员范围等进行了阐述,“融合培训”课程设置分为两部分,一是语言能力培训课程,包含基础和深化语言班,目标是掌握足够的德语知识;二是介绍德国法律法规、文化和历史基本情况的培训,目标是促进生活在德国的外国人长期合法地融入德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且有能力“独立处理所有日常生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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